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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2019-11-11孙慧

卷宗 2019年28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分析探讨

摘 要:法定代表人主要指的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民事权利的一部分人。在进行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比如一些工厂厂长,就属于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由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需要由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利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和应诉,以及其他的诉讼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本单位的诉讼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存在一定的区别,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被代理的人产生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本身的行为。本文就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分析探讨

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或者是法人组织规章的要求,代行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内部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一个地位,在外部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各项行为,并且直接代表公司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和法人代表存在一定的差异,法定代表人是个人,法人是组织,像一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都属于法人。法人代表属于个人,而法人却是单独授权,行使某项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需要授权,而法人却没有登记,需要另行授权,如果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就不再是法人代表[1]。

1 法定发表人的特点

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一般认为,法人的正常行政负责人是唯一的法定代表人。例如一些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长,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或者经理等。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法人存在内部关系,是劳动合同的关系,因此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法定代表人在以法人的名义,开展相应活动时,与法人之间并非存在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代表的职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因此不需要制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在外的所有职务行为,都属于法人行为,后果都由法人承担。法人也不能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进行限制[2]。

2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者组织进行规定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一个负责人。法定的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责任人,法定的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或者开展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3]。

3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章程规定范围内,可以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代表企业的法人参加相应的民事活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来行使自身的职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委托的人代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该制定完善的书面委托书。如果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能通过委托他人行使职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一个签字人[4]。

4 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的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者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解散、被撤掉、被宣布破产后,私自处理财产的;变更法人,不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或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都要由法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引发的其他类型责任,法律也会对其进行惩处,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罚款。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犯罪的行为,国家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

5 法定代表人的意义

法定代表人是建立在法人制度上的一个内在要求,法人是法律上模拟的一種人,本身并不具有自然状态的行为能力,法人的所有行为只有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体现和实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所有行为,最终由法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存在一种法律制度,对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协调和解决,充分实现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在确立的过程中,解决了法人的意志,通过自然人实施的各项问题[6]。

法定代表人是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的一种需要,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仅能够行使职权,还是机构内部的最高行政人员,可以全面负责机构的经营管理,同时承担领导责任。法定代表人在外是商业活动的主体,在内是最高行政人员,有利于理清法人的责任,实现权责的统一[7]。

法定代表人是维护投资者利益,贯彻投资者意志的一个重要保证。根据现代主体制度的要求,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应该选派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投资者的意志,并且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管理行为,可以作为公司权力机构。代表股东会的决议,也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所领导的管理机构进行执行。同时法定代表人因为是商业活动的主体,如果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8]。

6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因为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自公司和企业被撤销营业执照起,三年以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和监理等。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凡是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与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如果因为贪污和受贿或者损害了市场经济,被判刑的人员,会剥夺其政治权利,自刑满之日,5年之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9]。

7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存在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如果存在超越权限产生的行为,该行为依然存在法律效力。法人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的名义行使相应的法律修为,该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10]。

因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并非属于单纯的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代表的所有职权来自法律的规定,因此不需要进行另行授权。如果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发生了法律纠纷,法定代表人有权力代表公司,直接进行诉讼,所进行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属于公司的诉讼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11]。

8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区别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权力和义务的一个组织,这种规定非常明显,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承担职务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指派,对外行使民事权力和义务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确定的法律概念,是按照法律或者组织规章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也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法人,可以由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董事会的法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12]。

法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律代表。而法定代表人是由上级任命,或者直接由企业的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法人代表可以存在多个,但只能存在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享有的职权和义务。法人代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限制,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法人进行相应的活动,所有的行为都不属于法人本身的活动,而是对法人直接产生的法律效力[13]。

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行使相应的职权。在进行法人代表变更的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程序,也不需要进行登记。但是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登记,这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如果存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就要按照变更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且进行登记[14]。

9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

一般来说,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过程中,是法定代表人的股权比例被其他人的超过,导致公司的法人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换人之后,公司需要进行法人变更;公司注销之后,将法人变更为其他人,都需要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过程中,主要的程序是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法人变更的预约,然后在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且如实的填写资料。资料填写完毕之后,带上资料到工商局进行预约挂号,提交资料。如果资料存在问题或者要进行补充,要求出具其他的证明,则需要补充相应的材料,在补充材料的过程中,不需要再进行预约。如果材料没有问题或者补充完毕,可以领取变更通知书,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新的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完成之后,可以印刻新的公司印章。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就可以。

在这个过程中,原始企业的法人变更,需要办理5证合一,准备的资料也比较多,在进行办理的过程中,程序比较麻烦。3证合一的企业只需要去工商局进行法人的变更,工商局就会将信息共享给税务局和社保局等。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过程中,要准备的资料比较多,因此必须保证材料的准备充足。

10 结语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可以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如果法定代表人要从公司领取相应的工资,同时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范围内,行使职权签署的合同,如果没有印盖公章,也存在一定的法律效力。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仅印有公司的印章,合同依然存在效力。也就是说,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司的印章不需要同时具备,只存在其中一项。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比较高。

参考文献

[1]王洁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研究[J].南昌大学,2018.

[2]刘洪亮.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青岛大学,2018.

[3]蔡立东.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J].法学论坛,2017,32(04):14-23.

[4]徐赟.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浙江师范大学,2016.

[5]罗莉娜.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之反思[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

[6]苏展强.公司代表权制度的法律研究[J].吉林财经大学,2015.

[7]何鸿雁.我国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合理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制[J].广西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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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於骁冬.我国企业法定代表人制度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2012.

[10]刘琰.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研究[J].湘潭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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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崔晓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法律问题探讨[J].苏州大学,2003.

[13]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J].比较法研究,1999(Z1):419-438.

[14]李友根.论法定代表人的几个问题[J].江海学刊,1996(05):73-78.

作者簡介

孙慧(1987-),女,汉族,江苏徐州人,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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