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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吏治理思想之探究

2019-10-10汤二子

文化学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臣子韩非子官吏

汤二子

在任何一种治国框架下,官员阶层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古代中国,君权或皇权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官员阶层是联系最高统治者与基层民众的桥梁。官员阶层的利益取向既不同于最高统治者如皇帝、天子、诸侯国君等帝王,也不同于基层民众。利益与价值追求的偏差决定着官员未必按照最高统治者的意志行事,所以古代帝王对官吏阶层的治理就必不可少。黑暗、昏聩、腐败、无能的官僚机构难以严格贯彻封建帝王的治国思想,也不会着眼于基层民众的利益去行使帝王所赋予的权力。古代中国改朝换代基本上均伴随着原来朝代官僚机构的全面崩溃以及新生政权官僚机构的清正廉明。鉴于此,古代中国统治者在官吏治理方面给予了很多关注,伦理思想家也为此提出了诸多官吏治理思想以供统治者参考。

对于官吏阶层在中国古代治国中的地位,其中所谓的“官本位”包含了“依靠官员治理”与“治理好官员”两层含义,决定了政治兴衰与社会治乱,足见其重要程度[1]。为了充分发挥官吏阶层的作用,古代中国统治者既会在道德层面倡导官吏应该具有高尚的为官品德,官德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使其具有自我约束与内部控制的效果[2]。对于官吏不作为的情形,古代中国对其实施了严格的规制,甚至将其列入渎职罪中[3]。总的来说,古代中国对于官吏的治理,考绩、监察与惩戒是三种主要手段[4],甚至对给予官吏居住与办公的官邸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5],也会有发挥民众监督力量的“民律官”模式[6]。古代中国的这些举措,对于古代官吏的治理产生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不过,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官吏治理思想远非这些具体举措所能刻画的,其理论体系应该要更为全面地展现出来。

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在新时代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党领导下的官员群体在具体行政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样重要。如果官员群体能够严格贯彻党中央的决议与部署,就能保证权力属于人民,是为人民服务而行使权力。为了达到这些目的,新时代官员群体也需接受严格的管理。中华传统文化中关于官吏治理的优秀思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对新时代官员治理亦有启示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阐述自己的治国理政思想,形成了宝贵的理论财富。为了让古代中国官吏治理思想在当代能更好地发挥余热,接下来笔者将系统全面地阐述这一思想的理论体系与逻辑架构。

一、君臣之道

为了厘清古代中国官吏治理思想,首先要明白古代君臣之道。“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商君书·君臣第二十三》),意味着政治是从正式确立国君与大臣等角色开始。在君权或者皇权集中于最高统治者的古代政治架构中,皇帝或者国君本身的价值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政治走向。国家政治安定意味着必须做到尊重君主,其手段在先秦法家看来应该是严明刑罚以施行法令,即“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管子·重令》)。君主对国家统治的极端重要性使思想家对最高统治者提出了很高的品德要求,“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大学·释“止于至善”》),即帝王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需要品德修养且应专注于仁德。国家治理的好坏并不由国家自身所决定,而是取决于帝王,同时只存在能使国家治理好的人,而不存在一定能让国家自动治理好的法制,即“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侧面反映了帝王所肩负的治国重任。帝王务必牢固掌握国家最高统治权力,否则高度集权的古代政治制度就难以有效运转。韩非子拿春秋战国时期齐国举例说道,人们认为齐国灭亡了并非指其地盘与城镇的减少,而是作为国君的吕氏的治国权柄落到了田氏手上,即“人之所以谓齐亡者,非地与城亡也,吕氏弗制而田氏用之”(《韩非子·孤愤》)。掌握统治实权的君主为了有效治理国家,需要节制自身欲望,防止民众因不满君主的无限需求而出现怨恨统治者的现象,“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管子·权修》)。

