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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状与对策建议

2019-11-29李小红代声正

绿色科技 2019年10期
关键词:防治法核电厂建设项目

李小红,代声正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广西 防城港 538001)

1 引言

随着国家加强法治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近年来,环保法规的也进入了修订的高速出台时期,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先后完成修订和发布,国家不断推进环境监管模式,从以前的事前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核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也发生了改变,2017年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后,删除了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监管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2 核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法规的变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核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形式和期限都发生了变化。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已废止)规定了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核电厂最晚需要在试生产二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后,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监管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20日发布)中同样规定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同时对竣工环保验收期限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需要对环保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建设项目,验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没有单独考虑核设施的特殊性,对核设施的竣工验收没有做出单独规定,因此核电厂的验收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试运行12个月。

3 核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组织过程

核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对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放射性流出物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的全面监测、检查与测试。验收监测的主要目的是验证核电厂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核电厂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遵循的法规、标准和文件主要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关于核电厂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与待验收核电厂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环保工作意见和批复;核电厂建设过程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等。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核电厂开展自主验收时,需要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因此,核电厂首先应委托具备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拟委托单位应具有核电厂类似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项目业绩。2016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入库单位的公示》,文中公示的入库单位具备了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资质和业务能力,核电厂可以参考择优选取。

监测单位确定后,核电厂需要与监测单位沟通确定核电厂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大纲和验收监测方案。监测单位一般应通过收集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并结合现场勘察,编制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监测和检查等工作,并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为确保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的精确性,监测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验收的范围可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执行,一般核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为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重点核查建设项目的设计、建造和试运行是否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主要验收内容包括:核查核电站“三废”处理系统的运行参数、工作情况和实际排放数据;核实核电站内部流出物排放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并对流出物管理措施和排放情况作出评价;评价固体放射性废物产量,分析和评价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结果;评价非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和排放情况;监测电磁辐射和厂界噪声情况,并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给出监测和评价结论。

一般核电厂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将持续3个月至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开展监测工作时,需要关注核电厂的运行状况以及环保设施的良好运行状况。监测工作完成后,核电厂应按照规定成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监测单位,及由业内知名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验收工作组主要通过采取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审阅文件等方式,对核电厂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通过验收后,核电厂应将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以及核电厂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核电厂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4 核电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建议

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公告中规定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中均已修改验收相关条款的描述,取消了行政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尚未修订,核电厂在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和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关注自主验收的范围。

目前,核电厂流出物的排放控制管理已非常成熟,相关设施能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因环境标准逐步提高,核电厂需要关注非放射性相关的排放比如生活污水的排放,温排水余氯等问题;比如《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规定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该通知,核电厂应该关注电厂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是否能满足新要求,如不满足应及时启动技术升级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也专门设置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篇章,环境监管越来越严格,公众参与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核电厂应及时启动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确保合规合法。

5 结语

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是核电厂合法经营必须履行的责任。目前,监管部门推行简政放权,相关政策法规更新频率加大,监管要求变化很大,核电厂认真研读法规,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确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组织方式。在验收过程中,应主动发现并推动解决核电厂在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促进公司环境管理水平的提升。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指出了生态环境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核电厂是清洁环保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确保环保设施稳定健康运行,切实好履行企业环保责任,创造环境效益,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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