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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中女性权益保障的研究与展望

2019-10-29周坤

法制博览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律手段家庭暴力

周坤

摘 要:女性作为家庭中的半边天,本应有着美满、幸福、和谐的生活,然而像“家庭暴力”这样的恶行却像恶魔一般出现在人们的身边,在大部分人心中,家暴的出现在短期之内会被“家丑不可外扬”,“家和万事兴”这样的观念一盖而过,可是不知不觉之间施暴者只会一次又一次得寸进尺,给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不可逆的伤害。对于这种家庭暴力现象,我们应当结合法律的手段改善现状,维护女性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权益;法律手段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119-02

自古以来,家庭暴力在任何时期都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只是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家暴”不再只是简单的家庭内部问题转而上升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介入以及人们思想的不断进步,大大降低了家庭暴力的比率,但是要想杜绝家暴问题仍然还存在诸多的困境。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的成因,维护家暴中女性权益的必要性并最终适当地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家暴”问题的现状

根据2016年11月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的《中国家暴现状》统计数据:在2.7亿的中国家庭中,30%的已婚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这意味着每隔7.4秒就有一名妇女被丈夫殴打。我国每年大约有157,000妇女自杀,而其中60%是因为家庭暴力。且不说偏远地区法律宣传不到位,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就北京而言,存在家庭暴力的比例就让人瞠目结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通报,2016年至2017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共17,463件,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件,占比近11%。这些令人无言的数据背后,还有太多不为人知的惨案。2001年我国播出了第一部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该剧的热播引发了观众对家庭暴力的热议,给不少人心中留下阴影。当时,对于“家暴”问题并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保护制度,在2016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的进步,反家暴法的推出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但是在司法實践中仍然暴露出很多不足,仍然需要各司法机关工作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家暴问题”从根源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有效的家暴预防和制止措施。

二、“家暴”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从古至今,男尊女卑的男权主义思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成为人们的固化思想,尤其在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或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体中,这种思想至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很多人的意识中,男性和女性由于各自不同的的生理和心理特质,本应处于同等的地位,担任不同的角色,但几千年来重男轻女的思想一直延续下来,类似“女子无才便是德”,“三从四德”这样的观念到现在还未彻底清除。

(二)经济原因

从农耕时代开始,就有了男耕女织的角色分配,在人们的意识中仿佛女性就是附属品,男性支撑着家中的经济开销,其地位就一定是至高无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谋生手段早已进入了依靠智慧创造财富的时代,男女平等的时代本应早已到来,但一些人认为女性就应该主内而不该抛头露面,从人格上遍贬低女性,当代女性更应当首先经济独立才能真正走向人格独立。

(三)法律原因

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家暴”行为都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但是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虽然现在我们国家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但其中一些规定仍然属于原则性条文,实用性不高,还需要相应的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方可适用,但是这样在无形中也降低了反家暴法的威信度,不能发挥其原有的保护力度,整个反家暴法一共六章三十八条,对于很多问题的细节并未严格规定,显得过于单薄,同样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认定难”“取证难”等种种阻碍,导致受害人在心理上可能遭受二度伤害,法律有它的局限性,我们只能建立更为有效、健全的保障机制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家暴”中女性权益的必要性

(一)遏制家庭暴力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有数据研究表明那些在和睦家庭长大的孩子比成长在充满争吵、暴力、单亲家庭的孩子犯罪率要低得多。在一个充满暴力气息的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心中更多是恐惧与冷漠,他们通常表现为以破坏性的行为来获得存在感,其攻击性强、易怒,控制欲强等特点,使得其长大后容易出现婚姻观扭曲,心理畸形等不良现象。维护“家暴”中的女性权益,进而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对家庭,对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前提。

(二)维护“家暴”中女性权益利于法治建设

我国的法治起步较晚,曾有法学学者表示,属于典型的“先天不足,后天畸形”。近代以来逐渐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有着巨大的进步,但是很多腐朽的思想在群众内心深处依然根深蒂固,提高国民的法治意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工程。对家庭暴力的容忍不仅不利于国民个人品德和思想修养的提高,反之有可能助长一些人漠视法律的心理,甚至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将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垫脚石来发泄个人情绪,我们应当从道德和法律两个角度体现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既要从道德层面进行呼吁,使道德的力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遏制家庭暴力的蔓延,也要通过法律的惩治让施暴者不再肆意横行。

