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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问题与对策建议

2019-11-29钟福宝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摘 要:通过对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几种问题及成因分析,针对性提出加强法制宣传、制订村规民约、完善法律规定等对策建议,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强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保护。

关键词: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是村集体全体成员(村民)集体共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按国家法律规定:“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在实际管理当中,村级组织往往只注重固定资产、现金资产的管理,而疏忽了资源性资产的管理,村级集体资源性资产被非法侵占的问题相当普遍,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发展、乡村振兴的一大障碍。

一、村级资源性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1.林地、荒地、滩涂、水面资源性资产处于失管状态

目前农村除已经公开承包的林地和耕地外,其他公有集体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基本上只要是本村村民,谁先占一般归谁无偿使用,也无使用期限,国家建设如需征用,补偿款主要归占有人,村集体只象征性收取一点,有时村级组织收取的补偿费还不够协助县、乡(镇)开展征地的工作经费。村级组织本身如需使用,还得花大价钱向占有人购买。

2.将林地承包视为购买山林

按国家农村林权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各地林地大部分承包给了个人,并明确了林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等,但实际运行中,部分承包人把承包地当做自家地,在林地中毁林建设、未经村集体同意改作其他用途现象时有发生。

3.违法处理后的土地变私有土地

部分人员在林地范围内毁林建设、非法侵占生态公益林等违法行为被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中写了恢复种植、罚款、将土地交回集体等条款,但除了罚款外,其他事项无人跟踪,或当时象征性地种了几株小树苗,成活与否不了了之,事后此地块当地村民觉得当事人罚款出了钱,约定俗成地归违法人使用了。

二、村级资源性资产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1.政策宣传、执行不到位

农村土地承包30多年来,虽然法律上明文规定农村集体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属村级集体所有,但在各种新闻媒体和地方政策文件宣传中,宣传保护农民个体利益的案例多,保护村级集体组织的案例寥寥无几;在国家项目建设时,征地任务都压给乡(镇)、村两级,为了按时完成征地任务,减少纠纷,往往村干部就舍去集体利益去满足村民要求,将补偿资金大部分给了土地占有人。

2.对林权承包和流转政策的误解

由于农村群众文化程度较低及宣传偏差等原因,许多农户或部分村组干部把林地承包理解為分山,把林权证理解为林地所有权证,把林权流转和抵押理解为卖山和山权抵押,认为在自家地上建设和改为其他用途理所当然。

3.法律滞后及土地处罚案件无后续跟踪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难于管理和保护,和我国法律规定的滞后有很大关系,按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要非法侵占生态公益林或基本农田5亩,其他用地10亩才构成犯罪,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占地每平方罚款10-30元,在土地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极其珍贵的今天,违法成本过低而违法收益极大。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或森林公安办理林业刑事案件时,在法律文书中虽然都有写上恢复种植,但由于法条规定的适用性以及执法成本问题,在实际操作时无法考核成活率和生长量,当事人购上几株小树苗形式上栽种一下,没几天苗就干枯死掉了,过1-2年再利用这块林地就不存在毁林部问题了。

三、加强村级资源性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宣传集体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为集体所有,本村村民可以在合法前提下用于农业生产,如用于工业、建房等用途,应按程序审批,并向集体组织交一定的费用;宣传林地承包后发放的林权证是林农管理山林、经营山上林木的权属证书,而不是有了林权证等于就有了山地所有权,可在山上随意开发建设,将林地改作其他用途。

2.针对性地制订村规民约

农村资源性情况各异,各农村集体组织应根据本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订关于本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资源管理细则,规定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利用、管理和公共利益使用时的移交以及国家征用时的补偿分配方法等。

3.推动修法及完善土地处罚案件后续管理

建议逐级上报呼吁修改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将非法侵占生态公益林或基本农田5亩,其他用地10亩才构成犯罪修改为非法侵占生态公益林或基本农田2亩,其他用地5亩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占地每平方罚款提高到100-300元。

加强违法犯罪案件的恢复绿化后续跟踪,由责令当事人自行复绿改为违法当事人交钱,村集体监督第三方服务机构恢复绿化,并从法律上明确,未经批准使用处理过违法用地的,应加重处罚。

作者简介:钟福宝(1974-)男,农业经济师,福建省武平县人,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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