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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笔迹鉴定样本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笔迹司法鉴定法官

徐 燕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 210042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办公自动化的实行,人们动笔的机会越来越少了,但是笔迹鉴定作为一个固定证据的手段仍然有实际意义。

一、笔迹鉴定的不足之处

笔迹鉴定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第一要素:具有事实根据和证明材料,根据我国司法条例对于笔迹鉴定的规定,笔迹样本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才可以认定符合鉴定标准。

(一)笔迹鉴定合法性原则

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在当事人笔迹的收集过程中,要通知原告和被告都到场,在合法的程序下收集当事人的鉴定笔迹。法官也可以作为见证人单独提取当事人的笔迹但是要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提取当事人的笔迹。有的法官擅自提取当事人的笔迹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允许笔迹鉴定机构自主提取鉴定样本在单方面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司法鉴定的都不符合法律程序。

还有,原告不提供鉴定样本让当事人向司法机构提供鉴定样本,或者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鉴定样本,由于委托人不参与收集鉴定样本会造成样本收集失败。在鉴定样本的收集中要注意司法时效性问题,有的当事人拖延时间不配合法官提取鉴定样本,故意拖延时间不配合司法程序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二)笔迹样本的可信度

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对当事人的笔迹鉴定,确定是否是同一个人所书写的笔迹以此来进行司法鉴定。所以笔迹鉴定要符合法律程序,非法提取的笔迹不会被法院采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采集鉴定样本不符合法律程序经常引起纠纷:

首先,原告由于没有经验向法院提交了一堆没有法律效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说明比对的资料让办案人员无从下手,由于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一堆没有重点的资料,加大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不利于办案过程中搜集证据。

其次,原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符合法律程序所以造成收集的证据无效,在刑事、民事案件中笔迹的收集不符合法律程序,强制性收集笔迹证据本身就不合法所以收集的证据不会被法院所采纳。当事人可以当庭指出原告收集证据违法,要求撤销原告非法收集的鉴定证据。

还有,原告不可以单方排除采集的鉴定样本,法官在处理笔迹鉴定材料时要经过双方的认可,但是在被告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认可的笔迹鉴定机构做出的合法笔迹鉴定,认定为事实依据并不是必须经过被告同意才可以认定,被告不同意就不可以认定是不可能的。

(三)什么样的样本可以被采纳

每个人的笔迹是不一样的,根据笔迹鉴定可以作为司法证据。对于笔迹的鉴定需要司法认可的鉴定机构才可以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要依据大量的鉴定资料才可以鉴定笔迹,通过只言片语或者一个逗点、一个句号不可能作为司法鉴定的证据使用。再具体鉴定中要捕捉到所鉴定笔迹的特点,根据它的独特轨迹进行比对。书写会受到习惯和当时的环境、心情等方面的影响,人在正常情况下写的字迹和非正常情况下比如在比较仓促的情况下,写的字迹一定会比平时的字迹会潦草很多,所以一个人的笔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必须要掌握它的规律,从笔迹所特有的规律入手,才可以进行司法笔迹鉴定。所以司法笔迹鉴定要提供大量的鉴定资料,通过严格的比对筛选才可以认定笔迹鉴定的可信度。在鉴定中要注意重点对重复出现的文字要重点排查,因为重复出现的文字在笔迹鉴定中最有鉴定效果,比如一个人的签名在司法鉴定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因为每个人对自己的签名都比较熟悉,签名会带有明显的特点,我们都看过明星的签名都是经过特殊设计的,两个一样的签名不用找专家就是我们都会看到其相似性,所以签名在笔迹鉴定中比较重要。目前在司法鉴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

只有现场提供的笔迹样本没有平时的笔迹样本,这样的笔迹样本往往可比性较差。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经常不会配合法庭提供正常的书写笔迹资料,只会在法官的要求下当场书写笔迹进行鉴定,民事诉讼中原告也提供不出证据材料,只好按照现场书写的文字进行司法鉴定,给鉴定制造了难度。其次提供鉴定的资料比较少,很多笔迹不具有代表性很难作为比较使用,对一个人的笔迹鉴定为了保证提供比较严谨的证据,就要求鉴定的比对资料比较充分,如果只有现场书写的笔迹资料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对于笔迹的鉴定为了确保严谨性,就要分析当事人在各种情况下的书写习惯,通过大量的笔迹对比才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四)可以比较的笔迹形式

在与样本比较的笔迹材料要满足可以进行鉴定的条件,在送检的时候送检的材料要符合法律程序,而且送检的笔迹材料要有比较好的比较条件要有特点。那么用于比对的材料有什么问题呢:

首先,送检的材料中可以用来和现有材料比对的文字比较少,形不成可以认定的规模,即使送检的材料再多都不符合笔迹鉴定的需要,对于笔迹鉴定也于事无补。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再多不符合鉴定条件也没有用,鉴定资料并不要多,只要几个字符合要求就可以进行比较准确的鉴定。比如提供一个签名鉴定资料,只要被告连续的写出自己的签名就可以了,有的被告在提供的时候故意改变命名的顺序,让所提供的签名和平时的签名明显不一样,因为人对于书写自己的名字,早就有一定的预见性所以会一笔合成的进行签名,如果改变了规律这样的证据材料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其次对于送检的笔迹和用于比对的笔迹,明显不是一个笔体的基本无法进行比对,当事人由于知道提供笔迹的用意,当然会有意改变书写习惯,降低速度变化字体,这样的笔迹用于鉴定是否出自一人之手相当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法进行比对。比如一个人在合同上写上了作废并且有签名但是可以看出签名比较匆忙字迹也比较潦草,在这起经济官司中被告人拒不承认合同是自己的签名,所以原告提起了诉讼。法官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人拒不配合在签名中故意改变字体,法官要求被告人按照当时的书写实际情况,比较快速的书写被告人以不识字不会快写为由拒绝了,鉴定机构由于得不到充分的鉴定资料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还有个实例可以说明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的掌握法律条款为老百姓伸张正义,比如有一个经济纠纷双方对一个合同上的签名提出了异议,法庭上法官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大家都看到了被告方故意伪造笔迹的现象,所以法官根据这一事实提取了被告在司法委托书上的签名作为证据,由于这个签名一气呵成非常具有典型性,所以鉴定中心马上做出了同一笔体的鉴定,所以当庭宣判被告败诉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

二、笔迹鉴定的问题和解和解决方法

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有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因素,也有律师进行狡辩做出了不符合事实根据的辩护,还有笔迹鉴定的特殊性要求影响到鉴定的真实性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在执法过程中都按照法律规定做出了解决。从笔迹样本的技术规范到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都作出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司法笔迹鉴定中,让笔迹鉴定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起到有效的作用。

三、结语

笔迹鉴定在以往的刑侦过程中、断决诉讼争议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在新时代由于科技的发展办公自动化的普及,人们的书写习惯被计算机新媒体改变了很多,司法笔迹鉴定还要发挥应有的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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