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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主体及法律地位

2019-11-05朱军

祖国 2019年18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

摘要:我们都知道,当前我国的经济法经历了两个重要的不同的阶段,那就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个别到一般,研究的越来越具体,而且展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对于法律的解释与依赖,当前的经济法就是基于我国当前的二元结构,就是主要从政府与市场主体两个二元,对两类经济法的具体行为进行政策性的解读,并且做进一步的归类。经济法按照法律的形式对于经济与相关法律政策给予积极的解释,这对于政府还有市场主体来说都是有益于市场的资源配置与政府的更加有效的管理的。但是当前的横幅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地位都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也要依据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纠正。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   法律地位   基本框架

众所周知,经济法是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的发展与一个经济形态的发展息息相关[1]。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的演化与发展。按照主要的阶段来划分,主要就是经历了两个阶段,分别是抽象到具体。随着现代化经济的建设,我国的经济主体也需要法律解释来规范我国的经济法律。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标准,我们制定了经济法,就是为了约束不同的市场主体行为,规定主体的平等的法律地位,以有益于我国的经济市场的秩序与可持续发展。

一、经济法理论发展:抽象到具体

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的法律形态还是由他们的经济决定的。当前普遍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但是我国的经济法产生的就是比较晚了。主要是由于我国那个时候还是农耕经济,都是自给自足的生活,商业发展十分落后,国家也是重农抑商的政策,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利于我国的经济法的发展的。后来新中国成立了稍微对这些经济法有了解释,但是还是建立在十分抽象的层面上,不是很具体,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十分缓慢落后。

20世纪的末期,也就是我国逐渐取消了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过度的时候,这时候经济开始有了复苏,各个市场主体也争相活跃。不仅仅在国内的经济交易有了很大的转变,国际贸易也迅速开展起来。经济体逐渐开始有了活力。这个时候学术界就关于经济法提出了许许多多的观点。那个时候我国还处在政企不分的状态,因此学术界的焦点也是十分模糊,不能有一些法律上的界定与突破。也还是存在许多的缺陷。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法也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得到了完善,主要就是越来越细致,划分也越来愈多,因此建立的框架也是越来越多。最明晰的进步就是习惯用法律术语对经济体的行为进行解释,也习惯于用法律术语对经济体的主体进行划分,同时还提出了很多之前没有的见解。最后关于经济法的定义,还是得出了一个大概,就是按照“社会公共利益”“特定权利义务”“经济活动”等关键词进行界定[2]。

经济法主体经历了这样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从最初的不重视到现在的完善发展与很重视,都是得益于经济的发展暴露出来的问题,需要我们用经济法这个工具进行规定解释。但是任何经济法主体都不能脱离我国的经济的发展的基础,这是最重要的,也是及其关键的,我国的经济发展都要建立在经济法解释我国的角度上立意,这就是实践要从实际中来,而这实际,就是中国的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的主体框架

(一)基本框架

经济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护市场那些比较弱小的市场主体不受到欺负,体现出市场公平。市场与政府之争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一致的定论。现在一直有的问题就是二元之争,所谓二元,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市场的关系,即公与私[3]。由于市场活动的自由性往往会造成市场失灵,因此对于所有的阶段,政府都是会解决这问题,但是为了解决问题也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阻碍与影响,这个度是十分不好把握的。这在经济法律中就是经济活动介入了主体然后这些主体应该怎么办。早期的国家调节论已经过时,现在以近乎没有人提到这种说法了。当前的经济视角要求对这些经济市场关系进行新的解读,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不同的各种各样的流派观点。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许多的经营个体如调节纠纷的个体都出现在我们的市场中,来调节一些系列的纠纷与争执,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市场及经济的秩序的。这些介入经济活动的组织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不依赖于各种政府机关,独立的执行自己的任务,解决市场问题。并且现在学术界也对这些颇有定义,就是介于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独立组织。因此这就是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反省这就是著名的三元之争。

实际上,这些独立的事务所在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形成了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才能让这个三元架构近乎稳定,并且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还是可以很好的支撑经济的发展,并且不出现动乱,这对于一个国际的经济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也是當务之急的。虽然这些独立的追机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的存在,也不适宜与政府,市场等概念独立的存在,因此这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其次,这些独立的团体的存在其实是有自己的集团利益的,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们关心的永远都是自己的集团的利益。以此,对于整个社会的动乱与秩序的纠纷,有时候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因为他们也许会为了自己集团的利益而损害到集体利益,这也是很正常的,也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因此,结合上面我们可以看到,三元之争是不尽合理的,只有二元之争才是最近乎合适的说法。

再结合我们之前的讨论,二元之争就是最合理的解释经济主体的研究对象,这才是最合理的。

(二)以现代法律为依靠

之前的二元之争的理论中,我们把国家作为经济主体的一个方面,就是国家对经济主体的各方面进行调节,经济法就是国家怎么养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与管理,怎么样才能保证集体的市场的利益,做到不多不少而且有分寸呢,这就是需要经济法来进行解释了。之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没有太多的讨论,而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的迅速开展,市场主体大都是比较活跃的,而且市场主体也鱼龙混杂,多了起来,这就需要进一步的管理才能适应现代化的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跟进。因此经济法在这一领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与传播研究。很多学者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经济法有了新的定义,如张守文学者提出的“国家调制论”都是很好的解释了现代的国家是怎么进行调节的,就是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进行规范,当然是借助于经济法来进行。

当然,这之间的调节很会出现如多问题,比如政府怎么管才是最合适的,管的太严了会压制市场的活力,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管的太松了会不利于市场的规范,可能对一些弱小的市场主体来说会遭遇不公平等现象。政府是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重要的管理者。比如说,政府在从事投资活动时候,自己本身也是进行投资,也是为了盈利,都是为了自己的发展与经营,这时候政府本身也是一个市场主体,而不是做管理的,也不是做调节的。其次,政府一旦介入了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纠纷,就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现象,或者解决市场一系列不公平问题,这时候政府就发挥了管理者的角色。也就是政府在什么经济活动中承担了什么任务,他就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这都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在新的政府市场的二元的解说下,许多学者进行了更加细化的分类,这些都有益于经济法的发展与应用,也有利于政府的管理的规范性与市场主体的发展。政府主要就是在市场活动中承担管理者的角色,对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对整个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还有就是对市场进行监管,这就是进一步把政府的工作给细分了。政府就是宏观的主体的调控与微观的市场监管者[4]。同时这都是按照法律为依托的,都是按照法律来解释的。

三、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

因为经济法以保护全部的市场的利益而生,所以,经济法会考虑到市场中弱势群体的发展,并且给予其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其次,也会考虑到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也就是怎么为了全部的经济的良好发展,来进行经济性质的调整与改革。这就是依托了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大家都对他进行按部就班的规范,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促進其发挥作用了。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了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从二元之争到三元之争而后又过渡到二元之争,这都是根据经济的发展自然而然的产生的结果,同时也是学者们的努力的结果。对于政府和市场主体的细致的划分,是当前学术界的划分的基本框架。经济法主体的不平等性通过法律来进行解释,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

参考文献:

[1]高国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6.

[2]闫海,张天金.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重塑:以经济法主体理论为分析工具[J].社团管理研究,2011,(10):28-31.

[3]闫海,张天金.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重塑:以经济法主体理论为分析工具[J].孝感学院学报,2011,(01):93-97.

[4]盘艳斌.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0.

(作者简介:朱军,职业,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学历,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研究方向: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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