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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2019-12-12潘文娟

今日财富 2019年32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食品消费者

潘文娟

食品安全在我国成为一个越来越严肃的问题,食品安全风险的源头在不断增多,社会影响也日益增加,国家在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加应当注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本文从食品安全保险的现状分析出发,通过分析总结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以期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全面推广有一定的借鉴。

食品安全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中国在近十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震惊公众的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敌敌畏毒火腿、大头娃娃、苏丹红一号、瘦肉精、皮革奶粉、僵尸肉等,对此,中国政府除了规范食品行业标准、制定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出支持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质量。2012年国家做出强制方式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决定,并于次年10月在有关法规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相应条款。2014年8月,"新国十条"中强调发展责任保险,关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等与民生相关的保险,但并未提及强制方式发展相关险种。2015年国家印发文件鼓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并强调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可以看到,国家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上仍处在探索阶段。

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特点

1.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源不断增多

国家食药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将食品划分为包括小麦粉、大米、挂面、调味料、发酵食品、果蔬汁、碳酸饮料、罐头等等28个类别,这些只是食品作为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分类,中国地大物博,饮食文化源远流长,二次加工所产生的食品更是五花八门,数不胜数。全中国的食品加工厂数量在不断上涨,食品安全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2.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涉及面广

到2019年2月8日为止,全球230个国家总人口数为75亿7千万,中国以13亿9千万的人口数位居世界第一,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以如此多的人口为背景,中国平均每场食品安全事故将影响至少数百人的身体健康。特大食品安全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全国各地的受害者超过三十万人;敌敌畏火腿肠会使消费者轻则产生恶心头疼,重则浑身抽搐至昏迷,如果不及时抢救10分钟就可能致死,金华市永泰火腿厂生产的火腿全部销毁,曹锡洪被捕;“大头娃娃”事件死亡婴儿13名,超过两百个婴儿身体遭受摧残,有关人员获刑两年,顺势查封54家劣质奶粉生产企业。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涉及人数众多,涉及企业众多,社会影响大。

另外,过去我们只注重食品的细菌、病毒含量,然而现在食品安全风险已经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深入到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正侵入到我们看不见的地方,并且从粮油、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奶类、农副产品等,呈现出立体式、全方位态势。

3.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不对称

首先体现在食品生产加工方面,厂家在购买生产原材料时,由于卖方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可能刻意欺骗厂家,将劣质的蔬菜、粮食、鱼肉等原材料采用包装、注射保鲜等方式卖给厂家,导致食品在未生产之前就已经存在隐患;食品生产厂家在生产时也存在各种各样的违规操作,环境不过关、中小型企业加工机械老旧、刻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增强口味和保质期等。

其次纵观近些年发生过的食品安全事件,既有三鹿奶粉、瘦肉精、僵尸肉等真正的食品安全事故,又有“陈化粮”、“巨能钙使用双氧水”、“雀巢奶粉碘超标”等不会威胁人身体健康的所谓的食品安全事件,这些都与媒体对于食品安全的报道不严谨、长期报道不准确的负面新闻有直接关系,媒体只希望获得关注与点击量,殊不知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已经让广大民众不禁恐慌:到底什么还可以吃?中国的食品加工还能否值得信任?民众对于食品持严重怀疑态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现状

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近十年来的保费收入情况来看,其增长趋势比较明显, 2005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大致为 48.2亿元,2006年保费收入大约为 56.5亿元,同比增长 17.22%。2009年,保费收入为 87.75亿元,较2008年同比增长 6.61%;2010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约为 143.34亿美元,同比增长 64.44%,成为了近些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峰值,远远高于近十年的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2011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用收入为 148.31亿元,同比增长率为 3.41%,是近些年来保费增长率最低的一年。2011年以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的趋势较为稳定,维持在 17%左右。2014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是 253.3亿元,成为近十年来保费收入最高的一年。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大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分析来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是较大的。

首先从经济角度分析,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投保一款风险源不断增多的保险产品显然是很棘手的一个问题,如果食品安全问题还是不能控制,甚至愈演愈烈,那么保险公司都可能无法替消费者承担风险。还有一点,由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于信息的真实性都无法确定,那么这种承保行为所要承担的风险是无法衡量的。

另外從社会影响角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涉及面广,一旦承保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要进行理赔,但是保险事件又很严重的话,一旦不能及时或者精确理赔,那么保险公司的名誉将会受损。

(二)相关企业民事赔偿责任确定存在问题

相关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后,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低,惩戒作用不强,导致企业对于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进而阻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在消费者因为食品安全问题选择走法律途径的时候,通常会很难提拱有效证据,多数的诉讼都以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因果关系被驳回;并且就算消费者赢得了这场官司,一般购买的食品都较少,所得的赔偿额甚至不够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使得很多企业逍遥法外。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认可程度低

社会认知度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打通市场,首先要让广大客户了解该产品,才能让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提出需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消费者而言还很陌生,对于餐饮、食品产业的业内人士而言则相对了解较多,但是虽然有很多人知道该保险的存在,但是权威数据显示,认可率不足四成。

(四)政府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经验不足

首先食源性疾病是衡量食品安全问题的一项重要指标,食品安全事故在我国西部较多发生,其次是中部、东部。但是政府对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没有着重考虑这个问题,因而致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并不精准,发展缓慢。

其次,相应法律政策不够。保险产品应当有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对于其怎样开展,有什么阶段性任务,还有什么必须要注意并遵循的地方应该制定相应政策来规定。

三、针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承保范围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较大,因此我们在承保之前应该明确承保范围,避免承担过多不必要的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内容所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投保人的要求门槛过低,这就可能导致承保过多不必要的风险。所以在承保之前我们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除以上条件外,投保人的生产资料来源、加工器械是否老旧、生产环境是否合格等,保险人都应该做全面的调查分析来评估本次承保风险是否过大。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严格把关对于保险人自身利益、投保人的规范经营、消费者的身心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制定合理的政策及费率

政府政策方面,我们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诉讼问题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而导致很多消费者由于难以举证而不能维权。在美国消费者在维权时无需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是由生产经营者的疏忽造成的,只要生产经营者无法提出有效的抗辩证据,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使得企业承担的赔偿风险变大,消费者维权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实行这种严格的责任制度来规范食品安全问题,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

费率方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评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损失等情况纳入费率调整因子,利用费率的杠杆机制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对于有良好口碑的规范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率,使其更加积极投保。

(三)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想要大范围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力的宣传是必不可少的。

促进方式。积极通过媒体、传单、走访的方法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特点和和优势,把为生产经营者承担风险、为消费者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作用进行大范围宣传,并且并且把一些理赔成功的案例分享给大家,增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人们心中的认可度,提升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提高客户的购买欲望。

抑制方式。许多媒体为了赚取流量大肆宣传一些不实的食品安全事故,导致消费者人心惶惶,对于中国食品行业的担忧加重,使得食品行业的需求量严重降低,也將影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额数量。因此倡导媒体多报道一些正面的、真实的案例。

(四)加强法律监管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明确标注食品生产加工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应该承受的责任,应当由食品生产加工者提出有利抗辩证据才能免除责任,使得食品生产加工者承担较高的风险,或可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列为强制性保险。(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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