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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区域合作保护机制的思考
——以南海稳定和区域和平发展为切入点

2019-11-18刘丽娜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中国文化遗产 2019年4期
关键词:沉船水域南海

刘丽娜(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49)

菲律宾于2013年单方面提起恶意仲裁,中国从一开始指明该仲裁违背中菲协议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表明“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而近3年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为,2016年7月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南海仲裁结果的公布使得南海该地局势更为严峻,他国纷纷发声希望以南海地区稳定发展为宗旨,南海问题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南海争议归根结底是南海资源的争议,谈判协商解决资源争议谈何容易?相比渔业、油气等自然资源共同开发可能遭遇的利益划分的困难,以及南海环境合作保护标准不统一的尴尬,水下文化遗产应是维护南海和平,实施区域合作切实的突破口。这不仅是因为水下文化遗产具有文化遗产普遍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更是因为满载中国和东南亚瓷器、艺术品的沉船、沉货恰是中国与南海诸国自古友好通商、文化交流的直接证据,对每一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都同样重要。建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建立行之有效的文化遗产合作平台是我国借用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具体体现;是南海诸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心声;是我国与东盟南海诸国和平稳定的内在需要。

一、南海水域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症结

人类文明本身的多样性导致了文化遗产范畴进一步细化,水下文化遗产①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迄今唯一的有关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其第一条准确的定义了“水下文化遗产”即“那些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至少100年以上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我国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的定义:“水下文物”为“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作为新型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我国的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曾统计过全世界水下有超过300万艘的沉船遗址——“世界最大的博物馆在深海海底”。而南海因其位于古海上丝绸之路航道,历史上往来的船舶、人类的遗物、被淹没的港口或城池就像“时光胶囊”一样凝结了当时当地的历史文明。

然而南海水域周边九国近年来在资源开发、航行自由、抵近侦察等方面的区域争端频频发生,再加上南海仲裁结果的公布,无疑使得南海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一)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现实挑战

南海处于中国东南方,又名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是世界第三大陆缘海。南海周边九国为:中国、越南、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南海东北部经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等众多海峡和水道与太平洋相连,西南经马六甲海峡与印度洋相通。南海的地理位置使得它在经济、国防、军事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该地位居西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航运要冲,处东西文明连接的航道,而岛礁众多的分布使得这条古代航线上往来船舶常常在此地触礁沉没,再加上岁月变迁、地壳板块移动,使得南海水底蕴藏着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泰国从1975年开始水下考古发掘,截至2007年在泰国湾和印度洋的安达曼海内共发现52艘沉船。印度尼西亚被誉为“千岛之国”,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海上贸易、航运等海上活动历来频繁,恶劣天气和海底地貌造就了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菲律宾是打捞水下文化遗产最多的南海国家。越南则长期插手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文莱多与法国等进行合作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然而南海水下文化遗产正面临多方面的威胁。

首先,南海水下文化遗产遭受着破坏性打捞和非法拍卖的危险。相比陆上文化遗产,水下文化遗产一直保存更为完整,直到近30年随着水下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窥觊与日俱增。1980年代西方打捞公司在南海水域发现了大量蕴藏金银钱币和珍贵文物的沉船,使得世界各国的海洋猎宝公司(或个人)开始趋之若鹜的来到南海,肆意打捞沉睡在海底的水下文化遗产。其中最臭名昭著的为“海尔德马尔森号沉船(Geldermalsen)”和“中国泰兴号沉船(Tek Sing)”的打捞。1986年“海尔德马尔森号”沉船打捞出水了16万件中国瓷器,是迄今所发现的最大一批中国外销瓷器;利欲熏心的打捞者全然不顾沉船货物的历史意义,使得这艘1751年沉没的荷兰帆船上留下的珍贵遗产遭到毁灭性毁坏。1999年南海西沙出水的泰兴号商船是中国最后几艘平底帆船之一,出水了30多万件有考古历史意义的瓷器,为了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打捞者将品相一般的古瓷器全部敲碎,留下品相较好的在德国斯图加特拍卖,此举使得这艘最大海难之一(当时沉船载有大约1500人,全部随船沉入深海,比泰坦尼克号邮轮沉没时罹难人数还多)的沉船遗骸荡然无存[1]。可见,水下文化遗产因其巨大的经济价值使得打捞者全然不顾其具有的文化艺术和历史考古价值,南海各国在其水域内都发现了严重的非法商业打捞和境外拍卖行为。

