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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证券行业税负变动影响分析

2019-11-05黄希

商业会计 2019年17期
关键词:金融业税负证券

黄希

【摘要】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主要目的在于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各行业降低税负。金融业实施“营改增”至今已3年时间,文章选取2017年营业收入排名前20的A股上市券商,对样本公司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90%的证券公司“营改增”后税负较之前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文章认为这主要受到公司业务结构变化征税范围增加、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足以弥补税率上升等原因的影响。最后就证券行业如何更好实施“营改增”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增值税政策,提高全员抵税意识、增加可抵扣进项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金融业;证券;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17-0107-04

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金融业“营改增”,金融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税负。金融业实行“营改增”至今已3年时间,“营改增”政策对证券行业产生什么影响,证券行业是否通过增值税改革达到了减税预期,本文基于对A股已上市的20家证券公司财务数据测算税负水平变化情况,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证券公司如何更好降低税负的角度出发提出意见。

一、“营改增”政策对证券行业税收的理论影响

(一)增值税较营业税税率增加

从税率上看,金融业一般纳税人金融服务业务适用6%税率,本文暂不讨论小规模纳税人情况。证券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率较原营业税5%税率增加1%,由营业税价内税全额征收转变为价外税增值税差额征收,假设含税销售额为X,销项税额为X/(1+6%)×6%,销项税率折合成营业税制时税额约为X×5.66%,营业税额为X×5%,差额为含税销售额的0.66%[1],如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不足以弥补增加的销项税则税负可能增加。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

从增值税征税范围上看,总的来说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的征税范围较营业税规定有所扩大[2],其他项目征税范围不变。(1)证券公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适用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项目,涵盖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投行业务收入、资管产品业务收入、基金管理业务收入、投资咨询服务收入等。(2)贷款服务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存放金融同业利息收入、拆借资金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利息收入(以股权质押式回购利息收入为主)、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等,对利息收入进行全额征税,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3)金融商品转让主要对应证券公司纳税期内处置的自营投资业务收入,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财税[2016]36号文对金融商品转让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较原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原营业税制下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未明确将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中。随后财税[2016]70号文规定金融機构开展同业存款、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通知扩大了金融业免税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证券公司“营改增”后的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7]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结合资管产品财产权益所有人为份额享有人,同时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要求,资管产品及契约型基金需独立建账、分开核算,基金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相区别,因此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属于代申报代缴纳性质,对此不再深入讨论。

(三)证券公司销项税额的确定

近年来证券公司呈集团化趋势发展,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除传统业务外大中型证券公司均设立期货类子公司,且大宗商品现货交易金额占证券公司交易营业收入比重越来越大,因此集团化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佣金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自营业务投资收益适用税率6%,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税率17%,房租收入税率11%。自2018年5月1日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税率为16%,房租收入税率10%。

证券公司销项税额=(佣金手续费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持有债券应税利息收入+买卖金融产品投资收益)×6%+大宗商品收入×R1+房租收入×R2(R1、R2分别为适用税率)[3]

(四)证券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

证券公司进项税额主要包括新增资产投资支出、佣金手续费支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成本、期间费用中可抵扣部分支出。期间费用可抵扣部分即业务及管理费用扣除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相关税费、业务招待费等不可抵扣支出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支出。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证券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大宗商品进项税+业务费用可抵扣进项税+本期新增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60%+上期新增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40%+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进项税

综上,“营改增”政策对证券公司税负的影响取决于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4]。随着近年来经纪业务佣金手续费率逐渐下调,佣金手续费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随之下降,大宗商品现货贸易体量大、毛利率低,利息收入(除同业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成为证券公司主要盈利增长方向,由于利息收入且相对应的存款利息支出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处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征税范围扩大,故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中利息收入和处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占比越高,受“营改增”政策影响越大。同时新增资产、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真实可用于抵扣的项目有限,进项税抵扣难度越大,受“营改增”政策影响越大。

二、证券行业“营改增”税负变动测算评估分析

(一)样本选取范围

选取2017年按营业收入排名前20名券商2017年年报及2018年1—6月半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及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131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总额3 113.28亿元,实现净利润1 129.95亿元。据统计,2017年营业收入排名前20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 687.29亿元,占比86.32%,实现净利润901.87亿元,占比79.81%,选取的样本测试结果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二)测算假设

