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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老年再婚难问题

2019-12-04罗维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0期
关键词:阻碍老年人

罗维

摘 要: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老年人也有追求幸福的权利,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及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老年人再婚需求愈加凸显,而老年再婚却频繁遇阻。文章分析了老年再婚难的原因,从个人、家庭和社会三个层面逐一进行归纳,并就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阻碍

根据国家人口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伴随老龄化随之而来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空巢老人、孤寡老人、残疾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也成为社会关怀和政策照顾的重点对象,和老年人情感需求密切相关的老年再婚现象也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热议。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则意味着个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结婚,选择和谁结婚,再婚也是婚姻自由的一种体现,再婚虽不是一个新现象,但老年再婚因其群体本身的特殊性却和一般再婚有所区别,老年再婚背后有人口结构的变化、价值观念的改变及婚姻文化的变迁,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多元价值充斥的当代社会,公众对待婚姻的态度逐渐从封建保守倡导的从一而终向开放包容尊重个人选择的方向发展,对于再婚也持包容和接纳的态度。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摆脱传统婚姻道德观念的束缚,为提高晚年生活质量选择再婚。然现实生活中,老年再婚却面临诸多困境,受到个体、家庭、社会等因素影响,老年再婚可谓挑战重重,以致出现了“走婚”“非婚同居”等“时髦”的无奈选择。

一、老年再婚的特点

老年再婚和一般婚姻相比有其自身特点,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老年女性丧偶者多再婚者少;这一特点的直接原因是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老年丧偶比例女性要远高于男性,因此老年女性再婚面临着性别比失衡的情况,加上老年女性经济收入相对较低也进一步增加大了再婚的难度。深层次的原因则和以男性为主导的传统社会中女性地位较低,在家庭中属于从属性地位,婚姻对女性的约束性强,对女性提出的道德要求更高有关。受出生年代及成长环境影响,不少老年女性观念层面还受到旧时封建婚姻观的影响,再婚对其而言意味着挑战成长时代的正统婚姻观,面临着对主流价值的背叛。其次,择偶标准偏向物质条件和身体健康状况。相较于年轻人对浪漫婚姻生活的向往,老年婚姻则更加务实,物质条件和身体健康状况是择偶的重要指标,物质基础是老年再婚的首要保障,对于经济状况差的老年人来说再婚很难实现,而对于部分经济状况很好的老人而言,经济利益也成为子女阻扰其再婚的主要原因,可见经济状况对老人再婚的影响直接而矛盾。从再婚动机方面看,生活照顾、有人陪伴、缓解孤寂的需求被放在重要的位置。老化的过程伴随着生理机能的不断下降,进入老年期后各种慢性病纷至沓来,老人身体健康状况普遍存在问题,日常生活中需要有人照顾,加之老年人多和子女分开居住,空巢独居老人不断增多,因此择偶中重视对方身体健康状况也是从实际需求出发的考量。再次,老年再婚多受子女阻扰。表面看子女对老年父/母再婚持反对态度和大众对老年再婚接纳与包容度较高相矛盾,实则因子女对老年父/母再婚考虑更为周全,有对安全方面的担忧,有对财产方面的考虑,有对自身养老负担能力的评估,也有对舆论的预想等等,这些考虑相对务实也有其合理性。

二、老年再婚面临的阻碍

对老年再婚中面临的常见阻碍,以下将从个人、家庭和社会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个体层面

老人本身所持的婚姻观反映其对婚姻的认识和态度,也影响对再婚的看法,关于再婚在老年群体中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支持并接纳,另一种反对或持怀疑态度,无论哪种都是个人价值观的体现,无对错好坏之分。总体来说,老年人相较其他年龄群对待婚姻的态度相对保守,即使是对再婚持积极开放态度的老年人而言,当涉及自身再婚问题时,也会考虑诸多因素,很少感情用事。从情感上来说,逝去配偶在老年心中的地位及两人以前的情感状况也于无形中发挥着作用,一来让老年人有一个参照对比,二来对于和逝去配偶感情非常深厚的老年人而言,再婚似乎意味着对逝去老伴儿的背叛,但现实生活中的陪伴需求、安全需求却也十分突出,众所周知,老年再婚中的情感需求和生活陪伴需求几乎是并驾齐驱的,甚至陪伴需求大于情感需求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因此面对实际情况,不可避免会带来内心的煎熬。

对于有子女的老年人而言,子女态度是其不得不去考虑的因素,如果子女反对将如何选择,是追求个人幸福还是当前的家庭和睦,面对此种双重趋避冲突,对于老年人而言摆在面前的挑战是艰巨的。

(二)家庭层面

来自家庭的阻力尤其是子女反对是老年再婚的最大阻碍,也常引发家庭冲突,子女反对父/母再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财产问题—潜在的利益冲突。财产问题是子女反对父/母再婚的重要原因,对于经济状况较好有一定财富积累的老年人来说尤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登记结婚之后会形成法律上的共同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事先协议或公证的财产除外多数财产都由夫妻二人共有,同时《继承法》里也规定,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再婚对自身经济利益的潜在影响,是部分子女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而反对的主因。

赡养问题—潜在的养老负担。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进行了相关规范和说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二章里全面叙述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责任。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在我国家庭养老是传统且占主导的养老方式,老年再婚短期虽可减轻子女对老人生活照顾方面的压力,但长期下去客观上子女的養老负担会增加也是毋庸置疑的,由于缺乏天然的血缘纽带及感情基础,子女并非都能心甘情愿得承担起对继父/母的养老责任,对各方面能力有限的子女来说,老年父/母再婚带来的潜在压力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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