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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产品的市场供给制度研究

2019-11-18唐潜宁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年19期

唐潜宁

【摘要】生态产品能否实现市场化供给主要应从制度性条件、经济型条件和技术性条件三个方面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生态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推动了生态产品市场供给。当前,应在展开对市场供给生态产品的可行性分析基础上,剖析市场供给模式运作机制,并探讨如何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生态产权制度来实现和推进生态产品市场供给的制度建设,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生态产品市场供给的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态产品  市场供给  供给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9.014

市场供给生态产品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条件、消费者偏好等因素的改变,生态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发生变化。政府逐渐从某些生态产品领域退出或淡化,转而利用积极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体及非营利组织参与其中。同时,政府利用竞争机制降低生态产品供给成本,提升供给效率。这两个变化趋势共同反映了在生态产品供给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及其职责履行是通过制度设计,解决为谁供给、供给什么、供给应该达到怎样的水平及如何支付供给费用等问题,至于生态产品生产供应的具体行为则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节。

生态产品能否实现市场化供给主要从制度性条件、经济型条件和技术性条件三个方面考虑。制度性条件主要考虑经济性制度和法律性制度。前者决定价格在市场中对资源的配置,如各地区颁布的生态补偿条例,后者体现为政府通过有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排污许可证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企业、个人或非营利组织的行为,确保他们在政府规定的程序下进入市场、运营项目,最终提供足够满足公众需求的生态产品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即是最有效生态产品供给的制度保障之一。

经济性条件受成本—收益的约束,凡是生态产品供给的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市场便会提供生态产品。技术性条件主要通过设计生态产品的排他技术,使得生态产品具有市场属性,从而解决生态产品供给中的“搭便车”问题。排他技术的设计成本与售后的服务成本成为了影响市场供给生态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而实践中,随着科技发展与创新,生态产品的排他性技术设计越来越多,运用越来越广泛,如供给清新空气的空气净化器、进水器等。对于部分生态产品而言,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消费的排他性已经成为现实可能。因此,通过市场提供生态产品具有可行性。

生态产品市场供给模式的运作机制与约束条件

市场供给的运作过程与实现途径。在市场供给模式下,生态产品的市场供给涉及的相关利害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市场部门(组织)和消费者三者(如图1所示)。以公共利益为准则的政府允许或授权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部门进入生态产品生产领域,并对其生产过程负指导和监督之责。市场部门(组织)在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不得不同时对政府和消费者负责。生态产品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通过“买”“卖”直接产生关联,其中,生态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交易关系,生产者根据消费者的超额需求提供相应的生态产品,消费者则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支付相应的费用。

生态产品市场供给的实现途径主要包括市场自供给、特许经营、使用者自愿供给等。其中,市场自供给是指厂商自筹资金,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来生产和提供生态产品。该路径下,政府的职责在于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使得生态产品交易价格按照“供”“求”自动调整,以满足消费者对生态产品的多元化需求。特许经营是通过合约的方式将生态产品的外部性内部化,并达到提高内部化效率的作用。生态产品特许经营实质上是政府以合约的形式将生态产品的供给职责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市场。即在特许经营下,政府通过租赁的方式,将国家的生态资源租赁给市场部门(组织)生产、提供商业化的生态产品,主要满足人民群众的额外生态需求,而消费者向生产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来弥补生产者的投资成本。使用者自愿供给是指使用者既是生态产品成本承担者也是生态产品的受益者。而自愿供给的范围与规模普遍较小。在小范围内,生态产品的供给者同时是生态产品的受益者,“搭便车”行为容易规避,即使存在这种行为,也只能享受短期的利益,且搭便车者会面临丧失范围内成员的信任而损害自己长期利益。

生态产品市场供给模式的约束条件。一是生态产品产权界定不明晰使其市场化交易缺乏依据。自然要素是生态产品生产的物质基础,它的整体不可分割性使得生态产品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能有效分割,其产权和配置也不像一般商品能有效界定,尤其是产权边界模糊的自然要素;同时,由于产权主体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以及界定生态产品产权的技术水平有限,使得界定成本很高。这些都是生态产品产权界定的瓶颈问题。

二是生态产品稀缺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生态产品的稀缺性是相对于人类无限增长的生态产品需求而言。生态产品的稀缺性可分为绝对稀缺和相对稀缺。前者是指生态产品的总供给低于生态产品的总需求,后者是生态产品资源的总供给能满足生态产品的总需求,但是由于分布不均而造成局部范围生态产品的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生态产品是稀缺资源,不可能满足人类无限的欲望,故必须在有限的生态产品资源情況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生态产品资源,以满足人类无限欲望。

生态产品市场供给的制度建设

构建生态产品市场供给的产权制度——基于科斯定理的视角。一是生态产品市场供给的产权制度架构。生态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框架为:生态产权设定、生态产品有偿使用和生态产品的生态价值评估制度等。

在中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政府通过开发、受让允许企业或个人使用这些自然资源。从实质上讲,政府是生态产品产权的唯一出让方。政府以区域生态承载力为最高界限,并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将生态产品出让给企业。生态产品消耗企业在所获得的生态产权基础上,在权利范围内消耗生态产品。市场交易过程中,拥有生态产权者(出让方)和生态产品消耗企业(受让方)具有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受让方因支付对价而取得消耗性的生态产品。值得注意的是,生态产品消耗者的权利受出让合同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反之则视为违法。

生态产品有偿使用建立在权利自成原则基础之上。在保障个体生存与生活的前提下,生态产品使用权自然而成,无需经过授权取得。然而,因企业生产性消耗致使生态资源稀缺,而政府无法实现充足供给时,利用市场机制,实行生态产品的有偿使用有助于缓解资源紧张。

