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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彩礼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2朱海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30期
关键词:彩礼婚姻

摘 要 彩礼这一风俗习惯,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之后,依然活跃于我国民间社会。除了具备“结婚前订立婚约、给付彩礼”这些基本的特征之外,彩礼的种类和内涵也发生着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退婚、离婚现象日益普遍,大量的婚约财产类案件涌入法院。应该说,现在将彩礼的给付界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是合乎法理和实际需要的。但在实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还存在其他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是今后婚姻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彩礼 婚姻 返还 附条件赠与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

1彩礼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彩礼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

1.1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礼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理由如下:

1.1.1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于一般的礼节性的赠与

二者在赠与的对象、时间、方式、目的、数额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一旦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1.1.2将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的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在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彩礼行为中,如果把结婚看作是一种义务,接受彩礼的一方若不结婚便构成违约。这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须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彩礼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接受彩礼并不意味着将来必须与赠与方结婚,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给付了彩礼为由强迫对方与之结婚,双方的婚姻不受彩礼和婚约的影响。所以赠与彩礼的行为所附的缔结婚姻的要求是一种条件而非义务。

1.1.3彩礼与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直接将婚姻作为敛财的手段,包办、强迫他人婚姻以获得大量财物。而身份关系不应该成为交易的对象,我国《婚姻法》也明令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中的“彩礼”只是借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上仍然是非法的交易工具,不能认定为彩礼。

1.2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如前所述,由于赠与彩礼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赠与是否成立取决于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如果结婚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彩礼的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如果对方仍继续占有赠与的彩礼,则属于无合法原因的占有,即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这时虽然不能要求受赠与人必须与之结婚,但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1.3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2要回彩礼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应彩礼返还的,这是对于彩礼返还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的情况。

2.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2.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3彩礼的返还范围

(1)若男方悔婚,女方为了结婚又购买了相关物品的,购买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从彩礼中扣除,剩下的部分予以返还。理由为购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成婚,但男方单方面悔婚,导致目的无法达成,故应从彩礼中扣除。(2)彩礼已转换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共同生活”中的花费一般包括,为了结婚房屋的装修款项、生活费用的支出。

4婚约纠纷案件中的举证问题

在商讨结婚事宜的过程中,根据一般的常识和实际情况,彩礼给付一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除了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外,当庭当事人的自认也很重要,当事人对彩礼性质的自认,对婚约订立时间的自认,均可以为其他证据做辅助证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的过程中,存在威胁、利诱或者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法院会不予采信。 同时,转账凭证、购物发票也能够证明给付方的给付行为,但应注意凭证上是否显示给付的目的是订立婚约。例如给付的时间是在婚约订立前后,给付的金额也与之对应等。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条件,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要注意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因为婚姻不成本身对无过错一方是有损害和伤害的,不但在时间、精力、财产上有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也可能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作者简介:朱海,(1989.5-),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法律硕士,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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