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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对策与思考

2019-11-19黄敬文叶友青

绿色科技 2019年15期
关键词:现状对策

黄敬文 叶友青

摘要:阐述了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重要性和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现状,分析了引起山林权属争议的原因,从健全和完善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组织、坚持依法调处、充实调处力量等方面提出了做好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对其他县的调处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现状;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9)15-0225-03

1引言

森林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是实现定南县绿色崛起的基础资源。它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权改革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森林资源的利用不断增加,各种矛盾冲突也日趋明显。山林权属争议(通常又称山林纠纷)是山区农村、林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山林权属争议的不断产生和久拖不解决或解决不好,不仅会对林业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一定影响,破坏森林资源,不利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而且容易引发个体和群体矛盾事件,如吵闹、伤害、缠访等,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山林权属争议已成为社会普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对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简称调处,下同)工作经历及对山林权属争议情况的调研,对做好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提出了对策建议与思考,相信对其他地方亦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2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现状

2.1定南县森林资源概况

定南县位于江西赣州市南部,素有“江西南大门”之称,全县属丘陵低中山地貌,处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境内气候温和。森林特征类型以常绿阔叶林为主,树种资源丰富,有46科103属225种。全县土地总面积132223hm2,其中林地面积111237.7hm2,占土地总面积的84.1%,森林覆盖率83.01%。定南县属类型的山区林业县,生态环境优越,被赞誉为“赣粤门户,生态定南”。

2.2定南县山林权属的历史演变

定南县的山林权属经历了6个历史演变阶段,依次为:第一阶段是土地改革时期(1950~1953年底)。分配山林给农户等所有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农户享有山林所有权;第二阶段是农业合作化时期(1956年6月30日至1958年8月29日)。农民将土改分得的山林作价入社,农户私有的山林转变为高级社集体所有;第三阶段是人民公社化时期(1958年8月29日至1959年底)。全体农民人社,所有农民私有土地和已归高级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成为集体土地,高级社直接转入人民公社大队,其土地归大队所有;第四阶段是四固定时期(1960~1965年)。确认山林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颁发“四固定”山林所有权证或登记造册;第五阶段是林业三定时期(1980~1985年)。是以四固定经营权为基础,把大部分山林从大队所有下放给生产队所有,将生产队所有的林地大部分分给社员(村民)群众使用管理作自留山,保留了少量集体所有的山林,颁发了自留山证和山林所有权执照;第六阶段是林改阶段(2004~2006年)。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分配,目的是明晰森林、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换发了林权证。全县经过林改阶段的确权,142万亩集体所有林地中自留山和责任山占121.5万亩,分山到户率达86%,因此,村民之间引起的山林权属争议占了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的多数。

2.3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的主要形式

《森林法》明确,我国林地的所有权,目前只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定南县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有以下两种:一是集体所有权组织与集体所有权组织、集体所有权组织与国有单位之间的林地所有权纠纷,如村与村、村与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与国有林场之间发生的纠纷。二是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小组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纠纷。

2.4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现状

定南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按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进行,由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分别调处,由申请人向县、镇两级政府分别提出书面调处申请,县人民政府调处的案件,原来一直由县林业局负责办理调处的具体工作,存在调处工作人员少,专业结构不合理等情况。随着不动产制度的改革,2017年8月,上级有关部门对县林业局、县不动产登记局(县国土局)就山林权属争议调处职责作出指导意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由不动产部门牵头,林业部门做好配合。2018年3月起,国家机构改革启动,定南县明确森林确权登记管理工作由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门(经国土局整合相关部门成立)承担,但现在正处在职责过渡期,未明确移交工作,还要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等,所以,现在林业、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部门)都在进行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据调查了解,自然资源部门调处工作同样面临着调处工作人员少,专业结构不合理等情況。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案件,大多由镇林业站承办调处工作,个别由镇司法所承办,镇林业站配合林地现场勘查。镇林业站也只有2~3人编制,各专业人员不足,同时还要承担森林资源管理、营造林检查指导、森林防火等繁多细致的工作,所以影响调处效率。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相关权属证据、证人经历时间长,大部分的山林早期长时间没有管理,这些都导致调查取证的困难。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行政裁决。由于上述问题情况的存在,使山林权属争议案件有的不能短时间调处,有的作出处理决定了因质量不高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要花时间再调处,这些都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引起山林权属争议的原因

3.1山林界址遗留问题

目前,定南县农村山林权属经历了几个历史演变阶段,虽然大多数的农村山林权属问题已经明确,但由于当时界定山林权属问题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在界定山林权属时,疏忽大意,界限模糊不确定,导致权属问题一直存在矛盾。还有的山林界址上一辈人已经口头处理好了,但因没有协议和界址图(草图),经历时间长后,后人不清楚界址而产生纠纷。山林界址不清是引起全县山林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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