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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保护如何法治化》系列报道之六吴克春案:专家呼吁背后的产权保护

2019-12-04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3期
关键词:海港区原审挪用公款

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主城区西南侧,紧靠滨海大道,有一个62套别墅组成的海洋花园别墅群。别墅群呈三排或者两排沿海岸线排列,距海滩最近的一排别墅离沙滩只有30米距离,别墅门前的篱笆外就是海边步道。别墅区的西北侧是金海湾森林公园,附近是市政府、中心广场和秦皇岛野生动物园。这是目前国内现存的为数不多的滨海别墅群,周边商品房价格为每平方米2.5万元,独栋靠海别墅每套200多平方米。

走进别墅群,一排排独栋别墅错落有致,建造设计也独具匠心,园区内还设计了业主娱乐的餐厅、会所、泳池。目前,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正在别墅区打造设计产业园“中瑞设计港”。其中62套别墅由城投公司装修后出租给设计公司,并在全国邀请设计公司入驻,而另外18套别墅,却无人管理而荒废,形成鲜明的对比……

这种对比因何而来?

这80套别墅在14年前都归属于一家民营企业——秦皇岛市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但因卷入吴克春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案,其中的62套被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判决作为吴克春挪用的公款加以追缴,过户给了当时吴克春供职的城投公司,也就是今天被重新装修出租的别墅,而剩余的18套仍属于黄金公司的别墅,14年来一直荒废着。

吴克春和黄金公司一直在申诉。多年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2017年7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吴克春挪用公款部分事实不清、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范围不当”,指令唐山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唐山中院多次开庭审理后,原本应该作出判决,但诡异的是,2018年12月,唐山中院撤销了一审海港区法院和二审秦皇岛市中院的判决,将此案再次发回到原审法院海港区法院重审。

发回海港区法院后,海港区法院将此前在唐山中院参与诉讼的黄金公司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理由是:既然是一审重审,原来一审时黄金公司就未参与诉讼,因此现在也不应参与。

黄金公司将此事反映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有关负责人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而被唐山中院撤销原两审判决后,62套涉案别墅的归属已经悬置空中,但城投公司仍在红红火火地招商,还开出了非常诱人的优惠政策:只要入住别墅区,可以免三年租金……

吴克春案导致62套海洋花园别墅被追缴

今年已经74岁的吴克春,1997年11月到2001年4月,担任秦皇岛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1998年5月,出任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00年到2002年,担任城投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

2005年1月,海港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吴克春有期徒刑2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14年。

判决书描述的涉及黄金公司的案情是:2000年10月,庞志宏找到吴克春,说其妻郑学丽的黄金公司改造海洋花园别墅缺钱,想从吴克春单位借钱,吴克春与庞志宏商定将公款以拨付工程款的名义拨到秦皇岛市方圆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账户上,再让庞志宏去方圆公司找何志新总经理要钱。同年11月1日,吴克春指示旧城改造总指挥部财务高辉,从账上分三笔(2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向方圆公司拨款1100万元。11月2日,方圆公司将1100万元入账;11月3日,郑学丽从方圆公司取走支票1100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了62套海洋花园别墅。

吴克春卸任后,2002年11月22日,黄金公司将租用的秦发1911号房间及配置的新蓝电脑(4888元)供吴克春使用,因该房间发生盗窃案,故提前退房,黄金公司实际支付租金10480元,新蓝电脑被吴克春拿回家中。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吴克春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对黄金公司62套海洋花园别墅予以追缴。

>>图1、2∶荒废了14年的别墅

>>图3∶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主城区西南侧,紧靠滨海大道,有一个62套别墅组成的海洋花园别墅群。图为海洋花园别墅。以上图片均由作者供图

而吴克春、黄金公司描述的案情是:2000年11月,黄金公司因资金需求,董事长庞志宏找到方圆公司总经理何志新,拟向方圆公司借款,何志新说公司没钱。因旧城改造指挥部欠方圆公司工程款,后何志新找到旧城改造指挥部主任吴克春索要工程款,吴克春指示财务科高辉给方圆公司拨付了1100万元的工程款,方圆公司将这1100万元借给了黄金公司,并签订了借款协议。黄金公司用1116万元购买了62套海洋花园别墅,之后又筹集了4000多万元对别墅进行了装修改造。2002年6月,黄金公司归还了方圆公司借款300万元。

吴克春被判刑后开始了12年的申诉,但其申诉请求仅针对挪用公款罪一项,称1100万元是正常的工程拨款,并不存在挪用的情况。

“旧城改造指挥部向方圆公司支付款项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按进度分批次拨付建设资金,即使我有工程款的拨付审批权,在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不可能产生‘挪用’行为。”吴克春称。

黄金公司在案件执行期间也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了申诉,但法院不予受理。于是,62套别墅的产权被法院过户给吴克春曾经所在的单位——城投公司。

2017年7月,河北高院认为吴克春案原审裁判“认定吴克春挪用公款部分事实不清、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范围不当”,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唐山中院多次开庭后,2018年12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吴克春挪用公款罪部分“事实不清,《秦皇岛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存在问题,判处追缴违法所得范围不当”,唐山中院裁定撤销秦皇岛中院和海港区法院的两审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海港区法院重新审判。

