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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络暴力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

2019-10-21刘亚雯

传播力研究 2019年34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新闻自由

刘亚雯

摘要: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享有不同于常人的权益和位置及曝光度,不仅在权利的行使上被设限,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庇护范畴也比一般公民小,自然很容易成为被新闻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的对象。

关键词:新闻自由;网络暴力;公众人物

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

(一)公众人物

通俗的讲,即是为公众所知的人。从行为人的自愿非自愿的角度,公众人物可分为两种: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自愿性公众人物具备主观能动性。平常的自愿性公众人物如:文娱明星,网络红人等。因为自愿性公众人物的这种主动性,判断其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标准,自然也就与普通人区分开来。

(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这一论述产生于美国,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体的与公共利益没有关联的权利。隐私权并非是绝对的,其保护人的范围尺度,与人对社会公众事务的参与度有关,参与社会公众事务越多涉及越广的人,所具备的隐私权相较于参与社会公众事务较少的人也较小。

二、新闻网络暴力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一)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

新闻采访是新闻流程的重要环节之一。

新闻采访的过程中,记者要做到不损害被采访人的名誉,隐私等基本权利。而在此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非法闯入民宅,暗访,强行采访等。

(1)非法闯入民宅。我国宪法和刑法表明公民住宅不受非法占据。

(2)暗访。在媒介报道中,暗访仿佛总是免不了与偷拍关联起来。因为经由暗访,能得到更多的有价值,真实直观的消息,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为新闻报道尤其是电视新闻报道的一种有力的方式。

(3)强行采访。顾名思义是指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采访后,记者仍然继续采访行为。

(4)监视或窃听。记者对采访对象采取跟踪监督,侵犯个人生活領域,或者在未经被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谈话进行录音,录视频等。

(二)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

通过新闻报道,新闻信息能够被普遍施以流传,因而新闻报道可以被认为是新闻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其行为主要体现在报道对私人的,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的披露。如:日记,住址,电话,证件信息,身体状况,个人财产,性取向等。除了文字报道,非法偷拍的图片,录制的语音,视频等也被视为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一种方式。

三、新闻网络暴力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风险防范

(一)新闻网络暴力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新闻网络暴力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单对公众人物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这种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风气假使获得普遍的传播与学习,势必对整个社会的“隐私观”的异变埋下祸因,因此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势在必行。

(二)新闻网络暴力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风险防范措施

1.应建立健全相关的隐私保护制度

有了严谨健全的若干维护制度,法律法规作为前提,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之路才能开启新的端点。

如果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维护要求就只能是一种强烈的主观要求而非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同样的,如果单单是靠当事人,社会的声讨,就很难会有侵犯隐私权的惩处力度的保证,对隐私权的构成的损害也会持续不断。

就现今的法律法规来讲,我国并没有特意框定与维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条文。但是公众人物在自身法定隐私受到非法曝光并对自身造成不良影响时,可以参照宪法中有关隐私权的条文规定以及自身状况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2.新闻从业者应具备良好的工作素养,严格恪守职业精神

新闻从业者应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去披露真实发生的事,而非为了个人或单位的关注度而去进行采访。要把握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界定概念的不同之处。在现下信息时代,比起快速及时新鲜,新闻最注重的终究逃不掉真实性。记者在报道时,除了考量有无触及侵犯当事人的法定隐私,也应该多甲斟酌用语,尽量从客观角度进行报道,避免由个人情绪或者利益诉求造成的引导偏向,更切忌随意编造假料蓄意抹黑公众人物。

3.媒体报道应以公共利益为重

原则上来讲,隐私应分为法定隐私与非法定的隐私。

并不是所有隐私都能算在隐私权内。个体或者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与公共利益相悖,涉及违法犯罪或道德缺失时,即算作非法隐私,其行为也自然不应该作为法律保护范围内的隐私权。[1]

4.媒体应注意区分公众利益与公众兴趣的界限,积极引导正确的思想

网媒的新闻报道屡次发生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情况,实际上与公众的兴趣有较大部分的关联。当今世界属于信息爆发的大数据时代,对于企业而言,信息便可谓是源源不断的资本,把握住了信息就几乎把握住了金钱;而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信息除了是资本的来源,同时也是开眼看世界,获得精神享受,挖掘自身兴趣的一大工具。普罗大众的对公众人物消息的热衷度,也促成公司特别是传媒公司刻意去跟风捕捉相关公众人物的消息,如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2]

四、结语

新闻网络暴力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不仅是对公众人物的正当人身权造成了损害,对公众的法律观念也造成了某些方面的侵蚀,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体应该严格遵循新闻职业准绳,恪守法律,有效谨防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以造就和谐良好的网络媒介大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满荣.网络暴力的形成机制及治理对策探究[J].兰州学刊,2011(2):5-7.

[2]袁丽媛.试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从娱乐新闻的明星隐私报道谈起[J].宁德师专学报,2008(4):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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