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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引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成长

2019-11-05李顺德

中国对外贸易 2019年10期
关键词:改革开放知识产权法律

李顺德

在举世瞩目之中,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了70周年诞辰。70年来,我国各个行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辉煌成就。在我国70年发展的历程中,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战略抉择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标志着我国的思想大解放、发展战略大转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法制建设大进步的起步。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我国的改革开放催生了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使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伴随改革开放健康成长,经过40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健全、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大概可以分为5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是探索、试验阶段,属于基本空白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是初步建立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是基本形成阶段;21世纪初到2008年是融入国际化阶段;2008年6月5日,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为标志,是战略提升阶段的开始。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和思考这段历史,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完善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

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40多年的历程,伴随中国改革开放而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度过40年的年华。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和人权不同,不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自然而然出现的,而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基础才能产生的特定法律制度的产物。必须先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有知识产权。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是建立在一定經济基础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是什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就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

结合我们中国的现实来讲,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上世纪50年代初至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也曾经对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过多次探索、试验,但在这一段时期内,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对当时的社会主义建设似乎没有太大妨碍,其原因何在呢?就是因为当时我国主要是发展计划经济。

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步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推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初步建立。

1978年我国选择改革开放之时,市场经济在我国还是理论“禁区”,1984年10月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才明确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的提法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为党的十四大召开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1992年10月十四大召开,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提法经历了探索、比较、思考、争论的漫长过程,最终才得到确认。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起步至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恰恰也是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

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形成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作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本基石之一的知识产权制度,市场经济是建不起来的,也发展不了的。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制度,是国际间进行科技、经济、文化交流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之一,没有国际化的国(域)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残缺不全的,不能被认同是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如果说,我国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这一联合国所属的重要国际专业组织,是揭开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序幕,随后陆续加入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是持续推进了国际化的进程,那么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这一国际上另一最为重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国际化,开启了进一步深入参与、积极推动、主动融入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新征程。从这一视角来看,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日,可以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形成之时。

1986年7月10日,中国政府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GATT)递交申请,要求恢复在该组织的合法缔约方席位(简称复关)。1987年3月,GATT设立中国工作组,同年10月举行了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中国复关谈判第一个阶段是对中国的外贸体制进行审议,实际上是对中国经济体制的审议,工作组在审议中一共提出了4万多个问题,核心问题就是“中国搞不搞市场经济”。欧美缔约国代表认为世界上只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英文里也没有“商品经济”这个词,使得中国复关谈判的外贸体制审议难于通过,复关进程受阻。直至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中国经贸体制的审议才基本结束,开始第二个阶段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并起草议定书。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GATT,同年7月11日,中国正式提出加入WTO的申请,自此“复关”变为“入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复关”的基本条件和标准相比,“入世”增加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要求,主要集中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之中。为了“入世”,中国按照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完成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

中国的“复关”与“入世”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经之路。中国从1986年提出“复关”申请开始,经历了多达15年的艰难谈判,2001年12月11日正式“入世”。中国的“入世”要求中国必须全面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多达20余个一揽子协议。中国全面履行TRIPs协议的直接结果是推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达到了国际水平,促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起步开始就站上了一个较高的平台,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国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应该说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也就是说中国的改革开放催生了中国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中国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

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伴随改革开放健康成长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过40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健全、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政策两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分为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等四个层次,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

截至2011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截至2019年9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76部。

中国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簽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6个部分: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本大法;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及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20余部法律,以及法规;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反垄断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电子商务法等20余部法律,以及《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10余部法规;

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司法解释30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20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的司法解释6件,公安部的有关规定3件;

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我国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0年以来,我国已经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等18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我国与境外国际实体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这类的协议已有上百件。

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

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性文件为数甚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至关重要,在某些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其中最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有: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6月5日)

标志着我国已经将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重要地位。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2011年11月13日)

国务院下发该《意见》,决定设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明确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简称“双打”)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为长效机制,从2012年开始,每年制定印发一个年度《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大力推进《意见》的落实。

3.《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2015年12月18日)

《意见》提出“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实现从大向强、从多向优的转变,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4.《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2月6日印发)

《意见》是中央首次专门针对特定审判领域进行顶层设计和重点规划,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5.《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随即发布的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印发新华社2018年3月21日发表)、《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3月17日新华社发布 )

根据这些《决定》《方案》进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健康成长起来,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重要地位,国际化的步伐加快、程度加深、影响加大。2012年6月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签署、通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成为首个在中国诞生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就是一个明证。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助推改革开放必须与时俱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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