依据常理就能知晓任何人的智慧都不是无穷尽的,从而总有办不成的事情,就如同人的力量再大也有举不起来的东西一样,也如同实力再强大也有战胜不了的对手一般,即“天下有信数三:一曰智有所不能立,二曰力有所不能举,三曰强有所不能胜”(《韩非子·观行》)。尽管帝王在古代治国中的地位极其重要,但自身能力与精力的有限性无法确保其一个人的力量就能完成庞大国家的治理,更何况很多时候国君在智慧与能力方面与常人无异,即“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商君书·画策第十八》)。帝王治国无须亲力亲为,视力不需要像离娄一样才叫眼明,听力不需要像师旷那样才称为耳聪,即“人主者,非目若离娄乃为明也,非耳若师旷乃为聪也”(《韩非子·奸劫弑臣》),君主应该掌握万事万物的基本规律与要领,治国方法也是厘清要领而已,即“圣人明君者,非能尽其万物也,知万物之要也。故其治国也,察要而已矣”(《商君书·农战第三》)。“自尧舜之帝,汤武之王,皆赖明哲之佐,博物之臣”(《政论·阙题一》),帝王也应该依靠官吏来辅助自己治国。最为有效的治国环境是国君制定正确的命令,臣子承担这一命令并严格去执行,从而对社稷百姓产生利益,即“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信载义而行之为利”(《左传·宣公十五年》)。因此,善于治国的帝王最多在选拔合适官吏方面耗费一些精力,不善于治国的君主会亲自处理政事而劳身费神,内心始终处在担忧之中,反而会让国家处在危险境地并使自身招致屈辱,即“善为君者,劳于论人,而佚于治官;不能为君者,伤形费神,愁心劳意,然国逾危,身逾辱”(《墨子·所染》)。

由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纷争,先秦法家思想家将打赢战争上升到治国最高层面,指出“齐,五战之国也,一战不克而无齐。由此观之,夫战者,万乘之存亡也”(《韩非子·初见秦》),即齐国连续五次战胜其他国家,仅因一次战败几乎使得国家灭亡,足见战争胜败是国家存亡的根本。为了营造可打赢战争的国内环境,统治者应该在民众没有发生混乱的时候就去治理,要是等到国家混乱再想治理好已无可能,即“民不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商君书·说民第五》)。古代帝王需要依靠强大的官吏阶层来为自己的治国服务,如果侍奉君主的官吏能像侍奉父母的孝子一样妥善处理国君分配的任何事情,那就可谓是忠臣,正如“夫事其亲者,不择地而安之,孝之至也;夫事其君者,不择事而安之,忠之盛也”(《庄子·人间世》)。对于帝王来说,官吏并非都是自己意志的坚定代表者,“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韩非子·备内》),臣子并非发自内心爱戴帝王,仅仅因为帝王所具备的势力使其不得不去侍奉以求满足自己的利益,即“人臣之情非必能爱其君也,为重利之故也”(《韩非子·二柄》)。帝王既要利用官吏去治国,又不得不防备与自己利益不一致的官吏做出不符合自身意愿的事情。在官场,那些严格执行君主意志的臣子,哪怕去做帝王分配的合理政事,也会让别人觉得是种谄媚,即“事君尽礼,人以为谄也”(《论语·八佾篇第三》)。由于“知臣莫若君”(《左传·僖公七年》),所以帝王没有管理好臣子以使自己处于孤立境地,大臣结党营私,这种治国责任首推帝王自身,即“使人主孤而毋内、人臣党而成群者,此非人臣之罪也,人主之过也”(《管子·法法》)。为了让帝王处在权力博弈的优势地位,最高统治者在古代思想家的理论支持下,尽力维护严格的等级制度,努力实现处在下位的人不敢越位以确保上位之人的尊贵,努力使得做臣子的人不敢越级以安君主之位,这样会防止生乱,即“下不凌等,则上位尊;臣不逾级,则主位安。谨守伦纪,则乱无由生”(《新书·服疑》)。

