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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两国惩罚性赔偿规则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陪审团惩罚性受害人

张 璐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00

惩罚性赔偿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规则,在不同法系制定着不同的适用规则,适用在各国的情况也不尽相同。以法系来看,惩罚性赔偿规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发展呈现着截然不同的发展状况,在英美法系有着更好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中美两国惩罚性赔偿规则制定的不同,探究如何将惩罚性赔偿规则更加良好的适用于我国司法领域。

一、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由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而惩罚性赔偿规则,就是法官据以做出惩罚性赔偿判决的一种规则。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额则称之为惩罚性赔偿金。

二、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特点

(一)惩罚性赔偿以赔偿性为前提。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受害人所受的损害由加害方赔偿是没有异议的,补偿性是赔偿性的前提和基础。

(二)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惩罚性赔偿规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赔偿金额也是一方被“惩罚”于另一方的,并不是被“惩罚”于国家的。是对受害方权益的维护以及对不法行为监督的奖励。符合民法调整对象的要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所以惩罚性赔偿规则具有私法性质。另外,惩罚性赔偿规则设立的目的也是为了通过公众手段惩戒不法行为人,对不法行为进行监督,维护社会秩序,只是它是通过公众进行监督,利用公众对不法侵害者进行惩戒,因而其具有公法的性质。是民事责任形式中最为严厉的。

(三)惩罚性赔偿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性。惩罚性赔偿规则从人的主观上出发,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不法侵害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惩罚性赔偿。对于主观恶性上,有学者认为,主观恶性包括行为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不作为。在我看来,行为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都属于主观“恶性”,行为人的重大过失属于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应当进行惩戒。

三、美国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概况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不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3.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4.案件是否具有社会影响力。

在美国诉讼过程中,惩罚性赔偿金过高是一个主要特点,是因为陪审团决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它的随机性就导致了陪审团成员对法律认识的缺失,在审理案件时带有主观感性,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判决。所以,陪审团是导致巨额赔偿金的重要因素。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律师规则也有一定影响。在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和律师协商诉讼费,约定“胜诉酬金”,当代理律师无法胜诉或者无法获得对方的赔偿时,原告方也不需要支付律师费用。在惩罚性赔偿规则在司法适用上,侵害人得要进行惩罚性赔偿。其原因是惩罚性赔偿可有效地对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侵权人进行制裁,对于惩罚性赔偿规则在适用中有两种方法较为常见:一是缩减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占比;二是限制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

四、对比中美两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从美国的一些案例上来看,美国司法上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没有异议,对于适用的法律条文也有具体的参考,适用范围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在吸烟致癌案件中受害人也获得了高额赔偿,在法院判决中尽管惩罚性赔偿金额巨大,也并未存在“职业打假人”的现象。

在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就存在许多“职业打假人”,他们通过起诉不法经营者、销售者来获取高额的赔偿金。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人对法律适用观点不同,从而导致判决不一。在多个惩罚性赔偿判决中惩罚性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涉及方面限于“大众普遍”认识领域。

五、中美两国的不同之处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一)诉讼程序不同。在美国诉讼程序上陪审团是不可或缺的。在民事案件中,美国陪审团一般只认定事实,怎么判决是由法官决定的,但是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独特性决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由陪审团决定。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上,只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上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理论上陪审员同法官的作用一样,但是从实践上看,我国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由法官作出的,而法官是中立的主体,在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后,对于惩罚金的数额认定依据法律决定,这也是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金额范围固定的原因。而在美国,法庭上一般会有代理律师的存在,美国的律师规则可以让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约定“胜诉酬金”。这是风险代理中的一种。而我国虽然允许律师进行风险代理,但是对律师风险代理上进行了限定,导致国内律师代理案件时的积极性没有美国律师高。

(二)赔偿金额不同。美国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由陪审团决定,而陪审团成员的组成文化程度、认知程度参差不一,甚至有的人存在仇富现象,就会导致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而在国内所做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来看,基本上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47条,这三条法律均对赔偿金额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我国案件审理结果也是由审判人员依法作出的,这就使我国惩罚性赔偿金额保持一定的范围。

(三)从我国司法适用上讨论惩罚性赔偿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法官的认识不同,也有可能是适用标准不够明确。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一方面也需要最高院推行指导性案例,对案件进行引,或者颁布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在进行惩罚性赔偿是还应该考虑一些问题:1.不法行为人是否在事后积极进行补救措施。2.不法行为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法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经济条件。3.不法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能否获得利益,或者是能否获得高于补偿性赔偿金额的利益。4.受害人在此案件中所消耗的人力、财力、物力。5.不法行为人是否取得受害人的谅解。6.该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力是否巨大,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最后,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惩戒不法行为人、遏制不法行为的产生上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也逐渐突显出来,比如环境污染以及侵权行为,这些问题都是需要严肃对待的,而研究惩罚性赔偿规则则是在了解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完善,使其在我国各个领域发挥其独特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够忽视它的“副作用”,需要从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方面予以系统思考,应当慎重对待。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着良性作用,能够更好的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研究惩罚性赔偿规则、完善该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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