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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认定的实践与思考

2019-10-21李雅丹

兰台世界 2019年10期
关键词:出生日期身份证条例

摘 要

近年来,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問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社会公平公正造成恶劣影响。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及中央组织部对档案审核工作的要求,以干部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这一关键基础信息审核认定为例,提出目前审核认定出生日期存在的问题,分析导致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提出认定出生日期的实践做法,探讨预防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

干部人事档案 审核认定 出生日期 不一致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the falsification of cadres' personnel dossiers has happened from time to time,seriously damaging the authority and credibility of dossiers as well as causing adverse effects on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on Personnel Dossier Management for Cadre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Central Department of Organization for the review of dossiers, and taking the review of the key basic information in the cadres dossier the birth date as an example,problems existed in reviewing the date of birth will be discussed,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asons behind the problems will be analyzed,practical methods to identify the date of birth will be proposed and precautions and suggestions will be explored.

Keyword cadres' personnel dossiers; review and identification; date of birth; inconsistency

2018年11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有力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基本依据[1]。《条例》突出全面从严要求,新增档案审核内容,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强调“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2]第三十六条。这为新时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出生日期是一个人的客观基本情况,它关系着本人的入学、参工、职务晋升、退休等重要事件,不能够随意更改。但是一些干部的档案中不同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为人事工作中确认干部基本情况造成困扰,因此需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真实公正的认定,这既是对干部本人的基本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有力维护。本文对照《条例》提出的要求,联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围绕出生日期这一关键基础信息的审核认定工作进行论述。

一、审核发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表现

1.从不一致的时间长短来分:有的干部档案材料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前后时间相差一两个月,绝大多数不超过三个月;有的前后时间相差一两年,甚至更长。

2.从不一致的材料数量来分:有的表现为一异多同,即只有一份材料与其他材料记载不一致,其余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都是一致的;有的表现为多异多同,即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材料有多份。

3.从不一致的材料形成时间来分:有的表现为最早形成的材料与后期形成的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如入团志愿书或中学学籍材料记载的不一致;有的表现为中间某份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前后期形成的其他材料记载的不一致,如入伍登记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记载的不一致。

4.从不一致的现实表现来分:有些干部的档案材料虽然前后记载不一致,但材料字迹清晰,是原始形成的材料,没有涂改现象;有些干部档案中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材料,有明显人为涂改痕迹。

二、导致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原因分析

1.客观历史原因导致不一致。(1)阴阳历换算原因。在一些地区由于风俗原因,人们习惯使用农历记录自己的出生日期,因此有些干部在填写早期的档案材料时,使用的是农历日期。换发了身份证之后,填写的档案材料出生日期一般是公历日期,因此出现了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记载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一般差一两个月,极个别情况超过三个月。(2)虚实岁换算原因。在一些地区,人们习惯以虚岁记载年龄,早期的档案中没有要求填写出生日期,只需要报年龄数,所以有些干部填写年龄时比实际年龄填大一年,有的则差两年。(3)填写笔误或工作失误原因。干部本人在填写早期材料时不够认真,或者对有关材料填写要求了解不充分,而出现了笔误,导致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有些单位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或换发身份证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审核干部材料或填写某些干部材料时不认真,导致干部的出生日期出现不一致。

2.主观故意导致不一致。(1)虚填年龄。有些人因为入学、参军、参工需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将出生日期改大。如一般情况下参军年龄要达到18岁,有些人只有17岁,因此在填写入伍登记表时将年龄填大一年,后期又将年龄改回实际年龄,导致了出生日期记载前后不一致。(2)涂改造假。个别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和获取一些利益,涂改档案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将虚假的材料装入个人档案来更改自己的出生日期,导致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记载前后不一致。

三、认定出生日期的实践做法

在出生日期的审核中,一般以档案中形成时间最早的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然后查阅后期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情况,尤其是要对比组织人事部门最终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最早材料记载的是否一致。还要重点查看参军、上学、入团等早期材料填写的出生日期与后期填写的是否一致,是否有涂改等。如果发现有不一致或涂改现象,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方法来进行认定。

