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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行政诉讼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9-12-04杨静静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0期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

摘 要:我国新的行政诉讼法在相关的诉讼理念上和国际行政诉讼法律进行诸多的借鉴和提升,但是离理想中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这个标准还有很多的不足,只有仔细分析这些不足并加以进一步的提升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朝着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有效转型。行政诉讼法律处理的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我国司法权力的角度上讲应当有效的实现司法的民主主义和权威主义从而进一步有效的促进其向现代化进行转型。从我国行政权力的角度上讲则应该有效的完善系统、独立的行政监督、官民互动等机制。

关键词:行政诉讼制度;司法协商;治理现代化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我国在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推进我国治理的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我国改革的总体目标后,不同领域内的学者纷纷从自身的领域对此进行了多角度、多元化的有效解读。其中一些主张静态制度的层面来对我国治理的体系进行有效的分析以及界定,我国的治理体系本质就是我党领导人民有效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具体包含社会、文化、经济等具体的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的规制。其中一些主张动态的视角来考虑整个治理的系统,我国的治理体系由治理的目标、客体、方式等要素有机的构成完整的体系,这是逐步行政的多因素、多层次的系统架构。文章观点我国的治理能力和体系为一个完整有效的整体,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只有较强的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整个治理体系的全部效能,其中最为根本在于我国具体的各个治理国家的主体之间能够有效的形成合理、有效、多元的治理结构体系。一个国家治理结构的有效现代化标志就是有效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传统的政府不同的是社会中的非营利性的机构、组织、私营的机构都可以成为治理社会的重要的成员。一个国家治理结构的有效现代化的核心是有效治理主体之前的有序参与。在有效合作的治理理念下不论是国家的机关、执政党抑或是普通的社会组织都在治理国家这项系统的事件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但是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并不是混乱的治理而是一种更为高级的有序的治理。针对每个不同的社会主体的本质、功能、特点、客观的社会事实具体参与到国家的有效治理上的方式应该存在相应的差异。这一切的最终保障是立法。法治国家作为最终的目标来指引整个我国治理结构的有效现代化,同时有效的保障国家的现代化治理在法治化的合理轨道上进行,将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和基本标准。文章观点我国现代化国家治理是有效提升治理能力的重中之重,国家治理结构鲜花的达成不仅可以加强法治化这一关键,同时可以继续主张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到国家治理这一现实本身,这样可以有效实现相互支撑、独立、制约、依存的现代化的治理合作框架。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开辟新境界

治理这个词汇作为舶来品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真正的进入到公共政策的有效分析的领域。在结合了公司和政治制度的治理两个维度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之后特别突出了政治的治理理念,集中体现为政治治理理念,一般主张:治理是各种私人、个人、机构的各种方式的集合。包含了不同主体之前不同的利益纠纷最终以调和的结果告终的过程,其中包含迫使他人服从的规制、制度等等。有效的现代化的治理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有效化。即如罗豪才教授主张的广泛的公众的参与有机结合开放式的公共的管理。对于传统的治理国家理念的有效转变,国家治理为司法的审查治理开辟了更加崭新的境界。有效治理国家主体的多元化极大的拓展了司法监督、审查的对象。从传统的政府作为唯一的治理国家的主体转向以社会组织、个体、市场、公民、政府等等多元化的主体共同参与到国家治理这项事务中。国家现代化治理将极大的转变固有的司法审查的传统,有效的构建环节完整、合理程度的民主协商体系、拓宽社会组织、政协组织、党派团体深入开展立法、参政、民主、社会协商。政协协商观点的提出无疑极大的丰富了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基础,将对行政合同、赔偿、立法等等产生特别积极的影响,这势必会反冲击司法的审查制度。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行政诉讼法的内容

国家治理体系指的是我国在国家治理方法和方式上恶的系统化和制度化。在治理国家领域引入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国家治理,同时也引入了不同的治理途径和机制,同时直接体现在我国治理的具体不同的领域。只有在治理机制上呈现多样化、系统制度化才能更有力的促进国家治理有效的买项国家治理更为科学的体系。司法审查是其中最为重要不可或缺的一环。国家的治理体系即是法治体系。国家的法治体系和治理体系存在相同的结构性,为了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以依法行政、治国、执政作为根本。社会、政府等共同组成完整的国家治理体系。相应的坚持法治社会、政府、国家的一体化建设意味着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无缝衔接。在国家治理领域的法治化程序才是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程度衡量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因此不论是国家政权的管理者、所有者还是其中一些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国家治理领域的行为都应该被合理有效的纳入到法治化这个统一合理的轨道上进行。司法审查当然是现代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法律体系更是法治体系是否能够合理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同时由此拓展开来的法治国家、社会、政府等等的一体化建设都是法治体系得以有效良性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司法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工程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国家的良性治理体系的有效保障性工程,脱离司法对此的保护,法律的实施将变成自由,权利势必受到侵害。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行政诉讼法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是对原有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质的新要求,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被成为第五个现代化目标。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借用现代化的法治方式、理念、方法有效推进国家、社会、政府的有效治理。从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面来看,司法制度应该面对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提出关于行政权的相关要求应该尽可能的去主动的适应。行政权在国家治理的相关体系中主要体现在政府的相关治理方面。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对政府治理提出的新的要求是有效的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权力的清晰清单制度,让权力在公开、法治、有序的流程下运行。一些學者主张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核心在与使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理念对公共权力进行重新构建,从而实现国家治理模式的有效转换,换言之就是完整的行政体系的重新自我生长。最终的目标是打造高效、法治的现代化的行政体系。从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来看应该更加体现国家的治理体系现代化对于现代化司法制度的相应要求。从司法体制的改革角度讲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十分挑战性和有效的实质性。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全力保障独立、依法、公证的行使审判权。

三、结语

法律只是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他只能决定其中一部分,换言之司法体制的有效改革的进程直接影响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进度。行政法中同时涉及到了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了达到有效的成果需要对其他相关的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现代化的国家安治理体系应该法治体系的现代化。司法审查制度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应该一并进行相应的完善,同时将其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之下,清单制度的政府权力和神话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审判检察权力的支撑配合都能有效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在相应的领域发挥相应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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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静静(1985- ),女,俄罗斯族,甘肃武威人,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委党校中级讲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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