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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再谈判之财务定位

2019-11-20文亮

财会学习 2019年30期
关键词:PPP模式

文亮

摘要:随着国家政策、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是近期国家各部委及地方政府下发的PPP项目清理、整改、协商等各类文件,对PPP项目合法合规性、项目融资、央企参与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需要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重新回到谈判桌,进行再谈判。本文结合目前PPP项目合同再谈判趋势,明确其财务的定位。

关键词:PPP模式;合同再谈判;财务定位

一、PPP再谈判财务定位的必要性

目前,大多数PPP项目合同再谈判中缺乏正确的财务定位,基本上还是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针,再谈判全过程财务定位比较模糊,似有似无,也直接造成了项目合同未来执行困难。现我们就以下几方面说明PPP合同再谈判财务定位的必要性。

(一)项目合法合性完善需要

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财政部严格划出7条红线以保障项目合法合规性。在此之前社会资本方投标的PPP项目,很多触碰了7条红线,其中关于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及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最为明显。上述均牵涉到大量的财务信息内容,需要财务合理定位。

(二)推动项目融资落地需要

一个PPP项目成败的关键在于项目的可融性及外部融资机构支持,根据目前已落地的PPP项目融资落地数据,实际项目落地率不足15%,项目融资已然成为PPP项目执行的拦路虎。在国家出台PPP项目新政之后,银行融资方向及相关要求也普遍趋紧趋严,感受最为深刻的就是财务投融资,若项目合同再谈判未能有效客观反映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则项目未来融资将是困难重重。

(三)项目各方财务收益调整需要

PPP项目合同再談判势必会牵涉到原PPP合同核心条款的变动,例如:年限调整、回报方式调整、支付方式变化、新增绩效考核等。此时社会资本方需要财务投融资人员对核心条款的变化进行重新测算和敏感性分析,同样政府方也需要咨询机构重新测算政府支出责任。依据双方计算结果,双方可以提出解决方案,若社会资本方的确是暴利,则可以适当降低回报;若社会资本方非暴利,则应通过合同边界调整至中标时合理收益。

二、PPP再谈判财务定位的现状

根据我们参与PPP项目合同再谈判的经历以及调研情况来看,在合同再谈判中的财务定位严重缺失,“为保住项目而再谈判”比“为执行项目而再谈判”的案例更多,合同再谈判主要内容还是基于“保项目(不被清库)”,未能全面考虑银行融资等外部条件变化对项目的影响。以下将分析目前PPP合同再谈判财务定位的现状。

(一)财务专业参与力度不深

从我们调研的几家大型建筑央企主导的PPP合同再谈判人员组成情况来看,财务投融资人员参与比例普遍不高,谈判主力军仍然以市场人员为主导。虽然,市场人员前期对项目跟踪、投标、签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PPP合同签订后一般代表项目进入了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所遇到的各类问题理应以财务投融资为主。另外,各企业的财务投融资人才储备也不尽人意,思想意识还停留在施工业务阶段,专业功底不扎实,经常与政府方咨询机构对接答非所问。

(二)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普遍下降

经过我们对PPP项目合同再谈判后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分析,大部分项目再谈判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呈普遍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项目合法合规性欠缺导致融资未落地,项目资本金提前到位;第二,项目征地拆迁影响,工期延长;第三,外部市场融资利率上升(影响资本金收益率最大因素),而央行基准利率未变动(政府回报挂钩);第四,政府财政承受有限,要求延长运营期年限;第五,取消PPP项目包中的子项目,导致资本金占比过高等。上述一系列合同、非合同原因造成了项目整体收益率下滑。

(三)调整后的合同可执行性较差

通过多轮谈判调整的PPP合同协议,理应得到社会资本方、政府方及外部项目融资机构等认可,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事与愿违。修订后的PPP合同或补充协议往往只能满足一方需求,无法满足其他各方需求及金融机构要求,导致无法有效执行及项目融资推进。另外,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为保证既得利益,互不相让,导致未能有效在PPP合同中设置、调整相关风险分配机制和合理退出方案,最终权责利还是分不清。

三、PPP再谈判财务定位的原则

在PPP项目再谈判过程中,需要财务投融资专业指导,财务人员必须发表专业意见,谈判各方应充分尊重财务投融资意见,以便项目能更有效执行下去,既符合社会资本方又符合政府方等各方利益。主要定位原则如下: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项目合法合规性是整体性原则,所有的PPP业务必须基于合法合规性原则下开展。PPP项目再谈判中财务的定位首先应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若项目合法合规性存在先天性不足并无法弥补,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需要考虑退出,PPP项目的退出是一种正常合同行为,并非就一定属于合同违约。

(二)社会资本利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原则

PPP模式是全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既涉及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经济效益,又涉及政府方和公众的社会效益,既要避免社会资本方利润超出合理区间,又要保障社会资本方长期合理回报,确保项目运营可持续。总结起来PPP项目目标:是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与社会资本合理利润最大化二者之间的平衡,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产出的标准和运营效率,从而有效提升其对公众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

(三)项目合同推进原则(可执行性原则)

依托现有PPP项目合同协议,集合各方意见,尤其在项目建设期阶段要统筹考虑项目融资机构意见,争取把项目合同调整为可推进、可执行的合同,防止出现连续性修改或者随意修改现象。另外,在合同修订时要充分考虑法务意见(律师意见),全面分析法律变更风险。PPP项目合同推进,关键在于解决融资和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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