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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康美药业考验监管水平

2019-11-06张程

检察风云 2019年20期
关键词:康美药业股东

张程

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于康美药业调查的最新进展,并公布了拟采取的处罚措施。据通报信息显示:康美药业在2016年—2018年,三年平均每年虚增营业收入近100亿元,虚增货币资金300亿元。证监会拟对康美药业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万—9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2019年4月底康美药业爆出300亿货币资金造假案以来,市场对于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就格外关注。8月16日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一出,立即引来了各方的围观和讨论。舆论的焦点集中在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涉案金额之大,持续时间之长的震惊,以及对于证监会拟采取的行政处罚力度较轻的不满上。

持续数年,金额数百亿元的重大财务舞弊行为,按现行法规顶格处罚也仅仅罚60万,终身市场禁入而已,违法成本与违法获利之间差距太大。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现行监管制度的讨论。康美药业如何处理将考验我国的资本市场治理水平。

抽了财会行业一耳光

康美药业案情通报一出,各方议论纷纷,但是最受刺激的要数财会行业。因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行为的恶劣程度严重影响了会计行业的名誉。长江商学院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创办副院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创办副院长薛云奎教授撰文《康美药业:让会计无地自容》。

货币资金项目通常是最不容易出错的项目,因为只要进行简单的清点即可。所谓“货币资金”,无非是公司存放的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可以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等,只要进行简单的清点便一目了然。然而康美药业却连续多年,把几十亿货币资金清点成几百亿货币资金。这种“差错”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薛云奎教授在文章中质问:“真的很让人怀疑公司究竟有没有会计?以及公司会计是否只是一个可以用来随意操控的儿戏?”

由于货币资金项目容易清点,容易审计的特性,即使财务造假的公司也多不敢在这一项上造假。然而康美药业就是这样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给所有人来了个“灯下黑”。康美药业连续多年虚增数百亿货币资金的这一行为,可以说是对我国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审议制度的公然戏耍。让国内会计行业的职业操守,审计行业、审议制度的独立性沦为笑柄。让会计人无地自容。

当然康美药业打的不仅是财会行业的脸,也给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安排一记响亮的耳光。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康美药业有按照交易所要求建立的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然而在康美药业持续多年的造假活动上,没有一个董事、监事或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站出来质疑。这样的上市公司制度安排有何意义。

在这起事件中银行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至今也没有定论。据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称,对于货币资金的审计其取得了银行“询证回函和银行流水记录”。言下之意就是从银行确认了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如果审计机构没有说谎,那么银行在这起造假案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在康美的财务造假案中,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为其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为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货币资金提供了通道,同时也躲避了审计机构的审计。

康美药业会退市吗

根据上交所2018年11月16日公布的最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简称《强制退市办法》),以及目前证监会公布的调查结果和拟处罚情况来看,康美没有触发硬性退市条款。但是却有可能触发一个“比较有弹性”的条款。即第四条第四款,“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如果康美药业被认定属于这类情况,那么康美药业将会被强制退市。

这条条款的弹性空间很大。从严可能就要退,从宽则可能不退,就目前的信息而言很难有定论。不过依然可以从一些已经给出的信息中作一些分析。

在2018年修订《强制退市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里,曾经有一条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触发这一条会被退市。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内容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这一条的内容基本上指向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康美药业的情况基本上符合这一条。如果这一条没有被删,那么现在康美退市的可能性会很大,但是最终这一条在正式文件里删去了。

这一条被删除的理由是:“虽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但是刑罚对象是主要责任人,对个人定罪量刑的标准无法完全等同于公司的违法程度。”

从删除这一条的这一举措来看,监管层是认同在处罚的过程中要将“主要负责人”和“上市公司”区分开来的做法。具体到康美药业的案子来说,“马兴田家族”是此次康美财务造假案的主要策划者和主要负责人。在处罚康美的过程中将“马兴田家族”和“上市公司”区分开来,符合制定《强制退市办法》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按照这一原则,以现行《强制退市办法》以及目前已经披露信息来看,康美退市的可能性会比较小。

针对康美药业财务舞弊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院长黄世忠撰文认为“退市这种简单粗暴、弊大于利的处罚方式应慎用、少用。从经济上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加惩处,让其赔偿股东损失才是首选”。

股民损失谁来赔

康美药业股票市值一度超过1390亿元,财务造假丑闻曝光后,股票市值一度跌至150亿元,市值损失高达1240亿元,按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为67.28%计算,意味着中小股東损失了约834亿元。如何赔偿这些无辜中小股东巨大的损失?

据《证券法》第69条、75条、76条、77条、79条等条款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原因导致股民受损,违规的上市公司应该予以赔偿。出现上述行为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第一赔偿责任人;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审计机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第二责任人,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康美药业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赔偿金额高达834亿元,康美药业恐怕根本无力赔付。因为在该公司约280亿净资产中,有89亿元被大股东无偿占用,能够归还多少还不清楚。还有36亿元固定资产被证监会认定为是虚增。另外,公司的存货货值高达340亿元,其真实性受到广泛质疑,尤其是财务造假案发后,公司调增的183亿元部分,其真实性尤其受到质疑。如此算来公司的净资产所剩无几,如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呢?

那么根据《证券法》,马兴田等造假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世忠教授认为,首先应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康美药业的股份,将这些股份拍卖所得用于弥补中小股东的损失,或者将其股份按持股比例无偿划拨给中小投资者,作为对他们的损失补偿。但是颇为尴尬的现实是马兴田家族所持有的康美药业股份早已全部用于质押贷款。以康美药业股价的巨大跌幅,恐怕早已跌破平仓线。这部分已经无法用于赔偿中小股东。那么只能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或家庭财产用于赔偿。然而等到投资者经过漫长的诉讼索赔程序去追偿,这些个人和家庭财产是否已经被转移恐怕也是问题。

除上市公司,直接责任人之外,保荐人、承销商、审计机构是否参与到了造假行为中呢?如果参与了,如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是否参与到了造假中,如果参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中小股东的损失真的高达数百亿,恐怕相关责任方很难赔偿。这种情况下,谁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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