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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政府财务公开探析

2019-11-20王国刚

财会学习 2019年30期
关键词:财务公开职能民众

王国刚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的服务型职能愈来愈明显。“对社会和民众的财务服务”是政府的服务型职能主要表现之一,且这种财务服务必须建立在诚信公开的基础之上。另外,随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不断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不断加快,民众对政府的财务公开要求也日益强烈。在政府内在职能和外在环境需求的新形势下,对我国政府财务公开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一、财务公开的经济学理论探析

(一)信息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信息是不完全公开的,各个市场的主体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对等的[1]。各个信息主体会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资源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并且利用其获得的信息从事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活动。对于政府机关和普通的人民大众来说,前者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拥有社会中大部分的信息资源,并且政府本身就是很多市场、社会信息的生产者,在信息的掌握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在政府和人民大众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若政府不主动公开其掌握的信息,不符合经济学市场规律,也不利于政府政策的开展和执行,无法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另外,人民群众由于掌握的信息欠缺,无法实现自身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无法确保自身合理、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从财务经济学的受托经济理论分析,对财产所有者来说,其授权或者委托财产经营管理者经营和管理,这样对双方来说就形成了财产委托和受托关系[2]。政府的财务经费来源于民众的纳税收入,从财务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国家的民众即是财产的“委托人”,而政府机构则是财产经费的“代理人”,代理执行各种有利于国家、社会和民众的公务活动。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公务人员拥有绝对优势的信息占有量,在利益的诱惑下,致使公共资源私用,出现以权谋私、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甚至奢靡浪费、腐败贪污成风,既违反了经济规律,又违背了政府建设的初衷。因此,必须规范和完善政府财务公开,加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政府财务公开的必要性

(一)是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

作为经济责任的“代理人”必须按照受托经济责任规律执行其“代理责任”,其财务管理和财务举措必须符合受托经济责任规律要求,其财务管理行为上必须“合法、高效、有益于社会和民众”,必须符合“委托人”即民众的意愿。反之,一切违背“委托人”即民众意愿的行为,不仅具有恶劣的政治、社会影响,还是违背经济规律的行为,其结果必将为市场和社会所抛弃。因此,从经济发展内在规律角度分析,使委托经济责任的代理方,又是具有独立人格和理性的经济人——政府机构公务人员在执行其代理责任和行为时,能够有一定的压力和约束,在占用大量信息资源的条件下,在公众赋予的至高权利中,能够克己奉公,不被权利所迷惑,避免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滋生。通过政府财务公开制度的建设和管理,使政府代理行为能符合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在规律要求,或者尽可能不违背,这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二)是加强民众监督的有效途径

作为受托经济责任的代理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来源于民众,也要施惠于民众,民众对财政资金的数量、使用途径、发挥的效能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和参与权,因此民众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社会中部分政府公务人员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公款旅游、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民众对政府机构的信赖。如2013年以来,湖北天门市沉湖五七泵站管理处挪用乡镇泵站维修工程款50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单位日常开支;湖北阳新县三溪镇黄冲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人违规套取、挪用专项扶贫资金;2016年3月和2017年1月,湖北房县林业局违规挪用专项扶贫资金262万元,用于发放基层站(场、所)干部职工工资和遗属生活补助等。诸如此类的案例严重激起了民众的“仇腐”意识和“维权”意识,政务财务不公开或流于形式,民众无从知晓其财务使用方向、使用比例和使用效果。政府无论如何自辨清白都显得苍白无力,只有政府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并且准确、详细,民众才能有效发挥其知情、监督和参与的功能,才能对政府的财务代理行为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三)是加强政府职能效用的有力保障

加强政府的工作效能,必须防止和严厉打击政府机构人员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公款旅游、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而实行政府财务公开,使政府财务信息透明是防止政府腐败的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加强政府财务公开管理是降低政府工作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有力保障,使政府有效利用手里的资源和权利,真正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为民众办实事、办好事。如有些政府机构的会务工作,明明本市有很充裕的条件,却要到外地酒店去开,开会一次的花销浪费很多资金,而据媒体报道20万就可以建一所希望小学,30元就可以够一个贫困山区的孩子一学期的费用。实行政府财务公开,使其在阳光下透明执行,促使政府能够节约其行政成本,把更多的资金和资源用于支援贫困建设、提高教育文化的领域中,使社会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和优化的利用,提高政府的效能。

三、加强政府财务公开的措施

(一)加强政府财务公开的意识建设

新形势下,国家行政职能逐步发生转变,其服务性职能越来越明显,作为国家职能的行使者,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也应该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加强宣传、充分认识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充分领略作为人民公仆的内在含义和具体行动责任[3];不断加强对财务公开制度、知识、作用、影响等方面的学习,提高各级政府公务人员财务公开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财务公开宣传,使政府财务公开不仅深入到政府公职人员内心深处,还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传播,提高民众的财务公开意识。

(二)加强政府财务公开的机制建设

每一项制度的执行和开展都离不开有效的机制和严格的规范。加强政府财务公开建设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开机制,因此必须制定统一的财务公开具体内容、格式规范、甚至语言规范,以彰显内容严谨、格式规范、语言通俗易懂且不产生歧义。另外要统一政府财务公开的時间和渠道,在时间上可建立“月公开”、“季度公开”、“年度公开”制度,历年之间还可进行比较分析,以全面、细致、深刻剖析政府的财务信息;在渠道上可在政府网站、知名正规的网络媒体、受众度较高的报刊、杂志等进行公开,尽可能提高受众范围。

(三)加强政府财务公开的社会监督功能

高效的政府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离不开有力地监督和管理。首先加强政府内部监管职能建设,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管职责,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监管等;其次加强社会民众的监管职责,通过网站设立沟通、举报渠道,建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或微信举报平台等,让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有效的参与到财务公开的监管中来;再次是有效利用新闻、网络等媒体监督,媒体利用其职业的敏锐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对各种违规、贪污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使监督职能更加有效,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廉政约束更加有效。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出台,明确要求推进我国9大领域的信息公开制度,其中包含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明细、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等。

(四)加强问责和奖惩建设

加强政府财务公开建设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和严格的法律惩戒的威慑,因此首先必须健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并通过,使我国政府财务公开进一步落实到法律层面,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那些在财务公开建设中不能有效配合,或者做出非法、违规,甚至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的人员,要给予严厉的惩戒。而对于那些积极配合,在财务公开发做出积极贡献,为人民谋福利、做出特别贡献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则记入其工作绩效,予以升迁等奖励。

总之,政府财务公开是新形势下政府能得以有效开展的必要途径,也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加强政府财务公开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国计民生工程,其也是任重而道远,更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在人民的有效监督以及党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的规范的前提下,会得到更加有效的开展。

参考文献:

[1]石英华.政府财政信息的披露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汤潇雅.我国政府三公经费公开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05:10-15.

[3]常丽峰.浅析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控制办法[J].北方经贸,2015 (08):52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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