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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铤而走险被起诉

2019-11-06

农村百事通 2019年19期
关键词:螺蛳太湖水产品

案例:汤某等人在明知太湖某水域处于禁渔期、禁渔区的前提下,授意万某等人前往该水域捕捞螺蛳。次日,万某等人被当地渔政局执法大队查获,其捕捞的螺蛳重约7.6吨。当地人民检察院以汤某等1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汤某等人分别处2~5个月不等拘役;万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点评:太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湿地。为加强水生生物物种保护,太湖每年都會设定禁渔期和禁渔区,但依然有不法分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法捕捞水产品。本案中,汤某等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捕捞的螺蛳是太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促进水藻生长、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湖内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本案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江苏  李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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