帝王为了激励臣子按照自己的意志协助从事国家治理,会用赏罚来达到规劝与惩戒的目的。由于不为非作歹相对行善来说是治国中更为重要的目标,即“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韩非子·显学》)。所以,加重处罚力度以防止挑战自己统治权威要比赏赐善事更有效果,即“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商君书·去强第四》)。臣民为国尽力,君主掌握国家统治权力,即“臣得尽其力,而主得专其柄”(《商君书·算地第六》)。所以,在治国中要做到事功归于君主,臣子去承担政事失败的责任,即“事成则君收其功,规败则臣任其罪”(《韩非子·八经》)。“阳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也;阴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也。”(《周易·系辞下》)国君只有一个,臣子可有多个,这才符合君子之道,如果掌握国家实权的人不止一个,那么这就是小人之道。尽管“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中庸·第二十八章》),但在国家治理中,刑赏大权必须由君主专门掌握,臣子只是执行者,否则会对君主产生严重威胁,如“田常徒用德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韩非子·二柄》)。帝王被臣子杀死是失败的国家治理中所长期积累的结果,如同出现问题的家庭中儿子杀害父亲一般,即“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由辩之不早辩也”(《周易·坤·文言》)。帝王既要观察臣子的行为,甚至臣子招待客人以及留宿的地点都要注意,即“观近臣,以其所为主;观远臣,以其所主”(《孟子·万章上》),帝王自身也要谨言慎行,做到“言而不可复者,君不言也;行而不可再者,君不行也”(《管子·形势》)。君主不要表现出自己的爱好,否则臣子就会粉饰自己的行为来迎合君主,君主也不能显示自己的意图,否则臣子就会加以利用以迷惑君主,即“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自将雕琢;君无见其意,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韩非子·主道》)。帝王行为决定了臣子行为,君主严明而严格,臣子就会忠诚,君主懦弱昏暗,臣子就会奸诈,即“臣之忠诈,在君所行也。君明而严,则群臣忠;君懦而暗,则群臣诈”(《韩非子·难四》)。

总之,帝王对国家统治权力享有绝对垄断权,但其个人无法完成繁重的治国任务。帝王必须依赖官吏阶层,但臣子的价值与利益和帝王并非完全一致,所以存在官吏违背帝王意志从事国家治理的可能性。古代中国的这种君臣之道,使得帝王努力去把臣子的行为纳入符合自己意志的轨道中,做到“王道一端,而臣道亦一端,所道则异,而所绳则一”(《商君书·开塞第七》),以求利于帝王治国。为了做到这一点,帝王可从选拔、任职以及监督等方面去治理官吏。

