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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矿难瞒报,教训该如何吸取

2019-12-06任然

杂文选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人祸矿难报警

任然

据广西南丹县通报,10月29日凌晨3时20分,南丹县应急局接到县公安局电话报告称:一名姓段群众报警称其家属被困于南丹县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号窿口内,被困人数约十人左右,请求相关部门进行救援。接到报案后,南丹县根据事故情况于5时30分启动应急响应,河池市政府于6时30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据初步核实,事故发生时间为10月28日下午6时30分左右。目前,初步核查被困人员是十一人(其中两人无生命体征),初步判定该企业涉嫌瞒报事故。

矿难事故的发生已是大不幸,没想到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不是按规定及时上报,而是自行组织救援,并藏匿入井人员记录、当天生产记录等资料试图瞒报,直至家属报警求救官方才知晓,这种颟顸做派,不仅是违背事故处置的相关规定,更是草菅人命。

我们可以算一下时间。最终核实的矿难发生时间是28日下午6时30分左右,而到家属29日凌晨3时20分报警求救,这时已经过去了差不多九个小时,再到当地政府于29日6时30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更是过去了刚好十二个小时。而这十二个小时实际是矿难发生后的黄金救援时间。暂且不清楚矿难的发生到底是不是人祸,但毫无疑问,这样的事后瞒报是绝对的人祸,其危害程度不亚于矿难本身。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及经济惩罚,遇事后“私了”瞒报,是不少矿企的惯性操作。2008年河北蔚县矿难、2011年黑龙江鸡西矿难、2013年河南巩义井下透水事故等,都是典型的瞒报事故。近些年,矿难事故的相对减少,以及对瞒报行为的追责加码,矿难瞒报现象似乎有所收敛。但从此次事故看,对事故瞒报的治理之弦仍不容放松,千万不能低估一些责任主体的瞒报动力。要知道,一些事故责任者为了“一己私利”瞒报事故,既耽误公共救援,直接增大被困人员的风险系数,也会干扰监管部门对于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继而放大整个地方的安全生产风险,可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必须杜绝。

说到南丹、矿难、瞒报,不禁让人想到当地十八年前发生的一起震惊全国的同类事件——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八十一名矿工死亡。这起事故在当时之所以引发全国关注,并由国务院调查组直接介入,不仅是因为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更是因为其中还有令人发指的瞒报行为。

公开报道显示,事故发生后的当晚9时许,原南丹县委副书记打电话向县委書记汇报了事故情况,告知有四十多人死亡的消息,并将此消息告诉了原南丹县县长。7月18日晚9时许,经与三个人密谋后,决定对此事故不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组织抢救、调查,而是将事故真相隐瞒起来,并督促龙泉矿冶总厂处理好事故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最终,调查组经过三个月的时间,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隐瞒事故的真相和相关的责任,共对一百二十八名责任者进行了刑事追究或党纪、政纪处理提出了建议。

有如此惨重的瞒报教训在前,同一个地方又再次发生瞒报,尽管瞒报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行为本身依然让人痛心。

【选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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