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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权问题研究

2019-11-25于天放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分置国有企业

于天放

中图分类号:C96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9-171-02

摘 要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权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现行的各项规定之间,无论是在提名主体还是在提名程序上相互之间都存在冲突。基于目前国有企业运行实际,建议将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分为三项权力进行设置,分别是提名动议权、提名审核权、提名审定权,三项权力分别由国有企业工会、国有企业党组织和主管工会负责行使。同时,充分发挥主管工会组织在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中的作用。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职工董事候选人 提名权 分置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国有企业必须设置职工董事,也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的产生方式。但是,在很多具体的问题上,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比如,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问题。为满足实践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社会团体通过具体文件对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进行了完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之间并没有充分的协调机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刚性、文件表述前后有矛盾等原因,使操作中一些问题仍得不到解决。

一、问题的提出

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权问题涉及提名主体、提名程序两个关键性问题。提名主体关系到被提名人的来源问题。提名程序关系到被提名人选举的过程保障。无论是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主体还是提名程序,法律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通过上体文件进行了规定。

关于提名主体的问题。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主体存在多元化情况,甚至提名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规定,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主体有四个:一是国有企业工会组织,二是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三是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四是职代会联席会议。当然,这四个主体是平等性的存在,还是存在着相互的优先性,此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按照国资委的规定,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国有企业的工会提名,另外一个是国有企业职工自荐。

关于提名程序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職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并没有对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做出相应的程序规定,仅是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国资委规定了一个审核环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

二、问题的分析

国资委与全国总工会的这两个文件之间就存在问题了。在提名主体上,国有企业职工自己是否能提名自己为职工董事?全国总工会的文件并没有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可以自己提名,但是国资委的文件给予了肯定。例如,某国有控股公司为科研制造类上市股份公司。公司股权结构中有国有资本,还有其他类资本,国有资本占绝对多数。公司在职工董事的换届过程中,一位年轻职工在公司内发起了竞选号召,并撰写了竞选方案,向公司工会递交了正式竞选的申请。在其递交竞选申请后,公司工会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该职工当选了职工董事。然而在当选后,该职工实际上并不具备履行职工董事的能力,个人主要兴趣在于专业技术方面,不愿意履行职工董事职责。工作很快陷入了被动的局面,最后向董事会递交辞呈。这一事件在公司职工中引起了不好的反响,部分职工误认为是公司有意为难自荐的职工董事。同样,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职工代表可以提名职工董事候选人,但按照国资委的规定,职工代表并没有列入提名主体。

在程序上,根据国资委的规定,在职工董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党组织征得国资委同意。如果公司党组织不同意,是否有权不提交国资委审核?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审核权是程序性权利还是实体性权利?国资委的规定未予明确。全国总工会并没有做出类似的明确规定。由于规定的不明确,甚至有的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不合法。

实践运行中,对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问题上,无论是国资委还是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国有企业都必须遵守,国有企业必须分别向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同时进行请示,待两方都批复后,才举行选举。在具体的工作中,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两者之间并没有协调机制,若出现两者对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国有企业就无所适从。于是在正式报告前,国有企业必须完成大量的前期沟通,在取得各方统一认可后,确保双方意见统一,再履行正式的请示手续。

三、问题的解决

提名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虽不能最终决定职工董事的聘任,但提名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的履职有很高的能力素质要求,职工董事必须热爱职工工作,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愿意同职工进行交流沟通,能够得到职工的支持。必须进一步明确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问题,理顺各方关系,理清各方职责,进一步促进职工董事制度的完善。

在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上,基于目前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下,建议设置三项权力分置的方式,分别是提名动议权、提名审核权、提名审定权。三项权力分别由国有企业工会、国有企业党组织和主管工会负责行使。具体来说,即国有企业工会负责职工董事候选人的初始提名,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职工董事候选人审核,主管工会负责职工董事候选人的审定。由工会组织负责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比较符合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有利于企业提名产生称职的职工董事。国有企业工会组织的提名与职工自荐不相互冲突。国有企业职工仍然可以自荐,只不过由国有企业工会负责确定其是否能成为候选人。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提名的审核权,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审核权是实体性权利,而不是程序性权利,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审核职工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主管工会负责最后审定职工董事候选人人选。程序上,由国有企业工会提出职工董事候选人后,提交国有企业党组织审核,如果国有企业党组织同意,由国有企业工会向主管工会请示,根据主管工会组织的批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主管工会不能越级批复职工董事候选人。在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中,建议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外部工会组织的监管作用。也就是本文所说的主管工会的动议权问题,通过外部工会组织强有利推动,来保障职工董事制度的落地。对于工会对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审定权问题。鉴于目前工会组织运行的实际。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讨论。第一是中央企业集团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审定。中央企业集团的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工作由全国总工会负责其集团级的职工董事提名审定。需要特别指出,全国总工会仅负责到中央企业集团总部一级的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定,并不向下延伸。第二是地方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定。地方国有企业的职工董事制度提名审定由省级工会统筹负责。必要时,省级工会可以委托其下一级工会或直属工会负责。鉴于职工董事制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省级工会委托后,被委托的工会不能再委托。并且,这种委托并不是直接的工作分工,而必须是在省级工会的统筹下进行的,这一层次上,可以理解为省级工会总体负责,具体工作由下一级工会组织落实。第三是关于国有企业所属内部的职工董事提名审定。实践中,由于中央企业工会的集权性,其对下属企业有着绝对的领导权。从国有企业目前运行管理的实践出发,为保障职工董事制度落实到处,在国有企业内部,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其下属企业的职工董事由企业集团工会负责提名审定。同时接受其所在地省级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参考文献:

[1]苏秋燕.浅议深入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有效措施[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9(1).

[2]史红军.对加强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落实执行的思考[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4(11).

[3]谢朝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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