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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文化的缺失

2019-12-09徐璐

智富时代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治

【摘 要】中国法治文化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实现的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法治的解读、法治文化缺失的表现、法治文化的中国化等问题,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國法治文化的构建提出来立法、执法、司法、教育、民众几方面的建议,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做出努力。

【关键词】法治;礼法思想;法治文化缺失

Abstract: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n China is a problem that needs to be realized constantl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lack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the Chinese rule of law culture and other issues, based on the basis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ule of law culture put forward the legislative, law enforcement, judicial, education, the public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oposal, to build a socialist rule of law country efforts.

Key words:The rule of law; The thought of etiquette and law; Lack of rule of law culture

一、法治的解读

(一)法治的含义

从先秦时期法家提出的一种治国之术到如今的依法治国入宪,法治贯穿与社会发展的始终。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来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和法治本质上都是运用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依法治国可以看作是法治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法治来源于古希腊,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亚里士多德曾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国古代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封建专制色彩的国家,强调的是君权至上、中央集权、专制统一,古代社会的法律仅仅是用来维护皇权统治的工具。近代社会法治逐渐发展,法律用来维护社会秩序,法治是一种治国方式,渐渐的发展成为一种生活状态,成为一种价值目标。

现如今,法治从实质意义上来讲,法治也就是法的统治,因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讲求的第一要义是民主,基础是依法办事,促使权利的正当运行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二)法治的特点

法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蕴含的三大特征正是推动法治不断前进的不竭动力。包括: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首先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特征,这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主要区别。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通过运用法律作为调节器调整社会行为规范,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者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我国古代虽然曾将法治作为一种治国之术,却以君权至上为前提,强调的是人治。人治的一大特点即,“人兴则政兴,人亡则政息”。本质上来说是君权意志的体现。

接着司法公正是法治司法实践的运用。现代司法公正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一直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内容,而程序公正在我国古代却不受重视。因此现代法治要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赢。

然后保障人权,人权是作为人应该具有的并被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

(三)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法治是一种意识或者说是一种观念,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法治文化起着基奠作用,也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目标,更有利于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

二、法治文化缺失的表现

(一)立法上的主观臆断性

古代法制建设重程序正义和偏重刑法,强调君主集权,忽视个人权利。古时的法是与礼相结合的,即礼法思想。礼法思想贯穿与历朝历代,具有深远的影响,礼法思想虽然也强调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但范围比较狭窄,重点在刑事上,而且礼法思想是在等级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包含个人权利自由等现代法的观念,与法治文化有着明显的区别。礼法思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古时人们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总原则,在古代断案时,进行惩罚的依据就是主观的符合礼的表尊,但这种定罪的方式具有主观臆断性。虽然是使用法律,但却是恣意使用,仅以行为动机是否符合礼法作为判断标准,不具备现代法治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2.亲亲得相首匿

这一条极为鲜明的反映了礼在法制建设中所起的重大影响。亲亲得相首匿也就是说亲人之间违反了有关刑罚,应该受到处罚时,作为亲人不能检举揭发,职能帮助其隐瞒逃匿,如果有谁把亲人检举揭发出来就要受到处罚。这一规定与我们现如今的法治是向违背的,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提供隐匿场所等要以包庇、窝藏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3.礼的等级特权法制化

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形成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以保护贵族特权,保护等级制度。

(二)执法上的暴力武断性

贪污腐败问题从古至今都是体制内部的毒瘤,影响执法效能的发挥。对于这一问题,历朝历代都十分的重视,设置各种監察体制来监督文武百官,意图形成清正廉洁之风。明朝是一个高度的君主专制王朝,设置特殊的机构厂卫,监察上至文武百官,下至平民百姓,以肃清廉。同时,厂卫最为一个特殊的机构游离于司法体制之外,只对皇帝负责,欠缺约束机制,其执法手段和方法极其暴力和严苛。只要厂卫认为“某人”存有异动,就会立刻逮捕,不需经过一系列的程序,进入厂卫就几乎无命生还。这种执法上的暴力性和武断性,在一定程度上对清廉之风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但更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执法体制内部的法治文化的缺失,运用暴力执法而不具备法治思维的基奠。

在现如今的某些地区,也存在着执法手段粗暴,态度恶劣情形,对广大人民的财产甚至是生命造成损伤。比如暴力拆迁问题。城市规划进程不断的加快,老旧房屋的拆迁重建,拆迁补偿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主要问题。安徽省安庆市的方某和殷某一家被强拆方拖出家门,进行暴力拆迁,对方某和殷某一家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在这个恶性案件当中,拆迁方作为行政执法队伍,采用这种极端方式解决,足以看出,在执法体制内部欠缺法治思维。且不论被拆迁方存在的问题,就仅仅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达不一致,就用这种暴力手段进行执法,反映出执法上的暴力性和武断性。

