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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文化遗产监测中的关键问题分析

2019-12-15焦雯珺闵庆文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9年11期
关键词:遗产地世界遗产行动计划

焦雯珺,闵庆文,2

(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101;2.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049)

作为遗产管理的重要内容,遗产监测对于提升遗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科学有效的遗产监测不仅能实现遗产自身的保护及其价值的维护,还能实现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在众多遗产类型中,世界遗产的监测工作备受瞩目。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明确提出世界遗产的监测理念;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97年颁布《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建立了反应性监测和定期报告两种监测形式[1]。世界遗产的监测在UNESCO的领导下,历经40多年的发展,在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体现在专业的技术团队、完善的监测机制、详细的监测规范等多个方面[2-3],为其他遗产类型的监测提供了借鉴经验。

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起“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GIAHS)”保护行动,旨在对具有全球重要性且面临消失危机的传统农业系统进行保护[4]。经过10余年的发展,GIAHS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GIAHS申报国家以及认定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18年年底,全球共有57个传统农业系统被FAO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在国家层面上,中国、韩国、日本相继开展国家级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共有91项传统农业系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认定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China-NIAHS)。随着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被提上日程。2013年,GIAHS《能登公报》提出“对农业文化遗产开展定期监测以确保其活力”;2014年,FAO-GIAHS项目评估报告指出“建立中国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和评估机制应该是未来国家层面上需要努力研究的方向和工作的重点”;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布实施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遗产动态监测工作”[5]。

相对于世界遗产监测工作的系统开展,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关于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理论研究。为此,本文结合近几年开展的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实践,就农业文化遗产监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阐述,以期丰富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理论研究,为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

1 监测概念的辨析

不同的学者对于遗产监测有着不同的理解[3,6]。然而,无论对遗产监测的理解存在何种差异,越来越多的遗产管理和研究人员认识到遗产监测在遗产价值反映与管理决策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6]。遗产自身的濒危性与脆弱性使得许多过程不可逆,一旦受到破坏必然引起遗产价值的丧失。遗产监测能够获得动态数据信息,及时发现面临的问题,从而提高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然而,在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特别是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中,人们往往容易混淆两个监测概念,那就是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和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监测。根据FAO的要求,GIAHS候选地必须随申报书一起提交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要求在识别威胁与挑战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保护策略、措施和行动,调动多方利益主体和资源,促进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7]。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中,与GIAHS行动计划相对应的是China-NIAHS保护与发展规划。

事实上,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与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的监测并不是一回事,在遗产监测内涵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的监测必须要回答两个问题:①这些保护行动是如何实施的?②这些保护行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而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则需要回答这样两个问题:①遗产是如何保护与管理的?②遗产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不难看出,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监测类似项目管理中的一个环节,是对保护行动实施过程及效果的监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相对狭窄的边界范围;而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则更像是一个“科学观测”,涉及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方方面面,并不局限于行动计划的实施及其对遗产的影响,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相对宽泛的边界范围。

由于针对性较强且监测范围相对狭窄,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监测比较容易开展。日本和韩国目前开展的GIAHS监测主要是对GIAHS行动计划的监测。通过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对比,日本的农业文化遗产地可以及时地对保护行动做出调整[8]。韩国的GIAHS行动计划得到韩国农业、食品和乡村事务部的资金支持,让开展GIAHS行动计划监测工作顺理成章[9]。我国较早获得认定的农业文化遗产地,比如浙江青田、河北宣化和江苏兴化,也相继开展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的修编工作,实现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跟踪监测。相比之下,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难度比较大,目前仅有中国尝试开展了此项工作,这也是本文接下来讨论的重点问题。

2 监测内容的设计

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难度首先体现在监测内容的设计上。这些内容的监测数据必须能回答“遗产是如何保护与管理的”和“遗产发生了怎样的变化”2个问题。这不仅涉及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对遗产特征与价值变化的正确反映。尽管如此,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内容的设计有据可循,就是必须与农业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紧密联系。定义与记录遗产的特征与价值变化对遗产监测来说是最基本的前提,而遗产的特征与价值同遗产的认定标准密切相关,因此遗产的认定标准就构成了最基本的监测内容。而围绕遗产的特征与价值梳理开展保护与管理工作,自然就构成了遗产监测的另一核心内容。

