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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资本补充商业银行资本的可行性

2019-11-21邹剑亮

银行家 2019年10期
关键词:工具资本商业银行

邹剑亮

导读:增强银行资本的实力是得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来源方式都较为单一,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研究创新资本补充工具/拓宽新的资本补充渠道十分必要。2019年初国务院决定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来补充一级资本是推动商业银行进行多渠道补充资本的重要尝试。监管层也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工具创新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了国际银行业中用于资本补充的新型创新工具——或有资本。 

巴塞尔协议III调整的内容涉及两方面,一是对资本的约束更加严格,二是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措施进行完善。新协议包含了更多的需要占用资本的风险内容,对于杠杆的约束也设定了更多的指标,流动性监管方面也明确了新的标准,还包括了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标准也因应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而得到了更新,根据调整的内容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于2013年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其中对资本的监管仍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新资本监管框架体系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都对原有的资本要求有了很大的提高,商业银行在面对业务不断扩大的同时需要对资本进行不断的补充以满足最低的资本监管要求。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在2018年年末是11.03%,并占资本近八成水平,因此,无论是从总体资本质量还是从各项指标上都符合资本监管的要求。但相对于国际水平和未来信贷增长的要求,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未来的竞争力不但取决于规模,更取取决于资本大小。商业银行仍然需要多渠道、及时地补充资本。因此,对原有的资本补充机制进行研究并就新的资本补充机制进行探讨,建立并完善一种基于长期的,符合资源有效配置原则的资本补充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方式现状和不足

早在2004年,我国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分类依据都来源于此。众所周知,商业银行的资本按照资本的属性主要划分为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它们的具体补充方式也有不同的偏重点。

一级资本补充方式以外源融资为主。一级资本可以完全吸引损失,保障商业银行运营的稳健性,其来源主要有从内部获得与外部获得两种方式。前一种来源于商业银行自身,被称为内源融资,而另一种是从商业银行外部获得,被称为外源融资。内源融资一般指的是商业银行依靠自身经营产生的利润留存形成资本,即商业银行的未分配利润部分。这种形式的资本补充最简便,不会对原股东造成持股稀释,还具有免缴股息税的优势。2018年我国商业银行共实现净利润1.83万亿元,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留存利润为1.46万亿元(假设股息率为20%),从这方面讲,我国商业银行降低股息分配率并通过转增股本金的方式补充核心资本是一种重要内源融资方式。外源融资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外部融资补充核心资本的方式,具体形式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发新股、配股等。外源融资方式相较于内源融资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筹集到大量的所需资本,相应地其所承担的代价是资本的成本较高,并存在股权被摊薄的风险。从实际运作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的资本补充方式还是偏重以通过外源融资的渠道来实现。

二级资本补充方式以发行次级债为主。依据巴塞尔协议的定義,优先股、储备重估、次级债务、混合资本债券等则归类到二级资本的范畴。上述不同形式的二级资本的获取都存在不同形式的约束条件,如非公开储备需要得到本国监管机构认可才可纳入二级资本,资产重估增值的应用也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要被重新估值且价值有增长时才能计入。发行可转债或者优先股的方式受制于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健全程度约束,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补充形式与渠道都比较单一,主要有两种,一种为长期次级债券形式,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是混合资本债券形式。我国监管机构发布有关附属资本补充的规定也基本上是从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约束。2004年以后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规模逐年增长,根据Wind统计最新的次级债发行数据,2018年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4007.20亿元,而截至2019年5月,商业银行已发行次级债券3640亿元,已经与去年全年的量相当。2013年《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对于非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由于其融资渠道的选择更少,次级债成为其进行二级资本补充的最重要方式。

