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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19-11-17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0期
关键词:物业费租客物业公司

向法院申请拍卖房产,拍卖价格应当如何确定?

编辑同志:

我于2019年4月取得与欠款人的胜诉判决,当时他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判决生效后他一直没有按照判决规定向我支付欠款。今年6月,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按照判决拍卖抵押房产,拍卖的价款用于抵扣欠我的钱。请问:在拍卖时起拍价如何确定?

哈尔滨 张德

张德读者:

根据您所描述的案情,首先需要向您核实,在办理房产抵押时是否进行了登记,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担保合同。在以上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关于保留价(即您所述的起拍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当事人要求数额较大的,双方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此外,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租客拖欠物业费,业主需连带支付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一套房产出租给他人,最近看到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通知,才知道租客没有定期交物业费。现在物业公司要求我缴费,可租赁合同约定了物业费应该由租客自己承担,为什么物业费还向我要呢?请问:物业公司的行为合理吗?

上海 杨超

杨超读者:

通常情况下,租客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您作为业主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您与物业公司形成了契约关系,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理,物业公司可以向您催收相关费用。其次,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如果租客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即便您与租客约定了相关费用应由租客自己承担,但物业公司仍有权直接向您催收,您作为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但是,您可以依据和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向租客进行追偿。综上所述,如果租客拖欠物业费,业主应尽快妥善解决。

微信群抢红包也可能涉及赌博?

编辑同志:

今年春节的时候,我被一个微信好友拉进他组建的一个抢红包群。进群后,他就告诉我“抢红包”的规则:每个红包的“手气最佳”得主,要继续发红包。有一次,我是“手气最佳”,但是正巧有事没来得及发红包,就被踢出了这个群。后来我琢磨,就觉得此群有蹊跷。请问:我是不是进了一个赌博群啊?

湖北 乔雅洁

乔雅洁读者:

根据您的描述,您应该是被拉进了一个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的微信群。具体来讲,发起者也就是群主,由他来制定微信群“抢红包”的规则,但实际上也就是赌博规则。发起者会利用这个规则收取部分红包资金,作为“抽头”;他还和群里的其他助手分工合作,对群成员“抢红包”的行为实施严格控制,对那些不遵守规则的,立即从群里踢出去。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如果触犯赌博罪,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触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会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微信群里其他参与赌博的人,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所以一旦被拉进了这样的群,一定要及时举报并退群。

劳动派遣的员工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谁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我公司派遣一名员工到另一公司工作,这名员工在完成该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受伤。现在,受害人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请问:应由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北京 张强

张强读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受害人起诉时,原则上应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即可以只诉给该员工分配任务的用工单位;但若读者同志所在的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则需承担补充责任。这时,该路人应以分配任务的用工单位和读者同志所在的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若只诉劳务派遣单位,则法院应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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