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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2019-12-13

兵团工运 2019年8期
关键词:争议用人单位分配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考虑。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因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由用人单位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也曾广泛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形,规定用人单位将因怠于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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