其次,相比陆上文化遗产,水下文化遗产的盗捞和非法走私更为隐蔽,任何国家很难借助自身海监有效保护本国水域内所有水下文化遗产。这是因为南海中的水下文化遗产大多位于远离大陆的海底深处,海面巡逻的海监、海警很难第一时间发现盗捞行为。即使一国海监第一时间发现盗捞潜点并且下水,也很难追踪和抓捕盗捞者。因为水下文化遗产打捞是一项技术性极强又极其危险的工作,盗捞者(或盗捞船)采用先进海上定位设备和打捞仪器,潜入水后有时会在邻国水域才出水,一国海警根本无从寻起。即使海监人员潜水发现到盗捞者,水下抓捕谈何容易。从1980年代开始,南海那些被盗走的水下文化遗产常常是在拍卖场合才被所属国发现。总之,一国边防海警根本无法有效制止该国水下文化遗产的盗捞、走私。

再次,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门综合的新兴学科,涉及生态、考古、海洋、文化遗产保护等学科的新领域,要考虑拖网捕鱼、港口工程、采矿和疏浚河道等因素的影响,还要有海洋水文、海底动植物对水下文化遗产影响等相关知识。南海国家需取长补短、通力合作。UNESCO在《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生效后,着力推进世界范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发展和培训。南海九国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上各有千秋。例如,中国因“南海Ⅰ号”沉船保护、白鹤梁水下博物馆等在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技术上世界一流;而菲律宾在水下考古、潜水培训上更为专业。各国只有充分合作取长补短才能相互促进。

(二)地区争端阻滞南海水下文化遗产的国家管辖

南海诸国或是陆地相连,或是海域相叠,领土争议、海域划界争端一直不断。首先是南沙群岛的岛礁归属的争端。1970年代开始陆续就有南海国家谋划对应属我国的岛礁非法侵占并“固化”。越南先后提出了对南沙和西沙群岛的主权要求②1975年越南西贡政府发表《关于越南对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的白皮书》,1977年发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明》对南海海域提出广泛要求,并将西沙和南沙群岛宣布为越南领土。详见,Republic of Vietnam, Vietman’s Sovereignty over the Hoang Sa(Paracel) and Truong Sa(Spratly) Archipelagoes. Saigon, 1975;Vietnam Courier, 1977.(61),4-5.,非法占领了我国20多个岛礁。菲律宾先后采取军事行动非法占领了中业岛、马欢岛、北子岛等9个岛礁,并将南沙群岛大部分宣布为“卡拉延群岛”,对群岛周围6万多平方海里的海域提出主权和管辖权主张,并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此外据《菲律宾星报》2015年8月25日报道:菲律宾语言文化委员会将推出新版菲律宾国家地图,新地图将标明黄岩岛是菲律宾领土[3]。马来西亚则是将南乐暗沙等12岛礁划入版图[4]。而印度尼西亚单方面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侵犯到我国南海主权[5]。1984年文莱对我国南通礁附近3000平方海里海域提出主权和管辖要求[6],同年马来西亚出兵占领了南通礁[7]。此外,海洋划界争端也是南海局势紧张的重要原因。2009年,南海周边一些国家单方面宣布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主张均不同程度侵犯了我国在南海主权。而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与其他国家关于岛屿争议、海洋划界的问题也层出不穷。越南与柬埔寨领土之争由来已久;印度尼西亚与越南相邻海域大陆架相叠区域一直存在划界问题;菲律宾与印度尼西亚在民格岛(Mianas)存在主权争议;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虽于2014年5月达成正式签署的海洋划界协议终结了两国长达20年的边界争端,但随后冲突仍在[8]。

