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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成长之痛

2019-11-06黄磊

检察风云 2019年20期
关键词:物权单车经济

黄磊

对于共享经济,爱它的将它吹捧上天。共享经济领军人、作家雷切尔·博茨曼曾这样赞誉共享经济:分享之于所有权,就像iPod之于八音轨,就像太阳能之于煤矿。有人称万物皆可共享,诸如共享橱柜、共享充电宝、共享睡眠仓、共享雨伞以及新增的共享护士等等。而当共享经济陷入困境,对其抨击之声也不绝于耳,有人说共享经济的面具之下,其实就是一场赤裸裸的骗局,也有人说当前很多共享经济都是伪共享,投资过热、营销失败、资源浪费……共享经济,是否尚未成熟就已早衰?抑或只是面临一场成长之痛?

红黑之争

从淘宝店抢走实体店生意到互联网金融革了传统银行的命,从网约车冲击出租行业到美团外卖分餐饮业一杯羹,虚拟经济成长伴随着质疑之声。经济转型之下,部分实体经济陷入困境,资本纷纷涌入虚拟经济,“实冷虚热”形势更加剧了虚实矛盾,不少实体产业的企业家把矛头指向虚拟经济……

完全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割裂开来显然并不可取,诸如美团外卖、爱彼迎等共享经济就有效衔接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新业态,实现线上线下的资源整合,推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合作双赢。同样,一味吹捧或者一概否定也有失客观之道,产业从弱到强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作为“互联网+”经济,本身容易受到风投的追捧陷入泡沫陷阱。只有在市场的千锤百炼之下,我们才能吹尽黄沙始到金。

公私之分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积兔在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百人逐兔的故事很好地说明了所有权明晰对于定纷止争的作用,私权源于所有权的意识由此传承下来,但对于无主物或者缺乏有效管控的公共财物则往往责任散化,缺乏公共意识。

共享思维的起点在于分享,经济价值在于共享,但正是因为使用者的不确定状态,诱发了责任分散效应,部分素质低下的市民不仅对公共产品缺乏应有的爱护,还会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对公共用品施加践踏、刮擦、涂画等行为。正因为此,无论是共享雨伞有去无回,共享单车遭遇大肆破坏,还是共享汽车爆胎后还继续行驶,共享经济又被人称为“照妖镜”。

恶意独占、肆意毁坏,这一切可以归纳为自律问题,但归根还是法律层面的物权观念问题。从观念上来说,民众更多只看到分享,或将共享经济的载体视为一种无主物概念的免费产品,将占有、使用的权利视为理所当然,但相应的保管、谨慎义务则选择性忽略,由此对应的侵权责任感和内疚心理就大大弱化,相应的保管责任、归还责任意识不免缺位。

以共享单车为例。倘若我们换一种语境,骑行者是从自行车店内或者从明确的个人手中租借,基于侵权责任明确,相关的保管、谨慎义务就会履行得更好,恶意独占、剪锁换锁等种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想必会大大降低,其原因与百人逐兔的道理实则相通。换言之,倘若明晰这些载体的所有权概念,明确知道这些载体属于他人所有,知晓相关的侵权行为要承担责任,佐之以有效监督,确信相关行为被曝光的概率很高,那自然就会转化为督促自律的压力,就像积兔在市,行者不顾。据统计共享单车投入超600亿元,已基本全军覆没;同样,由于单个前期投入成本要高于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的盈利也遥遥无期,宝驾租车、友友用车、途哥等都面临不同的问题和挑战。

进而言之,只有明晰了共享经济背后的物权概念,才能将虚拟财产和空间、时间内使用收益列入财产保护范畴,相关的侵权行为才能与当前的民事、刑事责任有效衔接,当前共享经济中的“百人逐兔”乱象才会得到有效治理。由此,共享经济是素质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它必须构建在物权概念明晰、产权保护强化的基础之上,也只有这种明确了公私之分,才能实现责任聚焦,唤醒民众的产权保护意识,进而强化民众使用中的自律,减少对共享产品的侵占、毁损行为。