二、官吏选拔

在国家治理中,如果能够做到任何事物都有其适宜的用途以及才能都有其施展的地方,那么君主就能实现无为而治,即“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韩非子·扬权》)。帝王为了建立按照自己意志行事的国家治理体系,需要善于选择把不同的力量放在适宜的位置上,因为“善择者制人,不善择者人制之;善择之者王,不善择之者亡”(《荀子·王制》),其中选拔合适的官吏来协助自己治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先秦法家总结:“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穷于智;贤者敕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韩非子·主道》)也就是说,英明的君主善于借助他人的智慧与才干去治国,而治国上的任何失误都让官吏去承担责任。帝王为了营造重视臣子才能的名誉,会在表面上给予重要臣子极大的尊重,如“将大有为之君,必有所不召之臣;欲有谋焉,则就之”(《孟子·公孙丑下》),即如果君主对重要的事情要和大臣商量,在某些时候可以直接去找大臣商讨,这种礼贤下士的态度体现出君主会大有作为。帝王选拔任用臣子应该给予足够的信任,政事应该委任一个人而非多个人,这样就专一而使办事和谐以便实现太平世道,委任多个人就相互牵制而事有抵触以致国家混乱,即“夫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和谐则太平之所兴也,违戾则荒乱之所起也”(《昌言·法诫篇》)。专政的确能够提高办事效率,但帝王必须选拔合适的官吏才能确保政事处理符合治国目标,否则会危害自己的统治,所以“量能授官,不可不审也”(《人物志·材能第五》)。对于挑战国家治理大制的臣子,帝王坚决不能选拔使用。对那些既不怕重罚也不追求重赏的臣子来说,帝王很难依靠这些人来协助自己治国,即“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之谓无益之臣也”(《韩非子·奸劫弑臣》),更为极端的观点是对于那些赏罚毁誉无法激励的人,帝王应该想办法除掉,即“赏之誉之不劝,罚之毁之不畏,四者加焉不变,则其除之”(《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帝王治理甚至驾驭百姓的关键是要考察人的才能以后再授予合适官职,根据人的功绩颁赐相应的爵禄,即“察能授官,班禄赐予,使民之机也”(《管子·权修》)。官吏候选人的才能与秉性并非容易察知,甚至看似只差毫厘,任职以后的最终结果却很可能相差千里。所以,帝王选拔官吏存在较大难度,应该小心谨慎,即“常患贤佞难别,是非倒纷,始相去如毫釐,而祸福差以千里,故圣君明主其犹慎之”(《政论·阙题一》)。帝王如何才能选拔合适的官吏呢?古代思想家提出,帝王可以通过与候选官吏交谈来掌握其谋略的高低,试用他做一些事情来发现他的才干,即“士不与其言,何知其术之浅深?不试之事,何以知其能之高下”(《昌言·阙题七》)。在听取官吏讲话时要考虑他们言行是否相符,试用他们做事的时候要考核他们办事功效,这样贤能与无才的人就能区分开来,无术与无才的人就会原形毕露,即“听其言而求其当,任其身而责其功,则无术不肖者穷矣”(《韩非子·六反》)。据传,从尧舜时期开始,每三年考核官吏政绩一次,连续考核三次以后决定是否升迁,据此表彰好的官吏而淘汰无能的臣子,激励属下尽力办事,即“昔唐、虞之制,三载考绩,三考黜陟,所以表善而简恶,尽臣力也”(《政论·阙题六》)。帝王做到严格按照官吏才能大小对其任职与提拔,那么群臣会更加重视公事而非自身私事,同时不隐瞒贤者与推荐无才之人,即“论之于任,试之于事,课之于功,故群臣公政而无私,不隐贤,不进不肖”(《韩非子·难三》)。帝王按照才能选拔官吏,对于普通人民大众来说意味着存在机遇。只要是贤能的人就有机会进入官吏阶层,官吏也非终身制,即“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墨子·尚贤上》),这种流动性有益于官僚机构优胜劣汰。

韩非子拿商汤与伊尹举例说道,商汤作为最为英明的君主,伊尹作为最为贤能的大臣,商汤对于伊尹的主张起初并不接受,伊尹只得委身进入厨房成为商汤的厨师来接近商汤以使其更加了解自己,最终商汤才提拔任用了伊尹,即“上古有汤,至圣也;伊尹,至智也。夫至智说至圣,然且七十说而不受,身执鼎俎为庖宰,昵近习亲,而汤乃仅知其贤而用之”(《韩非子·难言》)。据此观之,即使是贤能之臣,让英明帝王选拔出来也并非易事。贤能之人一般都出身贫寒,在选拔任用官职以后,如果低职位的俸禄不能保证其生活资料的有效供给,那么这些官吏尽管具有治国之才,却可能发生贪腐营私的违法之事,即“选用必取善士,善士富者少而贫者多,禄不足以供养,安能不少营私门乎”(《昌言·损益篇》),这些官吏在参与治国的起始阶段就应被淘汰。对于官职比较高的官吏来说,由于“爵高者,人妒之;官大者,主恶之;禄厚者,怨逮之”(《列子·说符》),帝王也可能疏远他们。英明的帝王可能因为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选拔合适的官吏,昏聩的帝王更有可能因为自身的主观原因而选拔错误的人来参与国家治理。在选拔官吏之时,古代思想家最为忌讳帝王依据候选人名誉声望来委任其职事,“君好用世俗之所誉,而不得真贤也”,因为“君以世俗之所誉者为贤,以世俗之所毁者为不肖,则多党者进,少党者退”(《六韬·文韬·举贤第十》)。帝王根据声誉提拔官吏的话,群臣就会远离帝王而私下结党营私以求沽名钓誉,激励民众结党勾结而不依法办事,即“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韩非子·有度》)。重视农战治国的商鞅把通过空谈游说取得名声以取悦帝王的人与商人、手工业者一道当作投机取巧的一类人,认为这些人败坏了社会风气,诱惑原本从事农业或战争的民众不再听从国家管理,也不愿再为农战效力,即“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商君书·农战第三》)。在春秋战国时期,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并非严格按照民族进行建构,特别是诸侯之上还有周天子,这种分封制下国君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较为密切,君主要警惕外国势力会依据个人学问所博来的名声去干涉官吏选拔,做到“无以外权任爵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商君书·垦令第二》)。

