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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时俱进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

2019-11-06贾清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公有制非公有制修正案

贾清

现行宪法与民营经济有着极深的渊源。一部现行宪法的修改史就是不断将民营经济塑造为基本制度,将民营企业拟制为法律主体,将民营活动确认为市场行为的过程。民营经济发展是宪法与时俱进的标志,宪法的与时俱进引领着民营经济发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八二宪法”:民营经济起步

中国的改革最初从农村“大包干”突破,动因是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效果立竿见影。农村生产力初步发展,很快出现了剩余劳动力,南方一些地方出现了社队企业,可以吸纳剩余劳动力,更多的地区则必须靠农民自己寻找就业门路。而在城市,居民生活存在大量诸如洗澡难、买早点难等问题,这些具体问题靠国营企业是解决不了的,因此破墙开店、国企办三产、个体户经营便应运而生。

1982 年12 月4 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最初文本,被称为“八二宪法”。在“八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掀开崭新一页,进入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在宪法总纲的第11 条,谈到民营经济时这样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把个体经济政策写入宪法,这是从根本大法上对个体经济的发展给予最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民营经济由此起步。

二、四次宪法修正:民营经济发展

(一)1988年修宪:确定民营经济法律地位

由于社会的需求,个体户发展很快,其规模不断扩大,雇工问题必须突破。雇工多了,实际就是小企业了。这种私营小企业机制灵活,市场反应敏捷,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形成压力。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南方沿海地区出现大量乡镇企业,民营经济的活力推进了所有制改革。尽管1978年邓小平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的事宜被提上日程,但其成长之路注定不平坦。从前,私有制属于被“消灭”的对象,从诞生第一天起就受到不断打压与歧视。第一次真正正名是在1988年,私营经济被写进宪法,受到保护,确定了民营经济法律地位。

1988年4 月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第1 條对宪法第11 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八二宪法”的第一次修改,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第一次被写进宪法。这次修改从立法上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明确了民营经济的社会政治地位,澄清了人们思想中的疑问,大大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将民营经济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基本摆脱了“左”的思想束缚。但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人认为允许个体和私营经济存在,就不可避免地要冲击社会主义经济,滋生剥削阶级和其他非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提出这是一个姓“社”姓“资”的问题,把民营企业与资本主义私有化相混淆,提出“市场取向等于资本主义取向”“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导致一些民间经济相对活跃的地区出现了个体、私营企业主外逃的现象。

(二)1993年修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打破民营经济倒退局面的是“皇甫平”系列评论。受邓小平1991 年春节期间在上海的谈话启发,1991年春天,《解放日报》以“皇甫平”的署名发表了系列评论《做改革开放的“带头羊”》《改革开放要有新思路》《扩大开放的意识要强一些》《改革开放需要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1992 年,邓小平到南方视察。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姓资姓社”和“要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的争论,邓小平在深圳作出了明确的正面回应,即著名的“三个有利于”: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另一个著名论断“不管白猫黑猫,能够逮着老鼠的就是好猫”,则形象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第7条将宪法第15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宪法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这一次修宪具有特殊意义,它不仅是宪法条文的简单修改和变动,也是宪法实施要求的真实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一开始就在计划之外,必然寻求各种要素分配的市场化。销售要自己找市场,采购要自己找原料,价格要随行就市,用工要自主,管理要灵活。这些要求最终都通向一个结果,促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又为民营经济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三)1999年修宪:民营经济成重要组成

1999 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正案中同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主要有:一是宪法修正案第14条将宪法第6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一次明确地表明多种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新的突破。二是宪法修正案第16条将宪法第11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次修宪中,删去了1988 年宪法中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提法,明确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新的飞跃和新的发展,体现出国家对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探索到完善的过程。同时,将本条的其他文字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给民营经济重新定位。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这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民营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1999年宪法修正案就是将党的十五大精神变成了国家意志。

1999 年的宪法修正案,成为中国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显著标志,民营经济由此重新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化进程快的根源之一在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全社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态度,逐步由改革开放初期的歧视转向认同和赞扬。

(四)2004年修宪:保护私产、保障人权

2004 年3 月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正案中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或者修改条款主要有:一是宪法修正案第21条将宪法第11 条第2 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宪法修正案第22条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是宪法修正案第24条对宪法第33条增加1 款,作为第3 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私产、保障人权,这是对“私”最大的承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法律上的定位,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铺平了道路,而个体私营企业或者说民营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2004 年修宪,从宪法角度确保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与合法权益,也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得一部分依靠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的民营企业家们能够安心发展企业,而不是积极转移财产和过分消费。

三、2018年修宪:民营经济壮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得到空前强化。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将“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坚持立法先行,着力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无疑首先要求重大改革于宪法有据。2018年3 月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为坚定不移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高度评价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经济为我国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重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一度所谓的“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是要对民营企业控制”等在网络上流传,引发社会广泛讨论,不少民营企业人士表示担忧。针对当前社会上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习近平总书记没有回避:“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没有变”“自己人”的重要论断,释放了正本清源、提振信心的强烈信号,给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新的动能,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

民营经济在我国法律地位的不断提高对于民营经济发展十分有利,我国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相联系是别具特色的,这样就决定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的发展是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因此,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的民营经济发展而言,法治之路是一条最为积极稳妥的发展之路。要通过不断完善对民营经济的宪法性保护,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政治环境、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提出的“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作者系内蒙古党校教授、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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