对南沙群岛岛礁归属的争议和海洋划界争端主要是源于南海诸国对管控、油气资源开发、渔业资源的争夺。以2001年菲律宾在巴拉望岛东部南海海湾投产的“马兰帕亚天然气田”为例[9],这是菲律宾迄今最大的工业项目,由此开采的天然气可满足菲律宾最大岛——吕宋岛40%的电力需求。文莱90%的油气来自11个海上油气田,其中2个油气田在九段线内[10]。马来西亚作为最早掠夺中国南海水域石油的国家年产石油3000万吨以上,石油出口总值超其他国民生产总值的20%[11]。除此之外,我国渔民在南海捕鱼遭受他国军警抓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以上纷争使得南海国家在其争议岛屿或大陆架主张重叠区内无法开展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发掘和保护工作。在南沙群岛进行水下文化遗产工作,其离岸较远,调查起来不方便,再加上该水域属于国际航道,占世界海运总量的一半以上,每天过往船只平均270多艘。为了保证航道安全通畅,不影响国外船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享有的“航行自由”,中国在该水域内的勘察工作将十分敏感并受到条件限制。更重要的是,那些主张管辖海域与我国管辖海域存在诸多争议的国家,因其允许商业打捞的水下文化遗产政策直接影响着本应是我国管辖内的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三)南海水下文化遗产面临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症结

随着1980年代南海盗捞和水下文化遗产拍卖事件,南海九国开始意识到本国水下文化遗产的危机,纷纷立法、修法寻求保护。截至目前,仅有2个国家颁布了专门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即中国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水下条例》)和越南2005年的《水下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法令》③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1989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2005年7月,越南政府颁布了《水下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法令》(Decree on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Decree#86/2005/ND—CP),该法令共7章44条,专门就水下文化遗产的管理与保护问题进行了详实的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水下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制度。;而其他国家在该国民商法、文化遗产法等④菲律宾最近的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立法是《2009国家文化遗产法》(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Act of 2009,R.A.10066),该法于2010年3月26日被批准实施。泰国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集中在两部法律中《民商法典》(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和1992年修订的《有关“文物、纪念碑、国家博物馆艺术品”的法案》。2010年印度尼西亚颁布的《文化遗产法》(Act No.11 Year 2010 on Cultural Heritage),侧重于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以及出境管理,设置了较之前法律法规更为严厉的责任条款。马来西亚2005年颁布的《国家遗产法》其中该法第九部分专章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管理与保护进行了规定,包含第61-66条共计6个条款,内容涉及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占有、保管、控制、宣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水下文化遗产的打捞、发掘许可以及在调查、打捞、发掘期间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等。资料引自:J hohannes Marbun, Conflicts and Challenges Managing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in Indonesia,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Stat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Build-up of the 21st 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xiamen,2015.法律中渗透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南海诸国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理念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所有权上的保护模式;另一种是基于《打捞物法》的保护模式。