帝王是选拔官吏的核心角色,但帝王同样需要依靠官吏阶层来协助自己选拔人才。官吏阶层内部的竞争性以及大臣与帝王利益的差异性,决定着代表帝王行使官吏选拔权力的臣子不仅没有意愿选拔有才能的官吏,甚至像恶狗一样驱逐有才之人,使得君主处于被蒙蔽之中,即“有道之士怀其术而欲以明万乘之主,大臣为猛狗迎而龁人,此人主之所以蔽胁,而有道之士所以不用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如果官吏阶层腐败黑暗,基层官吏要想升迁,必须通过贿赂更高级别的官吏,否则升迁就如同用猫作为诱饵来捕获老鼠一般而不可实现,腐败的官僚机构使得通过政绩获得提拔就如同利用断了的墨绳去矫正弯木一样而没有任何希望,即“我不以货事上而求迁者,则如以狸饵鼠尔,必不冀矣。若以情事上而求迁者,则如引诸绝绳而求乘枉木也,愈不冀矣”(《商君书·农战第三》)。英明的帝王需要警惕官僚机构对贤能之人的排挤,帝王只有治理好官吏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对于官吏候选人来说,对自身能力与才干的认知也很重要,不能胜任的职位就应该主动拒绝,否则会招致祸患,因为“能小而事大,辟之是犹力之少而任重也,舍粹折无适也”(《荀子·儒效》)。

总之,帝王要想治理好官吏,首先要选拔合适的官吏来协助自己治国理政。帝王可以通过面谈与试用等举措来了解官吏的能力与才干,据此授予相匹配的职位。帝王选拔官吏并非易事,特别是帝王自身的主观爱好如根据官吏名声去委以职位的话,就有可能导致选拔的官吏不适合治国需求,甚至会激励官吏阶层结党营私而危及帝王自身。帝王也应警惕官吏阶层对选拔合适人才的排斥与阻碍。帝王只有选拔了合适的官吏,才能寄希望于这些官吏能够完成所对应的任职要求。

三、官吏任职

帝王在统治国家与养育人民的过程中,应该时刻反省自己是否违背了治国之道,这样才能成就完备的帝王之术,即“君国子民者,反求之己,而君道备矣”(《新书·君道》)。为了维护帝王的绝对统治权威,制服与战胜民众成为君主治国的首要目标,即“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商君书·画策第十八》),也只有做到这一点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帝王。治国最高权柄掌握在帝王手中,不能轻易地显示在被统治者民众面前,如同鱼不能脱离水源而显露自己一样,即“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老子·三十六章》)。民众要被制服,但民众又是帝王统治的根基。如果治国能够集中民力去做某件政事,那么就可使国家变得强大,要是集中民力从事农业生产,也能让国家变得富裕,即“治国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商君书·壹言第八》)。因此,帝王在制服民众之外,帝王及其领导下的官吏阶层愿意为民众谋取一些利益,当民众的需求得到满足时就会听从君上的政令,进而实现善政,即“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管子·五辅》)。为了满足民众需求,帝王对于具有功劳的人可用官爵予以赏赐,也需奖励农战来满足民众在农业经济下的物质资料需求,促使国家变得兴旺发达,即“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第三》),同时做到“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则民朴壹”(《商君书·农战第三》),尤其要避免政治严苛而严重威胁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甚至威胁帝王的统治,因为“苛政猛于暴虎”(《孔子家语·正论解第四十一》)。为了让政治运行在帝王所追求的轨道上,治国与人养生一般,不能等到人已病入膏肓再去医治,如中医理论言:“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兵,不亦晚乎。”(《黄帝内经·四气调神大论篇》)由于“安危治乱,在上之发政也,则岂可谓有命哉”(《墨子·非命中》),即国家的兴旺安危在于上位者所实行的政治而非源于天命,鼓励帝王把治国责任肩负在身上。官吏在任职过程中,帝王对百姓的这种制服与依靠关系是其遵循的主要逻辑。