测算销项税时,为简化计算:(1)利息收入测算销项税时忽略持有债权利息收入,该假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首先投资收益中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包括持有债券利息收入、股票分红、基金分红等,无法详细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其次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分类数据显示,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公司债等仅占市场容量10%左右,剩余为国债、地方债、金融债等免税利息收入,对测算结果影响较小。(3)大多数大中型证券公司均设有国际子公司,主要服务香港市场及其他国际业务,由于香港地区税法未设增值税,测算数据列表中营业收入及计算销项税时统一扣除年报中披露的香港等境外业务收入。

测算进项税时,为避免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重复计算新增资产类进项税,假设本期新增资产含税支出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新增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本期除房屋建筑物外固定资产进项税+本期除土地使用权外无形资产进项税+本期可抵扣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进项税。

本期可抵扣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进项税=[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本期购入其他固定资产原值增加额×(1+17%)-本期购入其他无形资产原值增加额×(1+6%)]/ (1+11%)×11%×60%+上期可抵扣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进项税×40%

为简化计算,业务及管理费用扣除职工薪酬支出、资产折旧及摊销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及其他支出外均计算进项税。该方法计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较为粗略,理论上大于实际可抵扣进项税。

(三)分析方法

模拟测算各证券公司销项税及进项税额,将“营改增”后各项营业收入折算成营业税制下营业收入并计算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后得出营业税制下样本公司利润总额,通过研究比较“营改增”前后样本公司利润总额变动情况分析证券行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情况。

(四)评估结果分析

总体来看20家样本证券公司2017年应交增值税及附加131.72亿元,较“营改增”前营业税及附加上涨0.32%(详见下页表1),利润总额为1 191.91亿元,较还原成营业税后利润总额1 202.49亿元下降了0.88%。2018年上半年样本公司整体税负进一步上升,应交增值税及附加64.88亿元,较“营改增”前营业税及附加上涨15.74%,利润总额424.72亿元较营业税制下利润总额436.60亿元下降2.72%。营业收入排名靠前的20家证券公司整体税负略微上升、利润总额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营改增”后证券公司整体税负水平不降反升。

根据样本公司2017年至2018年1—6月财务数据测算结果分析得出,2017年仅海通证券、华泰证券2家证券公司“营改增”后起到降税效果,占比10%,利润总额较“营改增”前分别增长0.77%、0.42%(详见表2),其余18家证券公司税负均上升,利润总额均有所下降,其中中国银河税负上升影响最大,利润总额下降3.45%。2018年1—6月同样仅有海通证券、国投资本2家证券公司税负降低,利润总额较“营改增”前分别增长1.03%、0.36%。其余证券公司利润总额均下降,4家证券公司利润总额下降幅度超过5%,其中山西证券大幅下降10.34%,方正证券下降8.36%,国信证券下降7.14%,光大证券下降5.44%。

三、证券行业“营改增”税负上升原因分析

对20家上市证券公司的税负评估结果表明,除10%的证券公司税负下降,其中海通证券是唯一一家在两个测算期间内均下降外,剩余90%的证券公司“营改增”后税负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除增值税税率增加1%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原因影响了证券公司税负的提高。

(一)證券公司业务结构变化导致税基扩大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券商行业经营数据,2015年“股灾后”市场成交量萎缩叠加券商佣金费率进一步下滑的因素,2018年经纪业务收入继续下降,由2015年占营业收入的46.79%%大幅下降至23.41%,利息净收入在2016、2017年保持稳步增长,2015年至2018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0%、11%、12%、8%,自营证券投资收入超过经纪业务,由此可见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明显转型,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比重逐渐加大,成为新的发展方向。一是“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收入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当市场风险偏好较高、市场情绪较为乐观时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收入增长将导致全额纳税基数上升。同时由于规定证券公司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实务中虽然证券公司贷款标的均有质押担保措施,但仍可能存在证券公司未收到利息收入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当利息收入确认无法收回确认损失时可能已缴纳增值税无法退还从而导致多税负上升[4]。二是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转让已明确纳入转让金融产品收入纳税范围,导致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收益征税范围和税基均有所扩大。与此同时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至年末仍出现负差时,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当证券公司某一年转让金融商品出现大额负差时,以后年度无法抵减,无疑增加了证券公司的税负成本和证券公司把控业务交易的难度。

