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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完善

2019-10-18郝跃宁

物流科技 2019年9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郝跃宁

摘要:《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文章从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完善的视角,论述了电子商务法立法体现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思想,对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立法完善进行了阐释。

关键词: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中图分类号:F713.360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即坚持和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思想,对规范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上升阶段,中国电商销售额逐年在增长,据统计2017年达到了9750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一,网络购物人数的规模也在逐年增加。与此同时,侵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頻繁发生,网络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快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完善,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平等、公平保护各类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我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主要有《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立法的层次较低。而我国现有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规范性主要调整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及网络平台信息等,缺乏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全面规范,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等尚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突飞猛进,但由于总体起步较晚,仍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法律政策环境和市场治理模式有待完善。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如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号),2015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8号)。2005年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发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sB/T 10519-2009),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国务院颁布《快递暂行条例》等,以上规定对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而言,相关规定还比较分散,层级较低,难以充分满足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和有序发展的市场需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适应电子商务市场需求,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通过立法的完善,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安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分必要。

2.1科学立法的价值取向

根据科学立法的要求,我国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在立法过程中,对立法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并在前三次审议中进行广泛的修改,召开了两次国际研讨会。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国际公约等相关电子商务法领域的立法,以及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规则和流程,体现了科学立法的价值取向。

比如《电子商务法》第10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从电子商务法草案、立法调研,到草案的四次审议都充分吸收了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从监管部门开始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部都要工商登记,到电商平台和部分经营者认为没必要进行全部工商登记,再到把登记作为一般原则,排除“个人销售的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不必要办理工商登记等,充分体现了电子商务工具对生产者、消费者产销见面、方便消费提供了很大方便的科学内涵。

其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二款,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承担的问题。从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的“连带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最后改为“相应的责任”,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认为“连带责任”太重,“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太轻,最后改为“相应的责任”的科学平衡。

另外,《电子商务法》第65条规定的各级政府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的责任,第52条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要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规定等,也充分体现了贯彻绿色、科学发展的立法价值取向。

2.2民主立法的价值体现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经过了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年审议中,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充分发挥了我国民主立法的制度优势。

2.3构建完备的市场主体保障制度

电子商务属于国家新兴产业,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我国《电子商务法》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首要任务,目的在于拓展电子商务的发展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我国《电子商务法》在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鼓励创新等方面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2.3.1包容审慎

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因此,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当前的突出问题,也要为电子商务今后的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我国《电子商务法》以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兼顾规范发展和市场管理的需要,为电子商务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2.3.2公平对待

电子商务具有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的特点。我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在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

2.3.3平衡保护

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表明,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主体中,较为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电商平台经营者,所以我国《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度加强了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体现了立法的科学制度设计。

2.3.4协同监管

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完善和创新了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的体制机制。

2.3.5社会共治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实践,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着重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主体共同参与电子商务的市场治理。激励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生机制,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的治理模式。

2.3.6法律衔接

我国《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由于制定出台时间比较晚,某些規定在其他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电子商务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使之我国《电子商务法》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只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特有的特点来解决其特殊性的立法问题,进而从整体上协调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法律之间的关系,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比如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与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文本、电子合同上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市场主体纠纷机制解决上,与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相衔接。在电子商务税收上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等相衔接。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等国际规范相衔接等,较好地体现了立法与现行法之间的科学衔接。

3结束语

我国《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为今后我国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的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起到积极的立法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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