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为例。FAO将GIAHS定义为“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些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且可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4,10]。GIAHS的认定标准涉及食物与生计安全、生物多样性、地方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农业文化、价值体系和社会组织以及景观特征[7,11]。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标准的传统农业系统,才能获得认定。因此,GIAHS的监测一方面要围绕认定标准所解读出的遗产特征与价值,对遗产本身的动态变化进行观察与记录;另一方面要对遗产地开展的保护与管理措施进行跟踪与监督,揭示其对遗产特征与价值的影响。就遗产自身变化而言,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内容应侧重于遗产在生态维持、经济发展、社会维系、文化传承等特征与价值上所表现出的变化;而对于保护管理措施,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内容则应聚焦管理体制、管理能力、科学研究、示范推广、培训交流等多个方面,可归纳为体制机制建设和宣传示范推广两个大的方面。

3 监测体系的建立

如果说监测内容的设计属于理论研究的难点,那么监测体系的建立则是遗产监测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难题。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世界遗产监测才形成主动监测(定期报告)与被动监测(反应性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而这一监测机制的建立得益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等专业机构的科学指导、《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保障以及缔约国的大力支持。自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经过多年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我国在世界遗产监测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展[2],这为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在我国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

根据世界遗产监测经验,我国的农业文化遗产监测也可建立以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遗产地管理机构为实施主体的“国家-省-遗产地”3级监测网络。农业农村部应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设立专项资金,指导和支持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工作的开展,如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出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监测规程》等。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行政区域内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工作的开展,及时将监测数据以及遗产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上报农业农村部。遗产地管理机构则应重点负责遗产自身变化和保护管理措施的跟踪监测,及时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提交监测数据、反馈存在问题。

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可建立以年度报告为基础、定期调查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对变化相对较快且获取相对容易的数据进行日常跟踪监测,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每年上报;对变化相对较慢且获取相对困难的数据进行阶段性监测,如以3~5年为一个周期开展调查,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对年度报告进行补充。为了保证监测机制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应制定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技术规程,对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数据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应建立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年度报告制度,推动监测数据汇交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4 监测与评估的关系

在遗产管理中,评估与监测往往相伴出现。与遗产监测不同,遗产评估通常是静态的、有目的的被动工作,用于判定和评价遗产的保护状况[6]。世界遗产的评估工作主要通过反应性监测来实现。反应性监测于1994年更新的《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正式确立,是有关某一具体濒危世界遗产保护状况的报告[1]。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审议该报告确定遗产的受损程度,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缔约国限期修复。缔约国需将该遗产的整改情况反馈给世界遗产委员会再次审议。若该遗产的修复结果未通过审议,则可能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或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2]。世界遗产的反应性监测为农业文化遗产的评估工作提供了思路。

如果说农业文化遗产监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那么农业文化遗产评估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监测数据的汇交与评估意见的反馈形成一个闭合回路,从而构成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完整内容。监测数据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状况的评价提供了数据基础,评估意见则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状况的改善提供了指导意见,并进而影响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内容与监测体系的完善。因此,农业文化遗产的监测与评估应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农业农村部应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并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文化遗产巡视制度。在国家层面,农业农村部应成立由管理人员和专家共同组成的农业文化遗产巡视小组,每5~6年对一个遗产地的年度报告、调查报告及其它监测数据审议一次,并结合实地巡视检查对该遗产地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由于保护或管理不善造成农业文化遗产严重受损的遗产地,应列入农业文化遗产警示名单;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遗产地将面临摘牌。在省级层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行政区域内农业文化遗产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督促遗产地做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成主动监测与监督巡视有机结合的监测巡视制度。

5 结束语

监测是使遗产的活力得以持续的重要保障,也是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组成部分。与农业文化遗产行动计划监测不同,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强调对农业文化遗产自身变化的科学观测以及对保护与管理措施的监督管理。

中国目前在农业文化遗产监测方面开展了一些探索性工作,如设计了GIAHS监测年度报告、开发了GIAHS动态监测系统、开展了GIAHS保护与发展成效评估等。然而,并不是所有遗产地都能够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不同遗产地提交的年度报告的数据质量也参差不齐。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在实际操作层面依然面临着很多困难,迫切需要法律、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在没有关于农业文化遗产监测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工作的开展十分缺乏约束力。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遗产地得不到相应警示,更别提将由于保护或管理不善造成遗产严重受损的遗产地列入警示名单了。遗产地监测人员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执行能力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开展农业文化遗产监测培训活动,加强遗产地监测人员的能力建设十分重要。此外,任何监测都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资金支持不是开展监测的前提条件,但却是开展监测的必要基础,这同样适用于农业文化遗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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