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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疆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关联要素

2019-10-21薛庆吉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3期
关键词:法治意识法治

薛庆吉

摘  要:培育法治意识,是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基础,也是培育现代公民的重要举措。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民的法治意识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为了找到影响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问题的症结,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亟需对目前影响新疆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相关要素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

关键词:法治;法治意识;法治意识培养;关联要素

一、法治意识的内涵

通常来讲,法治意识是反映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法治意识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一种社会意识,是广大公民相信法律、信仰法律、依赖法律并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的思想认知。法治意识的内容包括:程序与规则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平等与公正意识;宪法法律至上意识等。

二、在新疆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的关联要素

(一)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因素

首先,历史上,新疆的世居少数民族过着长期游牧和不断迁徙的半自然经济生活,新疆解放后,以农牧业为主体的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致使新疆长期以来无法摆脱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市场发育不全、群众思想文化水平低、农村人口比例大、贫困人口所占比重较大的状况。其次,在历史进程中,虽然新疆形成了以13个世居民族为核心的多民族聚居状况,但是新疆的13个世居民族中,大多数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形成了民族地区多种语言文字并存的局面。再次,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新疆形成了包括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道教等多种宗教并存的局面,宗教文化影响广泛。正是以上这些历史因素,导致新疆现代社会发育程度相对较低,法治渊源不长,法治观念相对落后。另一方面,由于地域辽阔、居住分散,又地处偏远,闭塞的环境让新疆少数民族生活在有限的生活圈中,他们的思想长期被束缚在传统的情感、宗法等秩序内,由此形成重宗法秩序的伦理道德意识,并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深深地渗透到人们的内心深处,致使部分信教群众“知教不知法”、“信教不信法”,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法治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要素

法治作為一种精神文化和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并且必须适应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在传统的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条件下,平等经济主体之间一般不会发生经济关系,经济资源配置也完全由政府代劳,因此,就会产生与其相适应的“人治”、官僚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等思想认识,从而抑制了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养成。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能够自由公平竞争,还能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这些都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法治来保障,从而有利于市场主体法治意识的养成。当前,新疆城镇已初现工业化社会特征,但在广大农村仍是明显的半自然经济,许多地区还是典型的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着统治地位。这就决定了:第一,新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处在初级阶段,新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仍不成熟,不管是市场经济发育规模、发育质量,还是市场经济发育主体,还都处在比较落后的水平上;第二,与新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治仍不健全,难以实现“有法可依”。这种现状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法治意识的生成与提高。

(三)传统文化观念因素制约

首先,传统的法律观念使得现代法治意识的确立缺乏基本的生长土壤。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更多地强调“人治”,强调君权神授、权大于法,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等等,这样一来,法律只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工具,人们的臣民意识、畏法厌讼意识、重刑轻民意识等就会随之产生并且根深蒂固。其次,传统的伦常关系及传统的礼仪道德观念,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法治意识的确立。深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自古以来就被称为“礼仪之邦”,重礼而轻法,人与人之间更看重的是人情和关系,这样一来,法律所要彰显的制度性和权威性也自然会遭到消弱,这严重影响到人们法治意识的培养。再次,宗教、迷信文化对法的内在渗透严重影响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长期以来,由于法治渊源不长、宗教信仰盛行,新疆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形成了采用宗教、民规民俗的方式处理族内事务和纠纷的习惯。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结婚以宗教人士念尼卡代替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离婚以男方对妻子说“塔拉克”代替离婚登记的法律程序之现象依然存在;当发生一些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时,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往往首先想到找大毛拉、阿訇等宗教人士利用宗教和民规民俗去解决问题,而非想到法律途径;等等。这种“信教不信法”、“教大于法”的做法不但有悖于现代法治,而且会极大影响到法治意识的培养。

(四)宗教极端化干扰破坏因素

新疆多种宗教并存,伊斯兰教影响广泛,在南疆一些地区宗教氛围特别浓厚。长期以来,境内外“三股势力”打着宗教旗号大肆歪曲篡改宗教教义,大肆鼓吹宣扬“神权政治论”、“宗教至上论”、“圣战论”、“异教徒论”宗教极端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与我争夺群众。他们利用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蛊惑   法行使政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等,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干预各族群众世俗化的生产生活方式,等等。正是这种宗教极端思想,让一些信教群众很容易产生宗教的地位高于法律的错误心理认知。这不但对法治新疆建设构成严重冲击和挑战,而且严重影响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

(五)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要素

首先,由于地处偏远、教育资源不充足、教学质量差、少数民族群众对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在新疆公民的受教育程度、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都普遍较低。列宁曾说过:“在文盲充斥的国家是不能实现法治的”。比较古今中外,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接受能力和开化程度的差异,公民整体素质越高法治意识越强,公民整体素质越低法治意识越弱。尤其在新疆某些民族地区,由于受民族心理、价值观念、生产方式和经济条件的影响,人们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对经堂教育比较看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主动,对现代文明比较排斥,使得法治意识很难养成。其次,由于特殊的区情,新疆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至今不能使用国家通用的汉语文字,而有关少数民族文字的法律出版物、可读法律书籍往往又比较有限,从而导致普法宣传教育受到严重制约,普法效果大打折扣。再次,由于民族地区的偏远落后,师资力量薄弱,民族地区内有能力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学校相对较少,加上内地的优秀法律专业人才不愿意来新疆工作,造成了新疆法治资源的相对匮乏,这直接影响到法治意识的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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