(三)司法上的意识欠缺性

实质公正是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完善的要求。在追求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冤假错案并不少见,聂树斌案就是其中一个。聂树斌被河北省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并处判处死刑,而在这个案子中,定案的依据竟然仅仅是聂树斌的口供,我国法律规定仅有口供是无法定罪的,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却凭此判处聂树斌死刑,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的过程中,仅凭主观依据,将有关物证和犯罪嫌疑人相关联,不进行合理的怀疑和论证,与司法公正性相违背,从根本上来说没有司法公正的意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了一句空话。

除司法体制内部公正意识的欠缺性外,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不能正确的理解。在一些案件当中,民众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采用上访的形式,引起公众的注意,表达自己的愤懑,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到有关部门下跪,裸体示众、甚至是以自杀相威胁等激烈的方式,来获取权益。这虽然表现出了民众的法治意识淡薄,但同时反映了民众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司法救济手段的不全面不公正。

三、法治文化的中国化

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其中蕴含的法律至上等特征来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在商品经济的背景之下产生的。我国是农耕文明的国家,讲求的是自给自足,并不具有发展现代法治文化的背景。因此将法治文化运用于我国具体实践中就需要立足本国国情,将法治文化本土化。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对中国本土资源的利用有着详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正确运用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其观点。

法治精神及其规则必须获得中国固有文化和道德中对现代法治并不排斥的文化支持,就是法治文化的中国化。同时,法制化的过程也是以现代法治思想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

四、构建法治文化的路径

法治文化具有时代性,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强国,就要立足于国情,并体现本民族的精神品质。

(一)完善相关立法

立法是执法的依据,是司法的前提。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的实施,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注重被法律遗忘的地区和人群,关怀最少受益者。比如农民工问题、留守儿童问题、物权种类、民间借贷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却欠缺法律依据的重点问题。

(二)科学合理执法

孟德斯鸠曾强调执法体制的监督和管理,权利是悬在头顶上的一把剑,当人们手中握有权利时就容易受邪恶力量的驱使,随意的使用权利,直至权利使用的边界,造成权利的滥用。强调执法体制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法,逐步消除暴力执法等问题。

法治强调的是治官而不是治民,它的核心是对于政府和官员恪守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的要求,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ii因此,在执法领域要健全执法体制改革,除了在体制内部设立监督机构,监管执法人员的职权行为,规范执法方式,还要对执法体制要逐步渗透法律思维观念和方式,促使法治文化的形成。比如,暴力拆迁问题,若有此种情形的发生则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甚至是个人的法律责任。让执法人员依据法律和一定的程序,科学执法、合理执法、在权限范围内执法,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损害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独立司法

司法的独立性是促使司法判决公正性的条件。从我国古代开始,司法就极易受到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明朝的三法司作为司法机构,审理天下刑狱,维护统治秩序,但之后成立的厂卫凌驾于三法司之上。对于厂卫的意见甚至是命令,无敢不从,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古代王朝政治体制中,虽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等级制度是其存在的根本,因此除了一些特殊机构的影响,从本质上来说也很难形成司法的独立。

当今社会,司法的独立性也受到舆论大众,有影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有些案件不论是从程序上还是法律上都符合法律的要求,仅是大众关注就需要耗费资源去重新审理,这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司法的独立性都是一种践踏。

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完善司法程序体系。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外都可以进行公开,让民众更了解,也就更少一些猜测和评论;二是加强司法的权威性。一旦判决结果公布,就必须执行;三是增加司法体制内部人员的法治思维。现在某些法院实行只要有相关组织和人员对司法案件形成干预,就会有专门人员将其记录在册,这就有效的减少了“递纸条”行为,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

(四)优化法学教育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高等院校对于法学专业的开设越来越多,但是多并不一定代表精。锻炼法治思维,培养法学人才,要从“娃娃”抓起,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注重教学的质量和水平,优化法学教育。对于不符合教学要求和质量的院校进行整改,从根本上提高法学队伍的专业性。

(五)民众法治宣传

我国现代法治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结合亿万大众的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离不开民众对于法治的理解。可采取的措施有:在基层社区,村庄设置法律服务所,为民众法律问题提供帮助;每个月定时开设有关法律讲堂,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对于可公开的法庭审判,选出代表进行旁听。更好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激烈式的上访行为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在普通民众中形成一种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五、结语

历史原因和思想基础造成我国法治文化的缺失,為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就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教育、民众等方面,加强法治文化,弥补不足,这是一个长远的任务,需要不断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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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璐,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环境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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