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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2019-11-27张宛姣

智富时代 2019年9期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张宛姣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实现了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制定了大量的相关法律,其中包含了民商法和经济法。民商法和经济法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又存在一些区别,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将分析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市场经济背景;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干预方面具有宏观调控的特点。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会因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一定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要是没有合理有效地对其进行约束和控制,就非常有可能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产生一些严重的矛盾与冲突,并造成难以预估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确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以此来为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支持。

1、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含义

1.1民商法的含义

从表面上来看,民商法为民法与商法结合之后的产物,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包含在民商法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起着微观调控的作用,具体用来调节、处理共同从事某个经济活动的每个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近年来,民商合一的趋势持续深化,但是,两者依旧存在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其中,民法主要保护的是个体的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等,所以,民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而商法主要保护的是市场经济活动,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可行性。

1.2经济法的含义

当前,对于经济法的含义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是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比较晚,这也就注定了经济法的建立会受到各种不同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它是各种管理与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因此,经济法有效弥补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提高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如合同法、公司法同时也包含在经济法范围内。

2、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2.1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2.1.1法律属性不同

民商法是用来调整私权的一种法律,它以私人的权力为主,秉承的是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强调私人利益的平等性,如合同法、物权法等都是为了保护私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法律。但是,经济法主要是以公权为主,强调法律之上,它的权力来自法律规定,并没有涉及意思自治的内容,强调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利益,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1.2调整对象不同

民商法主要用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它用于调整市场中的交易关系,也就是买卖双方的关系。但是,经济法则主要用于调整市场中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2.1.3社会职能不同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异,导致了法律法规本身的社会职能不同,即本质差异。民商法的应用,主要是维护商品交换的平等与自由,其中民法与商法的本质大致相同,都是市民与社会的法,其社会职能都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而经济法则不同,经济法中存在一定界限,分割出民事与刑事,包含的主体也更加多样,其社会职能的涉及范围更广【1】。

2.1.4国际性质不同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国际性质不同,民商法具有国际通用性,经济法则具有国际区别性。即对于国际中的各国,民商法的原则等都是大同小异的,能够进行通用。但是经济法却跟一个国家本身的经济制度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息息相关,是一种为本国特定的法律。而且,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制度自然也就有所不同。如我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施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美国是资本主义,施行的是资本主义经济,针对的对象是有区别的,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制定上存在很大的区别【2】。

2.2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2.2.1发展方向趋同

民商法和经济法同为社会主义国家下的法律,都是为了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因此两者的目的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并最终实现国家富裕。只不过民商法是从一个大方面中的细节之处去调节,而经济法是从一个国家层面的宏观方面去调整,但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民商法和经济法都在朝着法律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即法律逐渐融入社会因素,与社会和谐发展。

2.2.2调整的范围交叉

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和对象有些不同,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相通性,例如民商法中主要保护的是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中包含了卖家和买家的关系。如果买卖双方均为商家,那么可能会出现一个双方勾结,构成垄断行为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是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行为,此时经济法也可以调整该交易关系。由于二者的调整范围交叉,因此在应用法律的时候应当对其进行选择【3】。

2.2.3功能上存在互补

因为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存在不同,所以在调整法律关系上不仅有相同之处,也有功能互补之处。例如,民商法主要调整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的双方可能为商家和消费者,但由于商家和消费者的资力、财力等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平等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则是难以实现倾斜性保护的。因此,在经济法中就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用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以在实质上达到民商法中的平等。又如,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关系,当竞争双方的主体不足以达到损害社会主义公共利益时,是由民商法进行调整,但若是竞争的结果是属于损害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是存在为了垄断市场的竞争行为,那么将由经济法进行调整。

2.2.4价值观相同

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更加注重资源的平等划分,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的同时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在这样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无论是民商法还是经济法的执行,皆是以注重社会主体性为基础,在保证社会及市场的公平、协调、效益完善方面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由于经济法具有均衡经济运作的一般功能,在一般运用过程中,可以利用宏觀调控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进程,并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适当的调整,改善经济市场在高速发展中显露出来的弊端,并对社会财产进行合理、平衡分配。而民商法主要规范民事责任,对个人权利与利益进行了有效保障。两者都是为了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出的法律,故而从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关系调整角度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执行功能价值。

3、结束语

总而言之,民商法的最终目标是经济自由,而经济法的最终目标则是社会和谐稳定。只有清楚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促使其融合发展,并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才可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向华萍.竞争法产生的原因——以竞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为视角[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7(1):41-45.

[2]赵晨伊.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06).

[3]王小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从发展轨迹和调整对象角度思路构建[J].职工法律天地,2018(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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