四、各国解决“家暴”问题的不同经验

(一)英国经验

据英国媒体报道,在英国,反家暴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注册薄”制度,那些打老婆的人会被“载入史册”,这种规定是为了监督施暴者之后的生活中是否还有此恶行,警方还可以向施暴者未来的妻子核实相关信息,若还有此种行为将会进行相关刑事处罚。

(二)德国经验

德国法律规定了“谁施暴,谁离开”的制度,即实施暴力的一方会被扫地出门,并被禁止靠近,禁止纠缠,若有违反,会进行刑事拘留。

(三)我国经验

我国自从反家暴法实施后,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制度,目前已经有多地采用了“人身保护令”的方式保护了受害者。

(四)经验总结

从以上各国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不再只是简单的“家务事”,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全社会都应当对这个问题加以关注,对家庭暴力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从而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五、针对“家暴”问题的法律应对

(一)立法层面

1.加大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反家暴法的实行让很多受害者心中又多了一道求助路线,例如“人身保护令”的规定,虽然近几年来各地反映投诉家暴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但相对于真实存在的家暴案件数量,真正诉诸于法律手段求助的人数比例却很小,一些地方由于认定和实施细则等各种原因,最终大部分都无法发出人身保护令,这使得反家暴法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无形中又打了折扣。对于“认定难”“取证难”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受虐妇女综合症”已经作为法庭的可采证据,这一词是用来描述“受虐妇女”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她们经历的受暴周期一般是:关系紧张的积累阶段——爆发阶段——平静期(甚至是蜜月期)——紧张关系的积累期。正是因为这种恶性循环,使得受暴妇女心存幻想,不忍心离开施暴人。在国外,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妇女只要获得专家鉴定,就可以在因为被家暴而反抗从而导致犯罪的案件中获得轻判甚至无罪释放,这种认定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2.行政机关执行规则精细化

虽然我国反家暴法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是正如文中上述,很多规定属于原则性的条文,实用性略低。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需要有更为明确细化的执法规则作为指引,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者权益。

(二)执法层面

1.重点惩治性质恶劣的家暴行为

反家暴法规定,保护令的裁定和执行都由法院进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由于法律条文对这些机关如何协助及权责规定都不够明确,这就对反家暴的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影响。歌德曾说“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那些无视法律,不尊重他人权利的人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细化法律规定,让法律成为弱势群体强大的武器,最大限度的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对那些施暴者给予严厉的惩治。

2.发挥执法部门和社会舆论的共同作用

通常这种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正常生活,仅依靠执法部门的严惩并不是万全之策,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媒体的时代,舆论的力量无处不在,选择以媒体的力量来宣传不失为一个更有效的方式,让那些施暴者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懂得不得无故侵犯他人权益。

(三)守法层面

法治建设不断在推进,法治的宣传不断走进广大民众,通过执法部门和社会舆论的共同努力,那些实施暴力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对广大民众起到一种法律上的指引作用,使得那些意欲施暴的人心生敬畏,降低家庭暴力的概率,从而也会提高国民的守法意识,尽可能用道德的手段解决问题,让法律出现在它该出现的地方。

六、结论

当家庭暴力问题发生在我们身边,当家暴新闻一次次出现在荧屏上,我们不应再对家庭暴力持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而让施暴者逍遥法外,我们应该意识到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名誉权,人格尊严等权利。一直以来,男尊女卑的思想严重影响着一部分人,导致家庭暴力的数量只增不减,所以是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了,既要从道德的层面出发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让中华民族互敬互爱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从内制约施暴者的外在行为,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源上杜绝“家暴”问题的蔓延,又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加大對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度,加强对那些侵犯他人权利的施暴者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让男女平等不再只是一句宣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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