黄金公司的代理律师谌江涛认为,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两审法院判决是对的,但不自己作出裁定,而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此前他还从来没有碰到过类似情况。

他指出,河北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就是认为原审法院应该回避此案,为了让案件公开、公平地得到审理。唐山中院应对本案进行实质审理,如果发现本案事实不清,应查明本案事实,直接对本案进行改判,不应将本案再次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更令谌江涛意想不到的是,海港区法院重审该案后,拒绝黄金公司参与庭审诉讼。其理由是,既然是重审吴克春案,只能是原来的诉讼参与人参与,黄金公司并非原来的诉讼参与人。

黄金公司多次向海港区法院的上级法院秦皇岛市中院、河北高院反映此事,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至今,黄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连海港区法院的门都进不去。

法学权威怎么说

对于此案引发的一些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专家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法专家洪道德都发表过自己的看法。

对于1100万元资金是正常借款还是挪用,陈兴良、张明楷认为,1100万元的款项系黄金公司向方圆公司的借款,黄金公司与原审被告人吴克春之间并不存在借钱的意思沟通过程,庞志宏的证言与何志新的证言均能证明黄金公司并未就借款买别墅一事进行过沟通。黄金公司与方圆公司之间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了正常的借款利息,上述书证亦表明该1100万元系两公司之间的正常款项借贷往来。

从方圆公司与原审被告人吴克春所在的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指挥部的法律关系来看,根据双方的工程合同,2000年10月底方圆公司完成了安置房建设工程,旧城改造指挥部按照合同约定按进度拨付工程款。2000年11月1日,吴克春指令旧城改造指挥部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应当拨付给方圆公司的1100万元及时进行了拨付,该笔款项明显属于正常的工程款拨付,本属依法依规应当付给施工方的款项,并非挪用公款。

2001年11月29日,随着安置工作情况的变化,政府方不再需要全部安置房,遂另行签署协议由方圆公司处置剩余162套安置房以回笼资金,双方于2001年11月29日签署协议,从而形成了方圆公司对秦皇岛市城市建设的欠款1300万余元。该笔欠款被原审法院作为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的重要根据,与会专家认为上述后续形成的方圆公司应付款系政府后续新决定之结果,不影响其一年前吴克春向方圆公司拨付1100万元工程款的性质,在2000年11月1日向方圆公司拨付1100万元工程款时,1100万元工程款系应当拨付的工程余款,吴克春拨付款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属于履行合同的正常合规行为。

陈兴良、张明楷、陈卫东认为,本案中追缴挪用公款犯罪违法所得的范围,明显超过合法范围。

即使原审被告人吴克春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对黄金公司所有的62套别墅全部作为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也属于违法行为,并无法律依据。现有证据已表明,黄金公司购置、装修该62套别墅的投资中1100万元仅占一小部分,黄金公司另行投入了4000多万元对别墅进行了装修改造,原审法院追缴62套别墅的裁定明显超出了1100万元之追缴范围。

三位专家亦认为,即使挪用公款罪成立,公款挪用至了方圆公司,而黄金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法依规根据正常的借款协议借得1100万元用于投资房产,黄金公司的善意取得行为亦是合法行为,其62套别墅亦属于合法财产。黄金公司对方圆公司与政府建设资金流向的性质无从知晓,其取得借款的行为是善意的,其善意取得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追缴违法所得最多只能是要求其归还相应的部分欠款。

对于唐山中院将此案发回海港区法院重新审理,洪道德指出,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被指令再审法院应该就此改判,而不是再次发回重审。从程序上看,河北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审理案件是依据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也是为了规避原审二审的秦皇岛中院,唐山中院将案件发回海港区法院,依据的是普通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但是,案件在海港区法院一审后,如果上诉,到底由秦皇岛中院负责,还是由唐山中院负责,则将是一个非常少见的程序法律问题。

陈卫东赞同洪道德的观点,他说:“在法律实践中,类似再审法院的做法,这么多年来我都没有听说过。我个人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唐山中院直接审理依法改判。或者发回到它所辖的一审法院审理,不服判决可上诉到唐山中院,这样比较顺理成章。”

对于海港区法院重审此案时居然不让黄金公司参与诉讼,陈卫东也觉得匪夷所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71条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根据该条规定案外人对再审案件可以作为申诉人参与再审程序。高法解释第388条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本条及高法解释关于再审审理的各条规定都赋予申诉人参与诉讼的权利,根据高法解释第371条之规定,案外人经申诉立案启动再审的,系申诉人。既然属于申诉人,当然应当根据高法解释的规定参与再审及再审中的重新审理过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12条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综上所述,陈兴良、张明楷、陈卫东认为,海港区法院在重新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应当遵照高法解释等规定保障黄金公司作为申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参与权。

海港区法院2018年12月开始重审此案,到现在也快一年了,没有任何开庭的迹象。吴克春、黄金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担心的是,海港区法院会将此案旷日持久地拖下去,而城投公司正在红红火火地以免交三年租金的方式,对海洋花园别墅群招商,营造出一片热闹繁荣的景象。

包括本社在内的多家媒体记者都曾致电海港区法院询问此案何时开庭,海港区法院一直没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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