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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代背景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和改进措施

2019-12-09葛雨涵

智富时代 2019年10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新时代措施

【摘 要】我国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逐渐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形势下,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重点——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亟待解决,同时也需要对其做出新一轮的明确定位。在借鉴其他国家的个税改革策略和方法的同时,我们需要结合我们国家突出的个税问题,分析对纳税人及社会的影响,在征税管理等方面做出深化改革。

【关键词】新时代;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

一、引言

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人民的呼声中越来越强烈,进行改革已经是必然,个税改革应运而生。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但“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减税政策先行实施。其中,人民普遍关注的问题是个人综合所得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具体标准是把免征税额从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另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也将纳入征税范畴。附加性专项费用减除第一次出现在纳税人视线中,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六项附加扣除。

这次税法的修改,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像一些根本性问题如是否应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否应该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等涉及到制度层面等仍未得到解决。这意味着,在近一步的完善和改革中,个人所得税必然困难重重。在深刻认识现阶段税法改革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分析我国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不同之处,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二、改革难点突破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税基增长无法协调统一。

税制结构是指在一国的税收体系中各种税的布局,其比重反映了各种税的层次布局。税收制度牵涉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因此,税制结构没有完全一样的形态。

首先,在收入分配方面,虽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九项内容包括在税目中,工资薪金仍是最主要的税收来源。低于5000元的一般劳动者不需要交税,国家对于主流社会的高收入人才有着一定的税收递延优惠,这些均使得税基增长缓慢。

其次,流转税或间接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部分。企业是这种主体税的直接征税对象,但缺点在于无法显示到消费上去,因此,征税的隐蔽性更强,税收流失空间更小,征税成本也更低。

(二)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促进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直接对纳税人的收入征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缓慢,形式严峻,社会公平的职能得不到满足。主要问题是费用扣除的标准偏低和纳税主体定位的不明确。

在费用扣除的标准方面,工资薪金是个人税收的最主要来源。近些年来,在人们的工资大幅提高的同时,人民对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物价也在不断地上涨,因此,每月5000元的免征额出现在了新个税的修正案中。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许多,他们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收入,拥有更多的剩余支配权;但这一标准仍然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太匹配,些许的提高仍会让低收入者力不从心。

此外,各省份发展水平和发展规模的差异性、各城市的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差异性使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应该存在一定的不同。因此,采取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不同地区之间、各城市之间的不公平税负在未来几年里也会成为一个民生问题。

三、改进措施的建议

虽然我国税收改革存在着一些不成熟的地方,但改革依旧存在着一些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的亮点。税收改革把民生保障列入了考虑的范畴,对专项扣除项目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改进,对个人负担税负能力的差异性进行了考量。

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方面,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考虑到各城市房价、物价的差异性,其标准可以由各地区的房价、物价综合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大额医疗支出方面,普通家庭的工资收入仅可以用来维系日常生活开支,而没有能力应付大的变故或重大疾病。因此,在重大变故期间合理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是杯水车薪,也有一点救命稻草的意味。

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亮点不能抵消改革中存在的不足,改革进程依旧前路漫漫。我们需要立足于新时代大背景,站高位,谋长远,由碎片化向系统实用化转变。

(一)结合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以实现个人所得税项目大综合。

分类征收是我们延续至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它的优点在于征收步骤简单、征收效率较高,但税负的公平性得不到保证。因此,政府应该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都纳入其中,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结构,综合征收针对的是有费用扣除标准的项目,分类征收针对的是无费用扣除标准的项目。实现各项收入的综合应一步一个脚印,争取早日实现公平税法的初衷。

(二)费用扣除标准合理化。

工资薪得的起征点是每月5000元,较每月3500元有了一个不小的提高。这是一个征纳双方相互协商、相互妥协的临时性结果。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不断提出的对美好生活的愿景和目标,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都是改革费用扣除起征点的关键因素。但正如个税改革难点所讲,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实际未将各省份各城市的发达差异化考虑进去。因此,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地区差异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对象,起征点应该因地制宜,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和计量。同时,为体现国家提低、扩中、限高的收入分配政策,优化个人所得税,改善税率的高低和税率的级次迫在眉睫。

(三)纳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靠拢。

据了解,大多数主流的发达国家均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国一直采用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征收模式。这很有可能会让相同收入的两个家庭产生截然不同的纳税负担,无法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仍是以个人为主。为了进一步的实现我国社会的相对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国家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时,真正做到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也绝非易事。人民的观念需要改变,征收的步骤条理也需要进一步商榷。较为可行的办法是选择几个典型的城市先行试点1-3年,待取得稳定效果,社会公平得到显著改善后,再近一步考虑全国范围内推进。这样不仅可以利民惠民得名心,减轻人民的纳税负担,也可以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和繁荣。

四、总结

个人所得税改革不是一个遥远的话题,它是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福祉。同时,它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良好的运行和社会稳定持续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个税改革也在一步步走向成熟,特别是新时代的背景下,任何一个改革举措都应该慎之又慎。我们应该近一步借鉴主流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丰富税制内容,完善并健全税收体系,同时提高国家的征收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1] 岳树民,刘新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与改革[J].国际税收,2018,(7):6-10.

[2] 杨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与对策经贸实践,2017,23: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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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鈺,浅谈中外个人所得税的现状.纳税,2018(5)

[5] 康妹萌.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比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6(12)

[6] 宋蔚姣,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对贫富差距的影啊.经营管理者,2015(8)

作者简介:葛雨涵(1999—),女,汉族,江苏人,大学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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