首先是基于所有权建立的国内法保护模式会因水下文化遗产权属的复杂性和水下文化遗产的特性而无法提供有效保护。我国就是基于水下文化遗产权属而建立的法律保护模式。《水下条例》第2条规定:“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都依据该条例第3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这些条款值得商榷。 首先国际法中对于临海内发现起源于他国的水下文化遗产是基于主权原则而尊重水下文化遗产起源国权属的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在‘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第7条第3款:“缔约国在其群岛水域和领海内行使其主权时,根据国与国之间的通行做法,为了在保护国家船只和飞行器的最佳办法方面进行合作,要向是本公约缔约国的船旗国,并根据情况,向与该水下文化遗产确有联系,尤其是文化、历史或考古方面的联系的其他国家通知发现可认出国籍的船只和飞行器的情况。”。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如何对他国海域起源于中国的文物行使管辖权?如,我国明代商船在途经马六甲海峡或地中海内触礁沉没,现在中国如何行使管辖权呢?此外,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多是偶发因素,如渔民捕鱼、海上钻井、航道清理、日常巡逻等,在缺少考古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水下文化遗产权属难以确定。因此基于所有权而确立法律保护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最后,水下文化遗产属于文化遗产资源,并非自然资源,无法适用自然资源法律。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4条规定:“我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该条款只是规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不涉及水下文化遗产资源。那我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发现他国的水下文化遗产,我国应如何处理?现有国内法又未规定争端解决机制,又该采取何种措施免于日后的诉讼争议?因此,这种基于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而管辖水下文化遗产的国家,忽视了水下文化遗产自身特殊性,即水下文化遗产所在地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而采取与陆上文化遗产的保护相似的模式保护的做法无法有效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其次是部分南海国家一直采取“商业打捞”为原则的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理念,这种理念不利于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符合国际法原则。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是采取商业打捞水下文化遗产的典型国家。马来西亚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是从许可私有企业的打捞和与国外合作商业打捞开始的。1991年“马来西亚历史打捞者”(MHS)是第一家被马来西亚政府授予许可证的商业打捞公司,之后几年马来西亚政府先后授予不少私人公司打捞境内沉船,并开始了“以船养船⑥“以船养船”是指以一艘沉船出水文物销售所得来支付另艘沉船的打捞费用。例如,出水印度尼西亚的著名沉船“纳斯奥”号(Nasau)就是一艘16世纪荷兰葡萄牙之战中沉没于马六甲海峡的古战船,它的打捞资金来源是“戴安娜”号上的文物销售所得。”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政策。这种商业打捞模式扶持几家大型的打捞公司进行商业的打捞操作,印度尼西亚纯粹把水下文化遗产视作等同于煤石油等自然资源,对其进行商业打捞。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85年成立了印度尼西亚政府沉船委员会,并于1989年、1992年制定了保护文化遗产相关法律⑦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89年颁布43号总统法令,宣布成立沉船物品打捞与管理国家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ttee for Salving and Exploiting Valuable 0bjects Retrieved from Shipwreck),主要负责沉船调查、打捞以及发掘许可证的管理,该委员会的负责人现由海洋与渔业部长担任。资料引自:The BeIitung Wreck Site after Commercial Salvage in 1998 [DB/OL].The MUA collection[2013-0l-10] http://www.themua.org/collections/items/show/1230;1992年印度尼西亚通过有关文化财产的第5号法律(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 5 of 1992 Concerning Items of Cultural Property,Law No.5/1992),该法试图对印度尼西亚发掘的文化遗产进行国有化并开始规制文化遗产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转让、出售及出口,资料引自:Tang Cargo Exhibit: Briefing Paper[DB/OC].http://www.asia.si.edu/exhibition8/sW—CuIturalHeritage/downloads/Ethics—Tang—Briefing.Pdf.,并官方开放其海域予沉船打捞公司,正式许可国内外打捞公司对其海域进行沉船打捞,印度尼西亚政府最终收取打捞费用加上任何发掘并出售物品50%的收益。虽然2010年印度尼西亚颁布了新的《文化遗产法》(Act No.11 Year 2010 on Cultural Heritage),侧重于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以及出境管理,设置了较之前法律法规更为严厉的责任条款,而马来西亚的商业打捞模式也越来越受到考古准则监督。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对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理念沿用了英美法系《打捞物法》将水下文化遗产视为普通的“沉船沉货”,基于英美海商法中“无主物”的法律理念保护本国水下文化遗产,规定打捞出水后才采取无主物认领的方式。这种将水下文化遗产看为无主物而进行“商业性打捞”是将水下文化遗产看做自然资源,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商业模式的“开采”,必定是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摧残。据UNESCO统计:从1980年代开始,有160多艘大型沉船遭到大规模商业打捞,平均每艘沉船有50万件水下文化遗产遭打捞和买卖。为此,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第7款明确规定“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并在附件《规章》第2条再次确认“以交易或投机为目的面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的商业性开发或造成的无法挽救的失散与保护和妥善管理的精神格格不入”。可见,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依旧奉行的以“商业打捞”为原则的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理念,是对所属水域内水下文化遗产本身重要的历史、文化、考古价值的漠视。

