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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款额是否可以按实际变现率进行分配

2019-11-23柯文兴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2期
关键词:价款被执行人债权

柯文兴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上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为4100万元。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B公司所有的不动产予以拍卖,不动产评估价为5.9亿元,最终拍卖成交价为3.8亿元,法院主持制订“被执行人B公司执行案件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确认原告的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仅按实际变现率64.4%给予优先分配额,为2640万元。为此,原告对该分配方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最终该法院撤销原分配方案。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执行案件分配方案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款额是否可以按实际变现率进行分配?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立法本旨和社会效果来看,是要优先保护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是为优先保护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所作出的立法安排。

变现率是指资产变现金额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比值关系,在本案中体现为不动产拍卖成交价与不动产评估价之间的比值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执行时按变现率指定分配方案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原告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款额少分配1460万元。

在本案中,执行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在审理原告的执行异议时认为,原告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应是法院执行分配的依据,但该“执行案件分配方案”中对原告的优先受偿权款额按变现率64.4%进行分配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撤销原分配方案,要求执行法院重新制定“执行分配方案”。

由于最高院对参与分配的具体程序并无明确的意见,而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不便操作,各地法院在执行参与分配的案件中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致使当事人针对参与分配问题提起的异议和信访增多。部分法院为规范参与分配程序,统一参与分配的标准,率先出台内部规范性文件,例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那么,在执行案件分配方案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被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经验总结: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1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受偿之列。

如果债权人认为法院的分配方案不公平或者有错误的,应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会将书面异议送达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当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时,可以以他们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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