但次贷危机让监管看到了次级债的不足与问题,在巴塞尔协议III中更强化了一级资本的核心地位。我国监管也是区分合格与非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并在监管中更加强调补充核心资本。如银监会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完善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在做实自身资本能力时,应结合银行实际优先补充核心资本,增加内部积累提高核心资本的能力。对于发行次级债以及混合资本债的方式补充二级资本时需要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批准的额度之内发行。为了防止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还规定无论商业银行是以次级债方式还是以混合资本债形式进行二级资本补充,发行的对象不能是银行。由此可见,监管层面更注重商业银行提高自身积累能力,以及对核心资本的补充。商业银行以二级资本形式补充资本将越来越严格,对创新补充资本工具的探索研究十分必要。在法律法规层面,2012年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中虽然没有给出具体的资本补充工具,但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也对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制定了相应的准则,这为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创新工具的尝试提供了指引。在全球范围内,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对资本创新工具进行了探索,在实际应用层面或有资本补充银行资本便是一例。

或有资本补充商业银行资本的应用优势

在理论研究方面,2005年Flannery率先提出了或有资本的概念,这种混合债券的初始属性是债券,但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即在银行初始持股者股权或资本减少时,这种混合债券可以从债券属性转换为股权属性。这是一种新式的混合证券,在宏观环境处于上升期的时候为商业银行提供杠杆支持,而一旦经济形势发生逆转可以则为它们提供安全保护。这种机制的优势有两方面,一是由于或有资本的债务属性,对于投资者而言其相较于股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税收减免优势;二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当银行发生危机需要清偿债务时,会将这部分债务转换为新的普通股权,是一种资本自动重组的机制。不难看出,或有资本带有明显的应急属性。

或有资本最早应用于保险业,源于大型保险集团对风险回避的需求,其本质是一种期权。金融危机之前其实是没有银行发行过或有资本工具的,金融危机之后发行过或有资本工具的机构有劳埃德集团、拉博银行和瑞士信贷这几家。由于大型银行的破产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一旦发生破产事件会对整个宏观经济造成严重的冲击,因此有一种方案是允许银行保持“大而不倒”,但是通过制度安排避免“大而不倒”的缺陷,找到这些银行倒闭时产生所有成本的解决方法,或有资本属于这种方案。从其它国家的情况来看,已经有不少的监管者开始考虑或有资本的应用优势,比如伯南克以及盖特纳都曾多次提及或有资本。巴塞尔委员会也对其不同的技术和风险特性进行了研究,目前已经默认或有资本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重要方式,未来可以看作是股权资本的一种补充。

或有资本的应用可行性分析

对社会整体效用有双重影响效果。出现危机时,处理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问题的直接结果是纳税人为此买单,这将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或有资本恰恰是实现外部救助向内在自救转化的工具,它可以减少政府对机构进行直接注资或提供担保的行为,由于机制的自动性和强制性,也使得金融機构的自救及时性得到保证,从而缓冲了危机的进一步扩散。对于社会而言,其优势在于减少外部救助的成本和提高救助的效用。但是,或有资本的债券属性使得其在大多数国家具有税收减免优势,从纳税的角度讲,商业银行发行或有资本提升自己抵御风险的能力是从降低了整个宏观层面和公众利益换取的,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是一种直接的相关效用损失。

市场约束与过度冒险问题。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或有资本使其在不利的背景下吸收损失的能力得到增强,但有可能带来商业银行过度的冒险倾向。因为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是归股东所有,而过度冒险带来的破产成本却是由股东与或有资本债权人共同承担,因此或有资本债权人实际上是有激励去约束银行的过度冒险倾向的。但这当中也有内在的逻辑矛盾:当或有资本的发行规模足够大时,或有资本的债权人的约束行为才能使银行的风险成本显著上升,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当或有资本的发行规模足够大时,其承担银行破产的损失比例也够大,这反而是刺激了银行进行更加冒险的行为。对于如何设计或有资本工具以平衡上述的矛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

