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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要求继承出嫁后去世闺女耕种的土地?

2019-11-18

妇女生活 2019年11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铁柱经营权

问:李粉花1970年出生于豫南一个小山村。山村耕地稀少,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1993年,李粉花经人介绍,嫁给邻村的赵铁柱。嫁过去之后正好赶上土地调整,李粉花在丈夫所在的村里分得了八分耕地,相应地,李粉花在娘家所分得的耕地被收回。后来李粉花同赵铁柱生育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也相继分得了耕地。2017年,李粉花因病不幸去世。其父母只有李粉花這一个女儿,担心女儿去世之后无人养老,便想着继承女儿分得的耕地,多种点地以增加收入,为将来养老做准备。请问,李粉花父母能否继承李粉花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农户家庭中一人死亡,承包地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因此李粉花父母无权要求继承李粉花分得的耕地。

律师 陈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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