1.根据最先最早原则认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3]第一点。这体现了真实性。

为何不能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来认定呢?这是因为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不一定准确。有人身份证记载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相差几个月,甚至相差一年。这里有的是相关机构工作失误所致,也有后期本人故意修改。因此,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是完全真实的。而干部本人档案中早期形成的材料,如入团志愿书、中学学籍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般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填写。干部的户籍登记底册、出生证明、出生后最早一次的人口普查等材料形成时间都比较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般都是真实的。如干部早期的档案材料,由于虚实岁、笔误等原因填写错误,那么可以查找形成时间更早的材料来证明本人的实际出生日期。

2.根据不能重复得利,不能继续得利原则认定。如果档案中有虚填年龄、涂改造假等情况,则不能按照最先最早原则来认定,而是要纠正得利或造假的行为,按照其他有关标准和方法来处理。这体现了公平性。

如有些干部因为参军入伍或上学年龄不够,而将年龄填大,后期又按照实际年龄改回。比如实际出生日期是1958年,因参军时不满18岁,在填写入伍登记表时,将出生日期填写为1957年,后来组织上按照干部的实际出生日期重新认定为1958年。这样的结果是,因为虚填年龄,该同志参工时间比同龄人早一年,工龄比同龄人多一年,工资、养老金比同龄人都多一些。因为上学而将出生日期填大,后期又按照实际年龄改回的,也会导致比同龄人毕业时间早、参工时间早,工龄比同龄人長,在工资、保险等当中获得利益。这对于如实填写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避免这些人重复得利、继续得利,必须将干部出生日期认定为上学、参军、参工时填大的日期。

3.不进行改动,与身份证一致来认定。有些干部早期材料填写的出生日期是农历日期,后期填写的是公历日期,如果是身份证已经换算完,用人单位一直也认定为公历日期,那么在确认是由于农历公历转换原因造成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时,可以不按照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来认定,而是按照身份证记载的公历日期来认定。这体现了尊重历史和实际的原则。

4.对于涂改的要进行调查研究。如果档案最早材料出生日期有涂改,首先应辨认涂改前的出生日期;其次对其涂改行为是否有得利或造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这里要辨别是笔误还是为特定目的进行的涂改;最后根据查核的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如没有得利或造假情况,那么可以查找比档案中材料形成时间更早的材料来进行认定;如果有得利情况,则需进行纠正;如果涉及造假,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防止出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措施建议

1.干部本人和用人单位如实准确填写档案材料。干部本人填写档案材料时要认真严肃,认识到档案材料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有效依据,是办理公证、诉讼等的有效证据,因此不能够虚填、涂改。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时要询问清楚,按照标准和要求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用人单位的组织人事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表等档案材料时,要根据档案原始材料记载,认真填写,保证形成的材料信息准确。

2.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审核档案材料。《条例》明确提出,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人事部门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要求,不断完善档案审核工作制度,严格档案审核工作程序。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专业能力,特别是在接收档案材料时要认真审核,发现送交的档案材料信息记载不准确时,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干部本人负责的态度,核实清楚,把好档案材料入口关。

3.干部监督相关部门追责到位。《条例》以专章形式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纪律和监督作出了规定,提出“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划出了工作底线,标明了工作禁区,竖起了警戒栏杆。干部监督相关部门要承担起相关职责,对随意涂改出生日期等信息的干部和纵容干部对出生日期等信息进行涂改造假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努力做好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组部负责人就制定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答记者问[EB/OL].共产党员网. http://www.12371.cn/2018/11/29/ARTI1543447368128658.shtml,2018-11-29.

[2]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EB/OL]. 共产党员网. http://www.12371.cn/2018/11/28/ARTI1543396830661437.shtml,2018-11-28.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102565/182144/10993958.html,2006-10-15.

作者简介:李雅丹,中国民用航空局档案馆馆员,硕士,研究方向为人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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