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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9-12-14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提供者权益保护法交易平台

陈 珂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条款

(一)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护

公平交易权是指购买商品时,消费者与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是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时,在特别是在交易平台提供者上注册帐号时会有一些格式条款合同,如果你不同意,只能退出注册。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消费者无法真正接触商品,只能通过商家经过美化的图片、夸大的宣传广告了解商品的品质。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7天“后悔权”,即7天无理由退货。具体规定为: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时,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还增加了残次产品的召回制度。

(二)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注册时,就会完善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在消费者购物时,商家会得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由于这种个人信息存在商业经济价值,所以大量的不法商家擅自泄露或非法售卖,更有甚者通过这些个人信息,对消费者进行侮辱恐吓。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地提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容。

(三)维权困难、成本高

因为维护消费权益成本高,且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消费者常常会放弃自己的权益。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在诉讼中适格主体后,针对群体性消费者事件,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进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在网络购物中,因网络交易平台审查管理义务的不到位,信用登记的不真实,以及在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消费者找不到侵权主体和违约责任主体,导致维权困难。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消费者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时,不能提供该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限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的滞后性

2014年第二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当代维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不少亮点。如:增加了新型消费方式——网购的法律条款;完善了惩罚性赔偿,提高了对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还规定了保底数额;增加了消费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可规范市场的基本秩序,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的误导。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还有如下的一些不足,无法使消费者权益得到长期的、动态的保护。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关于信息披露、撤销权、消费者救济权等规范性法条,并无具体的、明确的惩罚性内容;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先行法律即有内容无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我们消费者也应该提高维权意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助力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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