最后,南海各国缺少水下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保护,使得水下文化遗产南海合作成为必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南海九国都是缔约国。该公约旨在便利国际交通,促进海洋和平用途,保护海洋资源,其基本原则是沿海国对海域管辖权随着距海岸的距离增大而管辖权减弱,与此同时沿海国对海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随着管辖权的减弱而逐步丧失。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起草讨论阶段并未对水下文化遗产问题达成一致,最后仅在第136条、149条和303条体现了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最基本的原则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149条规定:“在‘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 第303条规定:“(1)各国有义务保护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性文物,并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2)为了控制这种文物的贩运,沿海国可在适用第33条时推定,未经沿海国许可将这些文物移出该条所指海域的海床,将造成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对该条所指法律和规章的违犯。(3)本条任何规定不影响可辨认的物主的权利、打捞法或其他海事法规则,也不影响关于文化交流的法律和惯例。(4)本条不妨害关于保护考古和历史性文物在其他国际协定和国际法规则。”,但其作用微乎其微。1990年代的“泰兴号”打捞事件,我国曾及时通过专家向国际组织提出抗议,要求打捞者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的“水下文物应当顾及来源国”的规定,从而应与中国共同协商这批水下文物的处理办法,但遭到拒绝,泰兴号的水下文化遗产最终还是遭到毁灭性的破坏。面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困境,UNESCO于2001年通过了《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这是第一个旨在对水下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尊重沉船残骸和海底遗址的文化价值及实施措施。遗憾的是,南海九国都非缔约国,无法援引公约以及公约提供的平台进行保护。

总之,水下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使得国内法律保护显得捉襟见肘,而中国和其他南海各国都非《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尚无法援引公约保护本国水下文化遗产。特别是中国南海区域问题复杂化,涉及巨大经济利益和地区安全问题,以及南海水域作为国际航道等现实情况使得构建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成为法律必然。

二、建构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机制的意义

在南海水域沉没了诸多起源于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这些水下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勤劳智慧的结晶,传承和弘扬着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体现着我国文化的软实力。然而南海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并非都是我国水下文化遗产,建构南海水域“水下文化遗产合作机制”对我国的意义深远。

首先,确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机制将为那些沉没于他国临海内但起源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从1980年代开始,东南亚各国都发掘了起源中国的沉船或沉货。如1985年菲律宾在巴拉望岛海域找到了明万历年中国瓷器商船,取名“皇家舰长暗沙二号沉船(Royal Captain II)”,打捞出景德镇、德化窑各色瓷器3768件[12];在苏禄海民都乐(Mindanao)打捞出“格里芬(Griffin)号沉船”,该船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商船,在离开中国港口返航途经菲律宾沉没,船上都是从中国出口的货物。1986年职业打捞者迈克·哈彻将装载中国船货的“海尔德马尔森号(Geldermalsen)”沉船所得瓷器进行拍卖,所获颇丰[13]。泰国在帕塔亚(Pattaya)和科兰岛(KoLan)、科拉德岛(KoKradat)、西昌岛(Kosichang)发现的沉船沉物,有“大明嘉靖”“大明万历”年间的瓷器。此后,菲律宾和澳大利亚合作在吕宋岛西部发掘了一系列商船遗址,有些商船上有超过50%的物品是中国宋元时期的瓷器[14];并在潘达南岛(PandananIsI.)和巴拉望岛(Palawan)之间发现了中国木帆船[15]。而越南在1990年代于昆仑岛海域打捞出一艘中国清代帆船,船货都是清代物品[16]。可见,东南亚各国的海域内都曾发现过中国商船或中国船货。

其次,南海水域水下文化遗产的合作保护,是我国主张文化主权,从而为我国捍卫南海主权寻求有力佐证。我国拥有1.8万千米的海岸线、6000余个海岛,其中蕴含着种类多样、数量巨大、意义重大的水下文化遗产,特别是在南海水域。然而,南海水域并非都属我国水域,我国只主张固有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海诸岛。而恰恰是在南海诸岛内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海底淹没了大量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2011年、2013年由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海南省文物局共同组织开展针对西沙群岛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巡查和文物执法督查工作,共巡查了48处水下文化遗存。甘泉岛遗址是中国西沙群岛甘泉岛上一处唐宋时期渔民居住遗址,也是目前中国最南端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南海,特别是南沙水域发现了不少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中央民族大学王恒杰在南沙的郑和群礁、罗湾礁、永登暗沙、福禄寺礁、大现暗礁、皇路礁、南通暗礁等处调查,均发现了一批自六朝至明清不同时期的我国的沉船、沉物⑨(1)郑和群礁,出水了秦汉六朝时期的陶片、五铢钱、唐代“开元通宝”、宋元福建民窑的仿龙泉窑青瓷碗和明清的瓷器、铁锚,特别是清代船家留下的墓碑、神庙、水井等。(2)罗湾礁,发现有六朝陶片、明代青花瓷。(3)永登暗沙,发现有唐代四系陶罐等。(4)福禄寺礁,发现有“大德元宝”钱币,还有清代青花瓷。(5)大现暗礁,发现有宋元明清的瓷器。(6)皇路礁,发现有钱币、瓷器。(7)南通暗礁,发现有宋元明清的瓷器。资料引自:吴春明.环中国海沉船——古代帆船、船技与船货[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3:36-43.。此外,1995年台湾中研所历史语言研究所陈忠玉教授对郑和群礁中最大的岛屿太平岛也勘察到了清代船家的墓碑[17]。2013年我国文物管理机构进行了南沙群岛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调查,水下人工搜索面积54.29万平方米,确认了6处存疑点(5处遗物、沉船1处),先后采集文物标本200余件、水环境样品20余份,同时对永暑礁1、3号等遗物点周围海域进行了物理扫测[18]。

