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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的房子拆迁了,还能讨回吗?

2019-12-04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3期
关键词:柳青店面房屋

虽然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行为的效力在理论界至今仍有争论,但在传统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行为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来认定此种买卖合同无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郊区)的一对农村夫妇,在出售给城里的远房亲戚的农村房屋被拆迁时,想以此理由否认十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便自己取得拆迁利益。法院会支持他们吗?

少资金,着急将旧房子卖掉

陆赋存、柳红莺是一对夫妻,家住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杨世桥村。这里是农村,柳红莺的隔壁住的是自己的弟弟柳青銮一家,两家的房子属于一个整户。因为弟弟柳青銮脑子不好使,在法律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陆赋存、柳红莺常常帮着弟弟照看家里的事。

2009年6月,因在陆赋存的老家建房缺少资金,陆赋存、柳红莺决定把现在住的房子卖掉。买卖房子是件大事,夫妻俩问了一圈,也没有眉目。实在没招儿了,柳红莺找到自己的父亲柳大宝拿主意。思来想去,柳大宝觉得同村亲戚李钟法认识的人多,可能有办法帮忙卖房。

因为都是乡里乡亲,平日里关系也不错,李钟法便将此事应承下来。他托人打听了个把月,因为农村人家谁也不缺房,房子一下子根本卖不掉,柳家又催的急,李钟法没办法,就想让自己的女儿李丹华把房子买下来。但李丹华没点头,李钟法便想到了居住在南通市崇川区(城区)的外孙柳成辉(李丹华之子),商量着让柳成辉出面,帮母亲把房子买下来。听了外公的话,柳成辉很赞成,同意出面代母亲买下柳红莺的房子。

2009年6月29日,陆赋存、柳红莺与柳成辉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5万元,房屋所有权归柳成辉所有。陆赋存、柳红莺与柳成辉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兴东街道司法所在协议上盖章见证。

房屋交接得很顺利,签约后的一天内,李丹华一方便结清了房款,陆赋存、柳红莺出具收条并交付了房屋。不久,李丹华对房屋重新装修一番,欢欢喜喜地住了进去,之后,更把自己的户口迁入。

陆赋存、柳红莺顺利卖了房,得到了现金;李丹华虽然本来不打算买,但毕竟住进了新房子,两家人都挺开心。

不平衡,原来卖的房子拆了

两家人相安无事地各自生活,一转眼到了2012年8月。这时,李丹华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因和隔壁的柳青銮家的房子属于一个整户,柳青銮、李丹华一起与兴东街道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购了安置房两套以及拆迁安置小区兴飞花苑店面房40平方米一间。经李丹华申请并根据有关房产分割协议,杨世桥村村委会于2016年10月审核并批准李丹华认购两套安置房中面积较小的一套,即兴飞花苑25幢某室。柳青銮家则认购了那套大的安置房。

2017年4月26日,李丹华与柳青銮的儿子(也是柳青銮的法定代理人)柳小飞签订《协议》,对兴飞花苑共有的店面房进行了分割,双方约定:双方原共有店面房40平方米,柳青銮将店面房转给李丹华,李丹华补偿柳青銮52800元。

虽然陆赋存、柳红莺不再和弟弟住在一块儿了,但两人还是知道了拆迁的事。由于那些年拆迁的事情并不少见,起初,夫妻俩没太在意,可后来弄清楚“自家房子”拆迁的补偿情况后,他们坐不住了,认为李丹华“无缘无故”通过“他们”的房子获得了巨大的拆迁收益,内心愤愤不平。

陆赋存和柳红莺跑到拆迁部门大吵大闹,声称李丹华根本没有被拆迁人资格,拆迁部门搞错了拆迁对象,应该纠正。拆迁部门觉得这两人是无理取闹,没有搭理两人。与拆迁部门吵闹无效后,他们又拉上父亲柳大宝一起信访,对多年前的《房产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并认为2017年4月的店面房分割《协议》也是李丹华欺诈柳青銮及柳小飞而签订的,提出了撤销李丹华被拆迁人资格、确认有关店面房归柳青銮所有等信访要求。

兴东街道办事处经过一番调查,作出《关于柳红莺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内容为:陆赋存、柳红莺与柳成辉之间在2009年6月29日有房产转让协议,已经兴东街道司法所见证;2017年4月26日,柳青銮将属于自己的店面房有偿转让给李丹华所有,亦经先锋法律服务所见证。柳青銮的父亲柳大宝现在提出店面房转让价过低,经兴东街道司法所调解,李丹华同意再补贴柳青銮10万元,双方就此达成书面协议,柳红莺、李丹华在场签字见证。

找法院,“合法”讨回拆迁利益

陆赋存、柳红莺收到信访答复后,依然不服。2018年1月9日,他们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被告是李丹华的儿子柳成辉,要求判决原、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崇川区人民法院追加李丹华为第三人,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作为原告的陆赋存、柳红莺说,2009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不真实的。他们要在老家建房急需资金,当时是无奈之下被蒙蔽签订的,而且转让价格远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原告签字不是因为同意售房,而是意在让李丹华暂管房屋,今后还是要交还柳青銮及其儿子柳小飞的。

对原告的“暂管房屋”一说,被告一方只觉得可笑之极。“代保管”房屋却一分钱保管费没有,还要倒给几万块,说到天边也没有人相信。柳成辉当庭进行了反驳:原告卖房是心甘情愿的,没有任何人欺骗你、逼迫你,反而是你家里人求我们买的,谈何蒙蔽?如果不是我们当初出手相助,还不知道你家新房子什么时候可以建好呢!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转让协议》形式上经原、被告双方本人分别签字确认,由兴东街道司法所盖章见证,结合原告真实的签约动机(急需资金),该份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诉称被蒙蔽并无事实依据,转让价是否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也没有证据佐证,原告认为签约目的是让第三人暂管房屋且日后由柳青銮家收回,这与合同记载的“出让”“所有权归柳成辉所有”等内容也明显相悖,故案涉《房产转让协议》应当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

眼见法院认定《房产转让协议》真实有效,急眼的陆赋存、柳红莺立即祭出了他们认为的杀手锏,提出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理由是:案涉房屋房主实际是柳青銮,原告无权出售,被告签订案涉协议时已经是城市户口,也无权购买农村房屋,所以该《房产转让协议》有违国家强制性法规,原、被告均无权买卖,柳青銮可随时索回。

亲爱的读者:法庭上,柳红莺“义正词严”地表示:李丹华非法占有拆迁权益,又骗取了柳青銮的店面房,柳青銮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原告身为柳青銮的姐姐必须帮助弟弟维护他的权益。那么,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答案见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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