或有资本工具设计机制的复杂性。由于或有资本具有期权的性质,因此也存在组成期权合约的标的资产、执行期限、证券持有期、转换价格、触发条件等内容。以上要素当中,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最为重要的是触发条件,这也是学界对或有资本研究最多的内容。触发条件一般基于两种不同的指标类型,一种是以财务指标为基础,而另一种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对于这种两触发类型,各有优缺点。对于以财务指标为基础的触发应该基于金融机构一年以上的会计账项,但是财务数据可能存在滞后性的问题,从而不能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的真实情况。若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设置触发条件,由于市场价格是对未来公司的价值的反映,可以快速反映出公司的价值变化,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触发机制不但可以避免财务数据的滞后性,也能限制对资产负责表的操纵空间。然而,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触发机制的有效性前提是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否则,或有资本的转换可能带来股价的操纵。或有资本的转换也可能会带来“死亡螺旋”,即当股价受到非理性下跌冲击时,在减少股东财富的同时会使或有资本持有人受益,而股权的稀释又将导致股价的进一步下跌,此时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触发机制是不合适的。当然如果用过去一段时间的移动平均价为基础作为触发基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减缓上述的情况。对于触发变量的识别也存在两种形式,即单触发机制和双触发机制。单触发机制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将触发阈值的设定权赋予了银行自身,如当银行的资本比满足一定条件时,这些或有资本债券可以自动转换为股本,这种触发阈值的设定权赋予银行会是比较切合实际的。第二种单触发机制并没有将触发主动权赋予银行自身,而是从宏观与系统性的角度出发,以系统性风险为判断基础来触发,由央行这个角色通过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触发是最合适的。巴塞尔委员会对或有资本的触发机制的规定也是单触发机制,条件可以是问题银行为了存续从而降低负债或者政府对问题银行的资本注入。双触发机制实质上是两种单触发机制的综合,例如,触发的第一个条件是银行的股价,股价必须满足低于一个预先设置好的数值,第二个必须满足的触发条件是衡量整体金融情况的股指也需低于特定值。尽管或有资本工具可以在危机时带来一定的缓冲作用,但其复杂性和非标准特点也使得其从设计之初就面临较大的困难,不但监管层对于复杂资本工具所带来的传导影响持有疑义,投资者甚至发行人厘清其在不同市场背景下的影响也并非易事。

我国银行业引入或有资本的应用建议

金融危机的发生引发了国际学界对于或有资本的研究,或有资本工具被看成是在市场环境有利的时候发行的应对未来潜在危机发生的缓冲方式。但在在全球对银行监管越来越严格的时期,就如何扩展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方式,提高银行资本的质量,提升资本应用的效率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重点,或有资本工具由于其特性可能成为资本补充的创新方式。由于或有资本在银行的应用在我国仍属于新事物,对其的研究仍处于初始阶段,要想在未来引入或有资本工具,学界与实务界都应该对或有资本的理论与实际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特别是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或有资本的设置、触发方式、转换价格以及定价方面都需要更进一步的探讨。对于或有资本在我国未来的应用,以下几方面问题仍需研究推进: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如何监管或有资本仍需更多的研究与讨论。首先,或有资本是一种创新型的混合性质的证券,能否被纳入一级资本工具仍需具体分析。在危机时刻帮助银行摆脱危机的机制以及效果,如何对或有资本进行有效的监管等问题都有待解决。事实上,或有资本实际上并不能解决流动性问题,它也不能阻止信贷紧缩,它只能在不利的背景下通过重组资产结构增强市场信心,减少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再者,监管层需要权衡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或有资本工具带来的外部救助成本减少与对社会公众税收直接损失,以此达到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效果。

由于或有资本具有增加市场外部约束与加大银行冒险倾向的内在矛盾性,因此,只有在适当的资本区间内,或有资本的债权人有激励动机去约束银行行为,同时银行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也有动机限制自身的过度冒险倾向。从管控银行风险的角度讲,或有资本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合意的政策应该差别化对待资本水平不同的银行,允许或强制高资本水平的银行发行一定规模的或有资本工具,同时对于低资本不平的银行审慎处理其发行资格与规模水平。

对于或有资本的设计需配合我国银行业的具体现状而定,在触发机制、触发条件和触发方式上面需做到合理有效并且能让各方都能较好的理解。例如,转换触发条件如果设置太低,则不能在危机时帮助银行摆脱困境;相反地,如果设置过高,则不利于银行股东并造成资源的浪费。对于应该采用单触发还是双触发机制,或是触发条件阈值指标,是基于财务数据或市场价格数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鉴于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并非成熟有效以及我国银行机构差异化的现状,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采用基于财务数据与市场数据相结合的双触发机制可能会更符合现实要求。当然,每一例或有资本方案的具体设计仍需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以及整体宏观背景而定。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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