但随着南海争议的升温,一些周边国家也在蓄意破坏中国南海水下遗址,意图销毁中国有关南海主权的历史证据。《法制日报》2011年曾报道:“位于中沙群岛黄岩岛附近海底的一艘明代沉船遭到外籍轮船的破坏。海南渔民曾见过两艘2000多吨的外籍轮船在明代沉船遗址处轮番作业,进行盗掘和破坏”。虽然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置疑的主权,但实际上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对南海岛礁的非法占领使得我国对该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无法实施保护,更可怕的是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都采取违背国际法原则的商业打捞模式,必定会使得源于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最后,建立南海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合作机制是我国“一带一路”以及“南海行为准则”的具体措施;是南海诸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核心;是维系南海地区稳定、体现合作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提出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一项新的合作方式,是中国一直重视中国与东盟间的合作和交流,互信与责任的结果。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东亚峰会上表示,中国与东盟国家明确了处理南海问题的“双规思路”,提出有关具体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南海的和平稳定由中国和东盟国家共同加以维护。南海各国纷纷响应,推动互信合作。然而相比渔业、油气等自然资源共同开发可能遭遇的利益划分的困难,以及南海环境合作保护标准不统一的尴尬,水下文化遗产应是维护南海和平,实施区域合作切实的突破口。这不仅是因为水下文化遗产具有文化遗产普遍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更是因为满载中国和东南亚瓷器、艺术品的沉船、沉货恰是中国与南海诸国自古友好通商、文化交流的直接证据,对每一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都同样重要。建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建立行之有效的文化遗产合作平台是我国借用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具体体现;是南海诸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心声;是我国与东盟南海诸国和平稳定的内在需要。

三、构建南海区域合作保护机制的具体路径

除中国外,南海其余八国均为“东南亚联盟(东盟)”的成员国,我国可以利用中国和东盟已有的合作平台,借鉴《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中的理念,本着主权原则兼顾公平原则,签订《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协议书》,由我国牵头促进南海九国逐步深入、有次第的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

笔者认为构建起南海水下文化遗产跨国保护机制应从水下文化遗产技术层面的合作开始,接着建立南海九国共享的水下文化遗产数据库,逐渐发展到建立九国联动的水下文化遗产预警系统,构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国制度,最终达到管控危机、共同保护的目的。这四部分相对独立但相互支持,具体参见 “构建南海区域合作保护机制的路径图”( 图1) ,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1.技术互助—建立水下文化遗产技术委员会

建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机制应为各国提供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技术领域的合作。考虑建立水下文化遗产技术保护委员会,为缔约国提供水下考古培训、出水文物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管理展示等专业知识。“水下考古”是世界范围的新型学科,需要陆上考古学家在掌握专业潜水技能之后,面对幽暗的水下洋流在动植物附着的影响下进行考古发掘作业。此外,因水下文化遗产的特性使得其在保护理念、技术及措施都不同于陆上遗产保护。例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拥有较强的水下考古技能;而我国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和理念上世界领先。越南的水下文化遗产“原址保护”及其在Quang Ngai省的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旅游发展相结合的措施值得其他国家学习。因此,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机制应首先加强各国之间的专业技术合作,以促进水下考古学科的发展和提高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技能。

