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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探讨与批判

2019-11-27刘圣民

智富时代 2019年9期
关键词:罗尔斯代际

【摘 要】本文意在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理论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阐释和讨论。罗尔斯试图通过储存原则解决差别原则内出现的代际问题,但根本上不能弥补体系中存在的缺口。

【关键词】罗尔斯;差别原则;代际;储存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列举的核心的正义原则有二。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我有理由相信,罗尔斯的实际思路是先有了他自己心中的正义原则,之后才以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后的契约论对其正义原则加以论证。即先有原则,后有契约。契约是证明原则的存在。罗尔斯也如此说:“我现在将以一种暂时的形式,陈述我相信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我希望在这一节中仅做出最一般的评论,因此,对这些原则的首次概括只是尝试性的。”

其中第一原则相对于第二原则具有优先性。第二原则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和经济上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的情况下该如何做?罗尔斯认为有两点,第一点是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第二点是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第二点很好理解,即是显示出社会对人们的地位的公正开放的特点。但第一点确是值得探究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合理的期望先不去考虑,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的社会安排应是怎样的?应做怎样的社会安排才符合每个人的利益?罗尔斯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差别原则。

这也是源于康德的道义论,认为人除了自身的理性外没有任何东西是自己“应得”的,他们的天赋、财富、社会地位、自身的道德层次都是源于道德任意性即偶然性的,所以罗尔斯也明确提出不应对人们所有的较高的道德层次予以奖赏。人们所获得的一切都是类似一种摇号抽奖的方式得到的,我们不能说这是正义的,也不能说这是不正义的,这只是一种客观事实。如此罗尔斯为了捍卫个人,实际上却也消解了个人。罗尔斯认为这种道德任意性是存在的,因此共同体面对分配正义的问题,所以社会要对其进行矫正。即对获得较多受惠者的分配要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并且那些状况较好的人不应有权否决可为最不利者提供的利益。我们还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那些最不利者的期望。

首先,差别原则的提出也是受到各方的批判和质疑的,此问题在上述的第三章中进行过关于差别原则在共同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对抗的论述。

在此我不再对差别原则是否符合正义本身进行论述,而是从差别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将面临的问題进行分析与探讨。

差别原则作为原则也理所当然的要符合五个原则形式限制条件: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和终极性。但一个问题的出现对差别原则产生了根本性的冲击,这就是代际问题。代际问题的出现和考量使原来平静、平面的社会分配问题变得动态、立体。

如果单单从一代的角度讲,共同体的社会分配问题仅仅是从当前社会的分配角度讲的。但代际问题将共同体的分配问题加上了一条时间轴,这时原来的探讨的共同体的社会分配问题仅仅是代际问题中时间轴上一个静止的点或一个跨度较小的时间段。假设某一种社会规则或正义原则可以在某一个时间点或时间段内使社会分配合理公正,但这个社会规则或正义原则是否在每一个时间的比较上也是公平正义的?这时共同体的社会分配的问题不仅仅是静止的某个时间点上的即时正义,而应该是全时间段内的历史正义。否则所得出来的原则不符合原则限制形式条件的一般性。

而在代际问题中差别原则的使用会面临怎样的问题?首先差别原则的一个核心观点是最大限度地增加那些最不利者的期望。我们回到代际问题,在时间轴上我们可以看见,人类由第一代开始发展,有第二代、第三代等等一直延续下去,相对应的,也有理论上的最后一代。差别原则能否在这第一代至最后一代中也能适用?这里为了探讨的方便,我将代际问题简略定义为人的代际问题。

我们回到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后面,假设无知之幕后面的人们都是同一个时代的,那很显然,他们可以选择在他们存在的那个时代将所有资源都消耗完而不必为后代进行储蓄,这个规定在无知之幕后是可以确立的,因为不管这条原则是否正义,我们一般认为人们通常会理性地表示同意。

但为无知之幕引入时间轴后,无知之幕后面的人们的代际地位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是同一代的人在无知之幕后签订契约了,而可能是第一代至最后一代的任意某些人。这时在他们存在的那个时代将所有资源都消耗完的规则是不会被选择的,如果被选择,那么很明显的,第一代将有权力将所有资源消耗完而不为后代进行储蓄。这是其他代际的人不能接受的,即便他们不知道他们是哪一个代际的人,假设有些人愿意为代际的储蓄问题进行道德任意性的赌博,希望抽到上上签成为第一代人,但从经验和直觉上看这是不正义的,并且我相信这样的原则也不会被全部人所选择或同意的。我认为不应该用契约作为赌博的平台,这有失契约正义的尊严。

在这种情况下,罗尔斯提出了储存原则:每一代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维持已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iii储存原则似乎能被无知之幕后面的人们所接受,但我们再看时间轴上的人们,第一代人也仅是第一代人是没有前代为其进行储存的,从这个角度上第一代人是最少受惠者,甚至说这样定义第一代也是不恰当的,因为他们根本没有受惠,即便是别人愿意给予他们补偿。与之相对应的,最后一代是不需要进行储存的,他们是名副其实的最多受惠者。仅仅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希望至少最后一代要为第一代进行补偿,但时间是一个无线往前推移的事物,而没有循坏,第一代和最后一代不可能有理想状态下的环状链接。

这时差别原则不适用了。最少受惠者得不到任何收益,最多受惠者无需为其他代人进行支出和储存。差别原则在时间轴上的不适用使得正义形式限制条件的一般性的不符合而使差别原则成为了一个有缺陷不完全的原则。

我们先抛去初代和最后一代的讨论而考虑时间长轴上的其他代际的发展。明显的,我们的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经济、文明、社会都不断进步,这一切都是前代的奠基,以至于理想情况下往后的一代总是比前一代获得的更多。从储存原则的角度讲,后代相对于前代都是更多受惠者,并且后代也无法对前代进行反馈和收益期望上的回应,所以在时间轴上差别原则也是不适用的。

在此罗尔斯也进行了论述:“各代分布在实践中,而它们之间的实际交换仅仅按一个方向发生,这是一个自然的事实。我们可以为后代做事,但后代不能为我们做事。这种状况是不可改变的。……代际之间仅有的互惠交换是一些实质性的交换,也就是说,是在原初状态中设计正义的储存原则所能作出的补偿性调整。”

由此看来差别原则不适合在一种时间性的、立体的、动态的历史正义的维度中使用,而仅仅适合于在平面的、静止的或说局限在某个时间段内的即时正义中使用。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5月版.

2. [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1月版.

3. [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2年5月版.

4.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商务印书出版社2014年5月版.

作者简介:刘圣民(1994—),男,海南大学外国哲学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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