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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打击难点和防治对策研究

2019-11-16姚忠伟

今日财富 2019年29期
关键词:套路贷犯罪案件套路

姚忠伟

“套路贷”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违法犯罪,表现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团伙犯罪为主、主观恶意重、手法迷惑性强、社会危害大等特征。现实中,“套路贷”犯罪案件还存在人员责任认定难、证据收集和审查难、犯罪数额认定难、罪与非罪把握难等打击难点,必须在突出源头防范的同时,加大打击力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问题屡屡见诸报端。2017年以来,上海、浙江等地司法机关通报多起“套路贷”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违法犯罪,“套路贷”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16日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将“套路贷”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范围。

一、“套路贷”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或专业的术语,而是一类犯罪的通常说法。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司法定义:“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2018年1月16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由此可见,“套路贷”简言之,借贷为虚,骗财为实。其涉嫌的罪名主要有: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表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套路贷”犯罪之真正目的并非获得利息,而是以“贷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之实。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二)以团伙犯罪为主。“套路贷”犯罪案件大多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经营,设有从总经理到员工的不同职位,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合伙成立公司,持有不同比例的股份,并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公司化经营为形式,“套路贷”公司内部人员进一步细化分工:提供资金的幕后放贷人、负责收账管理财务的行政人员、负责讨债的职业讨债人、负责招揽生意的业务员等等。

(三)主观恶意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往往制造“逾期陷阱”,单方肆意认定違约;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犯罪嫌疑人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时,犯罪嫌疑人软硬兼施恶意讨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四)手法迷惑性强。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同时,犯罪嫌疑人往往还会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掩盖其诈骗事实。

(五)社会危害大。“套路贷”不仅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而且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甚至被逼自杀。另外,“套路贷”还会衍生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更大。

二、“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打击难点

“套路贷”犯罪迷惑性强、获利快、易复制、传播快,一度出现严峻形势。这也与“套路贷”犯罪案件存在打击难点有关。

(一)人员责任认定难。“套路贷”案件中人物关系具有复杂性,以小贷公司为名的犯罪团伙中存在公司老板、幕后老板、贷后组成员、仅负责放贷人员等几种层次的成员。“套路贷”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罪名存在交织和竞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间有时存在矛盾,精确认定存在难度,导致对各犯罪嫌疑人间的地位、关系难以清晰划分。

(二)证据收集和审查难。“套路贷”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始终处于被动状态,能够提供的物证较少,不法分子掌握大量所谓“优势证据”,外加部分案件时间跨度长、被害人记忆偏差等因素,给收集固定证据带来诸多困难。有些案件被害人还款后,借款协议等书证会被毁掉,且被害人大多采用现金还款方式,即使采用支付宝、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因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存在其他贷款人员,手机证据的提取工作量太大,难以一一对应。“套路贷”犯罪案件呈现明显的“刑民交叉”特点,犯罪嫌疑人放贷给被害人时签订的是“阴阳合同”,且制造了与借款合同上数额相同的银行流水,犯罪分子往往制造了“完备”的证据,“套路”显现的“合法”外衣及被害方薄弱的证据意识,使得该类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的难度增大。

(三)犯罪数额认定难。小贷公司与被害人之间事实上存在着借款关系,小贷公司对其进行催收,并不完全以“虚高债务”的金额催收,存在讨价还价的可能性。由于犯罪数额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也关乎被害方对财产损失的追回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套路贷”犯罪案件主观目的认定难,借贷逻辑关系不清晰,全案的资金流向、交易凭证及走账方式往往会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惑。

(四)罪与非罪把握难。“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极具隐蔽性与迷惑性,由于缺乏具体法律适用标准,判断案件是“套路贷”还是一般的民间借贷或高利贷,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实践中有一定难度,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很清晰。“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往往具有明显的“软暴力”特征,这种“软暴力”是否构成刑法238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往往难以界定。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既采用了诈骗手段,又伴随有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行为,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罪名的,是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处断,实践操作中也有争议。

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防治对策

近年来,公安机关对“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开展集中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套路贷”的危害逐渐被更多人知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仍在持续,必须在突出源头防范的同时,加大打击力度。

(一)突出源头防范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大“套路贷”案件法制宣传,引导公众全面认识“套路贷”的危害,提高辨别能力、防范意识与证据保存意识,切实从源头减少发案,助力案件侦破。通过宣传,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识骗防骗能力,形成“套路贷”违法犯罪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

2.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营业情况检查,及时查处或协助公安打击“套路贷”公司,及时公开非法放贷人的“黑名单”,让违法分子无处藏身。加大对电信网络平台的监管,严格审核信息发布方的经营资质,及时清理虚假信息。加强行政刑事衔接,切实把防范工作做在前,把“套路贷”遏制在萌芽状态、始发阶段。同时,政府应该完善国有银行金融服务,引导民间融资公司规范发展,让民众的正常融资需求得到解决,不断压缩“套路贷”的生存空间。

3.健全社会救济手段。社会各界应该健立起广泛的援助机制,使受害群众能够第一时间向单位进行反映,或向律师咨询,或向司法机关求助,通过社会力量进行拯救。

(二)加大打击力度

1.明确具体法律适用标准。对实践操作中存在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名交织和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将“套路贷”和 “高利贷”等民间借贷区别开来,将“套路贷”犯罪行为与无照从事放贷的行政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套路贷”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行为,也不是行政违法行为,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应完善相关规定,就“套路贷”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如何具体量刑作出明确规定。

2.形成打击合力。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机关对可能涉及“套路贷”案件线索及其引发的解调纠纷要早发现、早调查,有针对性地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加强对“套路贷”犯罪的摸底排查工作,对多发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线索、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从中发现线索予以立案查处。检察机关要第一时间快捕快诉“套路贷”案件,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及时发现案件中的漏罪漏犯情况;发现涉嫌“套路贷”的案件线索,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认真甄别虚假诉讼,一旦发现疑似“套路贷”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加强与监察委的沟通,把打击“保护伞”犯罪与反腐结合,净化基层组织建设。

3.加强指导和监督。公检法三机关要加强“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研讨与信息互通,及時就办案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加强协商研判,上级机关要加强办案指导,发布典型指导案例,统一执法标准,保证办案质效。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涉黑“套路贷”团伙案件的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作者单位:中共无锡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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