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是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的基础。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本身的复杂性与生态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价值评估制度的建立除了需要研究人类活动对生态产品生产的影响,还要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方的效益。因此,生态产品的价值评估制度的设置应从评估主体、客体和方法三方面考虑。对于生态价值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品质需要行业协会予以监督管理,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生态价值评估方法需特定的法律或政策专门予以规范。对于特殊类型的生态产品,应针对性地制订评估程序、方法,使之能得到更加细化、准确的评估结果,以提供更客观、可信度更高的价格信号,最终实现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兼顾的平衡。对于生态价值的核定应该采用差异化核定法,例如,对于森林生态产品生态价值的核定要考虑其水土涵养和净化空气的价值;对于水生态产品需要考虑其来源,比如来源于流域或湿地等。此外,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政府应充分考虑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调整评估方法。对于生态价值核定机构,政府应严格把控评估专业机构资质标准。只有经政府授权的权威专业机构核定确认的生态价值,才能够被视为生态产品产权确认、出让和流转的价格依据之一。

二是生态产品的转让、回购制度。生态产品的转让与一般商品的转让不同。首先,国家应对生态产品产权人申报的产品生态价值进行价值核定;其次,由市场参与者按市场价格进行生态产权转让,而政府则按保护价格对经相关机构核准的生态产品价值量无条件予以收购,否则,将挫伤生态产品产权人提供生态产品、创造生态价值的积极性。

对于因科技进步、制度创新等特定事由产生的富余生态产品,企业可通过标准程序,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予以回购。国家应采用差异价格制度回购生态产品,比如溢价收购因企业创新而产生富余的生态产品,平价或按市价回购企业因缩减生产规模而富余的生态产品。对于转让、回购的生态产品,国家可建立生态产品储备制度,适时根据需要投放市场。

三是生态产品出让金管理制度。对生态产品出让金进行管理主要是为了规范出让金的使用或实现出让金增值。政府出让生态产品实际上是政府利用生态产品国家储备调节市场上生态产品稀缺的手段,也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基于生态产品对于人类福祉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生态产品出让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生态资源保护和生态价值增值活动。此外,为增强生态产品的流动性和市场交易的活跃度,除上述制度之外,还需要建立生态产权转让的一级、二级市场,用政府财政支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生态产品供给市场,维持生态产品的持续供给。

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一是补偿标准的确立。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弥补,并非盈利方式,因此,补偿标准不应超过生态要素保护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或生态修复成本。但生态产品的生态性决定了其价格应该在公众的接受范围内,因此,以生态产品的价值作为生态补偿标准时,只能将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确定补偿标准的参考和理论上限。

二是生态补偿的监督。生态补偿监督管理体制是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保障,它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动态运行提供了管理与监督的组织与机制。首先,建立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垂直管辖体系。将垂直管理模式纳入到生态补偿监管中,有利于生态补偿项目的推进。其次,建立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市场化的生态补偿信息需要在公开市场上予以公开,通过政府、公众或者第三方监督,保障生态产品消耗方按时支付补偿资金,保证生态产品供给方按照供给合同提供生态产品。再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生态补偿的实施进行评估,国家监督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分阶段对生态补偿项目的补偿支付和供给维持进行监督。

三是代际补偿储备金制度。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不单在于当代的可持续,还必须考虑代际发展的可持续性。代际的补偿需要就当代的资源开发行为征收相应的补偿费作为储备资金,用于以后的生态恢复与治理。[1]因此,代际补偿储备金制度建设的核心在于通过对生态恢复的成本和周期进行核算,制定出相对准确的储备金提取比例,以维持生态系统的动态均衡。对于所提取的储备金,应成立专门的机构予以管理。

落实生态产品市场供给的金融制度。一是生态金融制度建设的路径。生态金融制度建设首先要考虑对生态金融进行顶层设计。金融对生态的支撑所涉及的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主体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会直接影响金融资本对生态产品的市场供给的效率。因此,需借鉴国外生态金融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对生态金融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以避免出现重大制度缺陷。其次,创新与丰富生态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形式。生态产品产权不清晰、供给的量化难度较大致使以生态产品为基础的生态金融产品需以一个可度量的“产品”来确定。创新生态金融产品可以增加生态产品的流通性,如碳排放权。再次,建立健全生态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多元化生态金融参与主体、生态金融的政策性银行和促进生态金融产品交易中介市场的建设并行。

二是生态金融的监管制度。生态金融的监管目标是通过“监督”手段,促进金融部门通过自身行动引导市场主体将环境保护和经济收益结合起来,使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应该建立生态金融联动监管机制。该联动监管机制涉及的机构包括环保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委等,在这些机构之间实现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监管合作机制,有效控制生态金融的风险。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项目“环保法规执行体系推动企业绿色发展的机制、效果与完善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JL059)

注释

[1]王金南、万军、张惠远等:《中国生态补偿政策评估与框架初探》,庄国泰、王金南:《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设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3~24页。

参考文献

丘水林、靳乐山,2019,《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缺陷及国际经验启示》,《经济体制改革》,第3期。

项波、段春霞,2016,《生态物权:一种以生态价值为媒介的新型物权》,《生态经济》,第3期。

曾贤刚、虞慧怡、谢芳,2014,《生态产品的概念、分类及其市场化供给机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第7期。

黄锡生、何雪梅,2014,《生态价值评估制度探究——兼论资产评估法的完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责 编∕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