(二)可抵扣进项税不足以弥补税率上升

研究对比后发现,大多数证券公司均存在可抵扣进项税不足以弥补税率上升的问题,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资产类支出下降。理论上资产类支出进项税可大额抵扣销项税。从已披露的信息可见,大型证券公司均有在建办公大楼,软件系统进行开发、升级、改造等大额工程支出。但从2018年上半年与2017年对比的数据看,当工程支出接近预算金额或结束后,证券公司资产类支出在短期内将明显下降,短期内可更新或购置的资产较少,抵税效果不明显。值得注意的是海通证券在测算期间内税负均有所下降,主要得益于构建加大固定资产支出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二是业务及管理费用可抵扣项目金额小。首先不可抵扣进项税的职工薪酬、折旧与摊销、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占业务及管理费用总支出70%—80%,其次扣除交通差旅费中职工出差相关补贴支出、交通费支出、分摊性支出及其他税费支出后,业务及管理费用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项目金额占比较小。三是证券公司基于成本优先考虑,部分办公用品、日常耗材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较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充分抵扣。若更换为一般纳税人,则部分产品价格上涨,将大幅增加办公费用及损耗品支出。

(三)可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8]32号文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项目,税率下调1%后分别调整为16%、10%,适用6%税率的维持不变。该文件在本文测算期间内仅生效2个月,对测算结果影响较小,但由于此次调整税率未涉及证券公司主营业务适用税率,证券公司房屋租赁收入占比较小,税率下降对证券公司销项税影响甚微。证券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购置电子设备、在建办公大楼、装修等大额支出的进项税均受到新政策的影响,在供应商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对于证券行业而言,此次调整税率意味着将来可抵扣进项税有可能减少,税负上升。

四、证券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增值税政策

一是建议证券公司自营交易买卖股票、债券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免征增值税。为激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证券公司自营投资作为证券市场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应给予与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权免税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证券公司交易积极性,活跃证券市场,促进市场更良好发展。或者针对证券公司转让金融产品销售额产生负差,政策上给予以后一定期间纳税年度内弥补差额的支持,以平滑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周期性波峰波谷造成销售额大幅变动带来税负的增加。二是建议修改证券公司应收未收利息现行纳税规定,将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改为收到利息后缴纳增值税,以避免多缴税带来税负上升的可能。

(二)提高抵税意识,增加进项税

影响证券公司“营改增”后税负水平变动的关键因素是可抵扣进项税金额,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需取得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公司应提高抵税意识,一是对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大用量耗材等进行统筹集中采购,提高议价能力,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同时兼顾降低成本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非集中采购项目及服务应尽量考虑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以获取更高的进项税率,争取更大的抵扣力度。三是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日常运营管理时,对可以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费用,均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营改增”后证券公司应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强化内控机制,对应税及免稅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严格区分,依托信息系统降低涉税风险。通过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抵税意识,使其对证券公司适用增值税事项有所了解。同时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使其掌握“营改增”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流程,及时关注增值税的最新政策和动态,不断提高专业能力,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J

【主要参考文献】

[ 1 ] 高峻,洪佳佳.金融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动评估——基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J].财会通讯,2017,(08):124-126.

[ 2 ] 吴飞虹,吕荣福.“营改增”试点方案对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及相关建议[J].税务与经济,2016,(05):88-93.

[ 3 ] 吴建刚,刘政.金融业“营改增”税负研究[J].财会通讯,2017,(05):125-128.

[ 4 ] 郭传辉,章萍.“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税负影响分析——基于A市调查数据[J].地方财政研究,2019,(11):66—73.

[ 5 ] 吴建刚,刘政.“营改增”对银行业的税负影响研究[J].商业会计,2017,(08):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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