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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证据制度发展的趋势

2019-10-14郭庆

锦绣·下旬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证据

郭庆

摘要:证据法是一种确定事实的方法,与所有学科有关与社会生活更是密不可分.广义上的证据法是构成所有事实基础的.准确认定事实关系的方法和程序是作为专门规定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证据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社会形态变化而变化的。从总体上看,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到法定,再到自由心证阶段,这几种制度笼统或分别存在于各个时期的各种诉讼中。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它们只是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而且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仍存在比较多争议。

关键词:证据;证据制度;证据立法;证据规则

一、证据的概念、基本种类以及证据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在各种观点中,影响较大的是“事实说”“材料说”“方法说”“根据说“等。事实说是多数派观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事实,总得来说,证据是用来证明或者证伪系争事实的信息。关于证据的基本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其他的虽具体名称不同但也不外乎就这几个种类,从总体上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证据是材料而非实件事实.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证明关系至于证据实质上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以后才能确定,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分别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基础.

二、我国现存证据法的现状

1、证据制度过于散乱

我国证据法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与以前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定仍不完善,我国证据法,证据制度仍存在较大的问题,不过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内容散乱粗陋,这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其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有12条,在《刑事诉讼法》中有12条,《行政诉讼法》中有6条,可见证据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粗陋。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即使对一些证据问题做出了一些补充,但是因为主要是针对个别问题所提出的它的普遍适用性也会有所不足欠缺。

2、证据理论研究匮乏

我国证据法学界对于证据制度的研究较之前而言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与证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仍旧尚处于初级阶段。证据理论是我国证据立法证据制度发展的基础,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对作为社会存在的证据立法以及证据的确立而言,是一个困境使其无法继续向前。但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性以及仍旧未摆脱作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局面,使其成为我国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3、证据法专门体系尚未形成

普遍来看证据规则由取证、采证、认证等规则组成,但由于各种诉讼之间存在许多差异而略有不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的特点规则,由于当事人的地位、诉讼过程的不同各有其特点。但无论如何赋予各类证据规则以体系化的特征是毋庸置疑的。规范严谨的证据制度规则体系既有利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的滥权擅断,同时更有利于最大化的反映案件事实,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的正常发展。但就我国而言,证据制度规则的体系远未形成。

首先,目前我国还未对证据进行专门的立法没有对证据规则加以科学的规范,各种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则太少,证据规则的程序过于松散。

其次,我国的两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也确定了一些证据规则。但由于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一般是针对具体个案所作出的,仍旧缺乏统一、严谨、规范的体系。同时各司法解释的跨度较大,如刑事诉讼法中的解释要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缺乏合理的协调也没有形成体系化。

三、我国未来证据制度的发展

1、我国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立法

我国没有关于证据制度的专门立法,证据制度规范散乱分布在三大诉讼、行政处罚法、仲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两高院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中。统一是权威的基础,我国证据法模式在法律效力上缺乏权威性,证据规则多数是插与诉讼法程序法以及两高院的司法解释,这种规定效力等级低,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确保统一的贯彻执行,法律权威受到动摇。所以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应该会形成专门的法典,而不是继续成为程序法和诉讼法的附庸,会统一证据制度的专门体系,形成一门新兴的法律法规。

2、我国的证据立法愈加精细

目前我国的证据法是附庸在诉讼法和程序法上的一门法律,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诉讼法的进步和发展,诉讼法越来越精密化,因此证据法将变得更加精细,证据制度将更加具体细致,我国证据法的一个主要缺陷就是证据规则过于简单粗略,证据规则太少也导致许多证据问题得不到规定,这使得人们在具体问题上显得茫然,缺乏正确的领导,因此证据法愈加精致迫在眉睫。

3、我国不再适用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所认定证据反映的情况与案件真实情况相符。说的简单些就是主观认定与客观真实相符。换个角度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的高度上讲,这是正确的,因为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因此為证明案件事实,人们的主观认识必须与客观存在相一致。笔者认为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理想证明标准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将客观真实作为三大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这无疑是太过于困难,理论上标准太高,不符合诉讼中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上看,即使确定了客观事实的证明标准也并没有完全消除错判的现象出现。如果要尽可能的减少错判误判,其实关键在于要实事求是的对待证据证明。

我国证据法证据制度的发展目前己经迈入正轨,在发展过程中将会不断完善、不断融合,同时也必然会吸收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当然我国也同样会发展处具有自身特色的一些制度。我国证据法将朝着更加精细、更加人性化的方向不断扬帆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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