龟兔赛跑

快速反应、灵活多变的新经济就像兔子,追求的是在市场尚未启动之时抢占最高点,总是以最快的速度去发现并占领消费市场,灵活多变、毫不畏惧试错,它眼中的循规蹈矩就是坐以待毙,它的活蹦乱跳给社会增加了诸多活力,但也带来了不少麻烦。

老旧沉稳的法律则像乌龟,欲求的是社会的稳定;作为经验主义的产物,它如法谚所说“一经制定就开始不可避免地滞后于社会”,但它却又总是力图用既定的原则与规范去指引社会行为。出于其规范性、指引性和权威性,它不能朝令夕改,试错成本极高。但如今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却是,怎样用跟不上的“乌龟”管住那只跑太快的“兔子”,既要让兔子能够发挥出它的创造性与活力,又不能让它带来的问题损害这个社会,这显然是一个考验立法者智慧的问题。

我们不妨罗列共享经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共享单车停车乱象、共享单车事故责任划分,网约车的门槛变化,网络外卖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及相应规范,不法分子利用共享车扫码诈骗犯罪,民众素质不高毁坏、侵占共享单车,互联网虚拟货币下的知识分答、直播平台的纳税问题……一言以概之,新常态、新问题挑战着既有法律。

表层问题涌现的背后,实则是物权意识变化、财产权形态异化、物品公共管理意识等深度变革,如共享单车带来的路权变化,共享经济的物权由侧重所有权向侧重收益权、使用权转移,如知识分享将知识累积和储备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和剩余价值,又如虚拟、网络支付带来的财产概念的虚拟化、网络化……这些新的元素远超出之前立法者的构想,在一定层面上对法律规范提出了挑战。

这场“龟兔赛跑”的速度差异背后,决定了不能采取一一对应性的管理模式,换言之,立法者们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将相应的新元素有效吸收到立法框架中去,让法律更具包容性。也正因为此,我们才更能理解民法总则草案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重要意义,其对于衔接共享经济带来的财产权异化、物权观念变化、保护数据信息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配套,共享经济的各个平台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通过行业自律、行业标准、行业规则等方式逐渐完善治理体系,为立法提供有益借鉴的同时,推动相关制度衔接、落地。

趋势为王

“有一个竞争对手永远打不败,那就是趋势。”共享经济带来的是产业的结构性变化,带来的是消费习惯的颠覆性变更,随之而來的是深刻的社会变化,其必然带来各种不可预料的挑战。直面这些问题的不仅仅是立法者,还有城市管理者。从整体上看,共享经济作为新业态,在各方面还有不少处于现行法律和政策的“空白区”,正如前面所述的龟兔赛跑一般,城市管理者们亦不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必须让城市管理更具创新、更具弹性,让机制发挥出更多的管理效能。

在共享经济中,支撑使用权让渡的,是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用肯定,无论是以平台为中介的间接行为还是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的直接行为,其背后实际上都离不开诚信的基石。换而言之,共享经济不仅是素质经济、法治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将共享经济与信用体系绑定有着多种好处:其一,将使用者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能够强化其对共享载体的责任感,进而将这种责任感形成行为自律;其二,随着共享经济规模的增大,相关共享资源不断扩充,作为参与、使用、收益的必要门槛,信用反而会成为宝贵资源。“人无信而不立,业无信而不兴”,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为共享经济与信用体系绑定奠定了基础,也满足了共享经济进一步升华的先决条件,如何捆绑、公示、复议,如何防止恶意中伤、如何救济成为政府部门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总体来说,还要强化引导和规范,实现共享经济理性、健康有序的发展,帮助破解成长之痛。共享经济是一个新的公地,好或者坏、红或者黑,取决于公序良俗、取决于权利让渡、取决于制度机制,也取决于人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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