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
2019-11-28邹振
邹振
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 610000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党的十九大)召开。会中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
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多部法规、规章和文件规范招投标的市场,电子招投标、全过程咨询等等无不在竭尽所能的规范市场的规范性。而招投标市场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近几年如雨后春笋般发芽、滋长。市场的却未见其规范,素质参差不齐,各种情况频频发生。在这里我们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密封情况检查进行说明[1]。
国家相继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招标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文件拟定了范本文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范本中提到,对于密封情况检查有两处要求,其一、“投标人须知”第4.1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中规定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招标人不予接受;其二、“投标人须知” 第5.2条开标程序中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范本中规定的这两处密封情况检查该出现在哪个阶段?这里有两种理解:
其一、按照“投标人须知”第4.1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中的规定密封情况检查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检查,如出现未按规定的要求密封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受。但是“投标人须知”第5.2条开标程序中检查的密封情况又该是检查什么内容?
其二、“投标人须知” 第5.2条开标程序中要求,密封情况检查应是在开标会中进行检查,在开标程序第四项议程中检查密封情况。那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确有密封情况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如何处理?
在长期的招投标活动中,对于过早就接触招投标活动的很多招投标人员来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会对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密封情况不符的投标文件都将不予接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许多规范文件的出台,许多招投标活动中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在对新晋人员的培训中过多的关注是否触犯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贯上,都忽视了密封情况检查这一环节,而都按照“投标人须知” 第5.2条开标程序中要求进行密封情况的检查,在检查中如出现了未按照“投标人须知”第4.1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中规定密封和标记的都不予受理或退回投标文件。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从其规定如出现密封情况不符合的文件也将受理并拆封、宣读。为此上述做法势必违法,为了不违法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拆封、宣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六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拆封、宣读,则视为招标人接收了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所以我认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能出现在开标会现场,如出现在开标会现场,不管是接收与不接收都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解释。为此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在范本中的密封情况检查是两个不同阶段的检查,其检查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其一、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如未按照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予接受,这样就不会存在上诉左右为难的局面;
其二、开标会现场的密封情况检查则是对投标文件的破损或是否存在人为提前拆封泄密的检查。而并不是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密封的情况。
其原因为:不管此等理解是否正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如出现密封情况不符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在开标会之前都解决了密封情况不符的问题,再在开标会现场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时也不会出现密封情况不符之事。所以就不会出现左右为难的局面。且都在法律法规要求之内,未有不妥之处。
上述关于密封情况检查的论述,虽然只是整个招投标活动中的一个小小的环节,但是却能影响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成败。
细节决定成败,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仅是国家的文件对市场进行的规范指导,还有我们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每一个人都要深刻的认知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完成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促使项目的顺利实施[3]。
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我们该做些什么?
首先,作为整个市场的监督主体,建议对于现行的存在歧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在范本中“投标人须知” 第5.2条开标程序中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修改。
其次,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只有防微杜渐、先做深再做广,纵横发展,达到全过程咨询的要求。这样方能顺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洪潮,成为招标人“择优”的对象;方能协助招标人完成“择优”的目标;方能体现在市场中的地位。
再次,身为招投标活动中的人员我们应该做到认知规范,言传身教,将我们的每一份经验传授给新人,从“小”做起,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的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来实施,为每一个招标人做好参谋,杜绝招标人的法律风险,防范项目实施中的经济及时间风险,使每个项目能高效的顺利实施。
总之,一套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是许许多多个规范的操作汇成,只有做好每一个环节,方能高效的推进项目实施,做成高质量的项目,才能让社会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