2.资源共享—建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数据库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协议书》的内容还应包括建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数据库。参考《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对缔约国有水下文化遗产信息共享的国际理念,应要求协议书签订国之间分享有关水下文化遗产的信息。而其他各国在不违反《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协议书》的情况下都可使用数据库了解其他缔约国水下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措施的统计数据。当然南海诸国在加入《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协议书》时,可制定保留条款,即对适用的地理范围进行限定,规定具体、特定的水域适用于本协议书。该数据库应包含各国提供的水下文化遗产基本情况及其保护活动,内容涉及:水下文化遗产的类型、分布、遗址特点、发现状况、开发活动(如适用)、遗址起源地、特殊价值、面临危险、主管机构等。

我国充分运用即将建成的南海水下考古中心和西沙水下考古工作站,以及 “三沙市”的相应资源,建立我国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信息资料库,为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合作提供重要平台。

3.司法协作—建立水下文化遗产预警系统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协议书》的内容还应及时通报各国水下文化遗产遭受破坏或非法走私的情况。现有南海各国在其国内立法中要求其国民在从事海洋活动时报告有关水下文化遗产发现的规定。创建《南海水域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协定》,就是为签订国在各自领水内积极采取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制止非法打捞和破坏水下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对境内发现非法走私、贩卖或盗捞水下文化遗产的情况,及时汇报给《南海水域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轮值主席国,而轮值主席国应及时汇总已上报的水下文化遗产信息,并通过安全的方式送达给其周边邻国,以便周边邻国在其各自管辖内采取必要的海上搜查和救援行动,通过本国海监海警积极干预非法走私行动并加以管控,必要时可以扣押或协助走私国打击水下文化遗产犯罪。上报制度中报告的途径必须是安全有效的,地理信息共享只在协定国之间。上报方式可由协定国自行选择(是邮件、邮寄或者其他认为安全的方式)。

4.全面保护—建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国制度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是要构架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中的“协调国”。协调国是指有意愿在某特定区域——此处指南海水域——作为各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统一协调管理国家。协调国应根据我国与东盟签订的《南海水域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规定,协调各国之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并对水下文化遗产采取统一保护。如,对发现的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初步研究,并通过授权方式让其他协定国参与该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应代表地区内所有协定国的整体利益,而不应只代表本国的利益。

可以借鉴《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在大陆架及“区域”内的通过“意愿声明表”确立协调国,并约定协调国的权利。如作为协调国:(1)应实施包括协调国在内的协商国一致同意的保护措施;(2)必要时,应为实施保护措施而进行必要的授权,即同意由另一个协定国来作出这些南海水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3)对南海水域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必要的初步研究,并与其他协定国协商保护措施,保护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协定国报告;(4)在南海区域,协调国有权对水域内国家船只和飞行器采取保护措施,未经协定国协作和船旗国的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国家船只和飞行器采取任何行动;(5)在紧急危险情况下,协调国可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或授权其他缔约国采取这些措施,以防止人类活动或包括抢劫在内的其他原因对水下文化遗产构成的紧急危险。

作为协调国,对位于南海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我国有权组织其他相关国家实施协商保护措施并授权其他国家实施。再由缔约国组织相关国协商水下文化遗产采取的措施,要求每个缔约国禁止其国民和船只从事有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进而对他国境内的中国水下文化遗产建立合作保护。

结语

南海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是南海诸国自古友好通商、文化交流的直接佐证,是南海九国乃至人类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经济价值。然而各国现有国内法和国际公约都无法解决南海水下文化遗产遭受破坏性打捞和拍卖的窘境,加之该地区海洋争端具有敏感性、长期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使得建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跨国合作保护机制成为必然。由我国牵头促进南海九国逐步深入、有次第的合作应从水下文化遗产技术合作开始,逐步建立南海九国共享的水下文化遗产数据库,九国联动的水下文化遗产预警系统,最终构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国制度,达到最终管控危机、共同保护的目的。

建立南海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合作机制有益于保护起源我国但沉没于他国管辖内的水下文化遗产;是南海诸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需求;是我国“一带一路”以及“南海行为准则”的具体措施;是以文化遗产合作保护为手段,维系南海地区稳定、体现合作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最终和平解决南海争议提供良好的合作平台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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