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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平台中零工经济的兴起对劳动法的影响

2019-10-21丁亚楠

锦绣·中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网络平台

丁亚楠

摘 要:网络平台造就了零工经济的兴起,劳动关系全有或全无的认定给予了现行劳动法很大冲击和挑战。我们应当对平台经济中的劳动问题采取一种“助推型规制”,合理分配责任,努力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良好运转与保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维持平衡。

关键词:网络平台;零工经济;劳动关系;助推型规制

引言

伴随着网络平台革命,零工经济开始大规模崛起,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劳动法而言,零工经济首先带来的冲击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因为现有劳动法基本上采取了全有或全无的劳动关系认定框架,并依此来施加或豁免劳动关系中的所有责任。但本文提出,有必要采取一种功能主义和反本质主义的劳动关系认定方式,根据劳动法上规定的不同责任的性质对不同的平台企业和用工类型进行区别规制。国家则应当采取“助推型”的规制手段,以促进国家与企业间的良性互动,避免劳动法对平台企业的过度规制或规制不足。

一、问题的根源:全有或全无的劳动关系

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家政服务人员等劳动纠纷案例剧增,而法院在相似案例中会出现自相矛盾的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就是劳务关系。而在网络平台所带来的零工经济中,由于平台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何种管理方式达到了劳动法上所认可的从属或控制没有明确规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非常模糊,往往处于二者的中间地带,这就使得法院在相关的案例中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但网络平台与零工经济的兴起虽然深刻改变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但劳动法的原理没有改变,劳动法仍然必须在保证劳动力市场的灵活用工与保护劳动者之间寻求平衡,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做出判断。传统劳动法对于判断劳动关系全有和全无的可能会造成过度规制或规制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轻易地将二者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这无疑加重网络企业的责任,进而对互联网经济与劳动力市场造成影响。客观地说,网络平台与零工经济的兴起减少了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成本,使得市场配置变得更为有效。对劳动者来说,网络平台使得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妇女、学生等寻找到适合的工作或职业机会;对于劳动需求方来说,更多类型的服务也更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市场中信息更对称,服务更多元。

另一方面,如果将二者关系都视为非劳动关系,那么虽然就业选择会更加多元和自由,劳动者的生活将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可能会面临工伤、随时失业等生计威胁,一系列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平台经济与劳动法的域外经验

美国劳动法主要以有无“控制”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1938年制定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为例,尽管该法案将雇佣关系界定为广义的“招收或允许工作”,但在后期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意见则会站在“经济现实”的角度,分析雇主是否对于雇员具有实际性的经济控制。面对现有困境,有学者认为,应采取一种反本质主义、功能主义的劳动法规进路,突破全有或全无的劳动法律关系认定,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解决进路:

1.在劳动法律关系与独立契约法律关系之间创造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类型。赛思·D.哈瑞斯和阿兰·克鲁格1建议,对于某些类型的平台,可以创造一种“独立员工”的法律关系。例如,对于员工可以决定是否工作,平台也可以进行价格设定的平台,在现行法律中,有的应当适用,有的则不行。他们认为反歧视法与涉及税收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此类关系,而最低工资法就不应当适用。

2.对现行的劳动法律进行全面调整,根据不同类别的关系和具体情形来确定相关法律与责任是否适用。例如,《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应根据雇主对劳动者作业过程的控制来确定,如果没有控制,那么安全问题不应由雇主承担。《家庭医疗请假法》应当规定只有工作一年以上的全职员工才享有相关权利。而对于失业保证金等法律,则不应强行要求企业为所有劳动者提供,鼓励企业成立一个自身的失业保证金,对工作达到一定时长或某些标准的员工再提供。

3.为零工劳动者提供独特的救济渠道。这些建议者提出,第一种进路有可能使新型法律关系类型变僵化;第二种改革又不太现实。故而考虑将二者关系尽可能地划归为非劳动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特定情形采取不同的规制手段,对不同的平台企业施加不同责任。

三、我国劳动法的功能主义规制

我们可以借鉴上文提到的进路对我国劳动法中的责任进行功能性分析,判斷何种责任更应当适用于何种网络平台。

首先,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相关内容,例如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解雇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应一刀切地将其适用到所有的平台企业中,而是将此类义务施加在对平台具有高度经济依赖性,且企业具有相当社会保障能力的情形中。

其次,职业安全和涉及工伤类的法律,应更多地偏向由平台企业承担责任。而涉及一般侵权和损害赔偿的法律,则应结合侵权理论进行考虑。同时确定二者的强弱与相互关系,并据此分配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关于女职工保护等涉及反歧视和平等保护的规定,原则上坚持对平台企业施加此类责任,而在具体情形中,也要注意平台经济与零工经济的特性,在一些不涉及身份性歧视的问题上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选择权。

四、迈向公私合作的助推型规制

201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理查德·塞勒(Richard Thaler)和著名法学家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曾提出过一种“助推型”的规制进路,具体来说,政府既不宜推行全盘规制,也不能无所作为。政府应通过一种助推型的规制来诱导市场主体做出合理选择,从而达到规制所希望实现的目的。

对于平台经济与零工经济,这种思路非常值得借鉴。例如,国家可以鼓励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保护,在不影响劳动力自由流通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为劳动者提供恰当保护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平台企业与其员工建立更为长远和良性的合作关系。毕竟,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并不仅仅是负担,也是一种长期投资,有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同时也有利于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

总之,对于零工劳动力的问题可以采取新的思维,通过功能主义进路与“助推型”规制,我们总会找到一条既保证零工经济蓬勃发展,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路径。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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