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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掷千金的婚内约定

2019-11-06贾瑛

检察风云 2019年20期
关键词:耀华协议书按揭

贾瑛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的一对年轻夫妻,男的姓覃名耀华,女的叫赵秀丽,两人在蜜月期间,丈夫为了给妻子一个惊喜,主动提出与妻子签订一份《婚内协议书》,约定丈夫覃耀华个人婚前在柳北某住宅小区所购买的那套价值不菲的按揭房屋,婚后归他与妻子赵秀丽共有。赵秀丽听罢,兴奋得给了覃耀华一个熊抱加狂吻。

但事实上,覃耀华并未实际将房屋所有人变更到夫妻俩的名下,这导致赵秀丽心情非常不爽!

时间就这么一天天过去,孩子也出生了。作为一个年轻的妈妈,赵秀丽在很多方面都不够成熟,不得不花更多的时间来学习和适应。覃耀华呢,每当看到家中哭闹的孩子和每天忙着照顾孩子的妻子,他感到备受冷落,精神上更是疲惫不堪。至此,两人为了生活中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摩擦不断,争吵不已!各自的性格开始显山露水。但是,谁也不愿先闭嘴服软!毕竟双方婚前是经朋友介绍相识的,并非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加之在遇到意见不一致时,彼此又做不到相互宽容与忍让,时间一久,婚姻中的两个人,都感到仿佛穿在不合脚的鞋子里的疼痛。最后,导致了矛盾无法调和而分崩离析。

离婚后,双方对该房屋的物权产生了争议。毕竟,两人在婚内签有协议——所购房屋归夫妻共有。现在,彼此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为避免被爱嚼是非的人指指点点,两人不可能再住在同一屋檐下。因此,房屋主人总得有个归属。那么,争议的房屋到底是应该依据婚内协议确定为夫妻共有呢?还是按照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确定为男方一人所有?

为了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赵秀丽将覃耀华诉至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请求判决诉争房屋依法按夫妻共同共有并进行分割……

签有婚内协议,房产权属明确

12月底,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覃耀华表示,他同意离婚,也愿意婚生小孩由原告赵秀丽抚养,但是不同意赵秀丽关于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覃耀华认为,涉案房屋是其个人婚前购买,虽然双方签订了《婚内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确定该房屋权属归谁所有。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该房产已经登记在我个人名下,讼争房屋理所当然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覃耀华说的有道理吗?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中旬,覃耀华与赵秀丽登记结婚,时隔一月,双方前往某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见证下,覃耀华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明确其于2009年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首付款10万元及2010年8月之前的按揭款均为覃耀华支付,2010年8月之后的按揭款由覃耀华、赵秀丽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覃耀华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属以及所有装修、装饰和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全部归属夫妻共同财产;覃耀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立即协助赵秀丽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将赵秀丽列为共有人。

可是,两人刚刚走过婚姻的七年之痒,就因为性格不合而矛盾不断,且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于是,2018年1月,覃耀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赵秀丽诉至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要求与其离婚。同年3月中旬,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赵秀丽认为孩子尚小,需要来自父母的双重呵护。所以,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当时主审该案的法官根据双方的答辩,也认为这对夫妻还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于是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时隔半年,两人的关系依旧没有缓和的迹象!这时,赵秀丽也认为两人的感情再也回不到从前了,这样耗着对彼此都是一种折磨!于是,愤怒的赵秀丽化被动为主动,也以感情破裂为由,将覃耀华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覃耀华婚前按揭所购的房屋按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中的约定归夫妻共同共有,并进行分割……

约定合法有效,应为共同财产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过第一次离婚诉讼,矛盾未能得到缓解,结合双方因为离婚事宜多次进行诉讼,且持续时间较长,覃耀华亦同意离婚,这就足以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经审理,依据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准许赵秀丽与覃耀华离婚。

关于讼争房屋的归属问题,因为赵秀丽与覃耀华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婚内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基于夫妻关系做出的约定,是两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所以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讼争房屋仅登记在覃耀华名下,并未依照《婚内协议书》的约定将赵秀丽列为共有人并办理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是产生对外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效力。故此,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确认,讼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房屋不能像蛋糕一样拿来切割!怎么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即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该案好在赵秀丽并不想占有该房产,因而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决定采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的方式来解决。由于房屋登记在覃耀华名下,且现覃耀华及其母亲居住该房屋内,故从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房屋权益最大化及不改变占有等角度出发,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做出确定,房屋归覃耀华所有。结合诉争房屋市场现价85万元(双方均认可),剩余按揭贷款20万元等实际情况,覃耀华补偿赵秀丽房屋共有份额折价款32.5万元,房屋剩余按揭贷款20万元由覃耀华个人负责偿还。

综上所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于2019年4月26日做出上述判决。判决下达后,双方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随即产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检察官点评

近年來随着我国离婚率的持续攀升,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往往会就夫妻间相互忠贞、家庭责任、财产债务、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等内容签订诸如保证书、协议书、承诺书等文书,对某些财产、权利进行婚内约定。这类文书是否全部有效,除了判断是否具备生效法律要件以外,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男方已经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按理,婚前已经支付的部分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婚后男方主动提出与妻子签订一份《婚内协议书》,约定其个人婚前所购的按揭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

这次诉争的焦点就是夫妻婚内协议的效力确定问题:首先,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订立协议并独立承担约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资格;其次,夫妻双方是在第三人(执业律师)的见证下完成了民事行为(签订《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包括房屋物权归属、银行贷款承担、房屋产权登记等婚内财产权利义务处分的主要内容,足见协议是夫妻双方自由、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夫妻双方约定处分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是将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结果,具备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合议庭确定双方签订的该份婚内协议合法有效,夫妻诉争财产按双方约定条款分割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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