治国需要法令、制度等一系列施政原则,君、臣、民三者在国家法度面前,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可归结为“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即君主创建法度、官吏臣子执行法度、民众遵照法度行事。对于国家法度,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革,不能让法度处在一潭死水之中,做到“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商君书·更法第一》),历史经验也表明法度不断革新与国家繁盛联系在一起,如“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商君书·更法第一》)。帝王掌握法度制定的绝对权力,官吏任职所获取的经验可供帝王在制定法度时予以参考。不过,在国家法度变革与制定过程中,官吏建言献策是履行其职责的一部分,但“至言忤于耳而倒于心,非贤圣莫能听”(《韩非子·难言》),违背帝王意愿但能对治国有利的建议很可能得不到帝王的采纳。能够倾听不同意见,特别是能够接受正确建议的英明君主一般能够宽容官吏的建议,即“忠言拂于耳,而明主听之,知其可以致功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君王也需严厉禁止故意违背世情去做事、刻意非议帝王以博取名声、随意反对国家法度、在国内聚结朋党的人,即“拂世以为行,非上以为名,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于国者,圣王之禁也”(《管子·法禁》)。帝王能否真正了解臣子的言论对治国来说至关重要,洞察臣子言说的君主即使沉迷于吃喝玩乐之中,国家依然能够存在;反之,不能了解臣子言说的君主即使勤俭节约、粗衣布食,国家也无法免于灭亡,即“为人主者,诚明于臣之所言,则虽罼弋驰骋,撞钟舞女,国犹且存也;不明臣之所言,虽节俭勤劳,布衣恶食,国犹自亡也”(《韩非子·说疑》)。简言之,臣子在任职中既要向帝王提出合理建议,但不能妄议帝王法度以沽名钓誉,做到“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孟子·公孙丑下》)以及“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论语·泰伯篇第八》),可谓合格官吏的任职操守。

在具体治国事务中,政事应该尽快处理,最好不要拖延怠慢,否则会对帝王统治造成不利影响,如商鞅所言“以日治者王,以夜治者强,以宿治者削”(《商君书·去强第四》),表明政事当日就能处理好的可以称王天下、当夜能够处理好的可以变为强国、拖到第二天才去处理的国家会逐渐削弱,足见政事处理效率的重要性。为了提高治国效率,帝王应该将具体事务下放到官吏手中去处理,甚至下放到愿意维护帝王统治权威的家族手中去处理会更好,而帝王亲力亲为处理具体事务的话,这样的国家反而会日渐削弱,即“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商君书·说民第五》)。帝王对某些具体政事不应耗费精力,如同家主对某些家庭琐事不必过问一样,即管仲对齐桓公所言道隰朋“于国有所不知政,于家有所不知事”(《管子·戒》)。因此,代表帝王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吏的任职优劣是古代治国好坏的影响因素之一。君臣之间应该做到帝王掌握治理方法,但对官吏职责以内的事务不加干涉,官吏做到尽职处理分内之事而不干预职责以外之事,即“为人君者,修官上之道,而不言其中;为人臣者,比官中之事,而不言其外”(《管子·君臣》)。由于君臣利益差别,韩非子强调君臣之间的利益甚至是冲突的,臣子不会心甘情愿忠于职守,从而臣子获得利益必然意味着帝王损失利益,即“君臣之利异,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灭”(《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这种零和博弈思维使得官吏任职会自觉按照帝王所要求的职责以及所划分的权力边界去行事。

帝王为了激励官吏忠于职守,可以通过按照功劳与功绩来给予奖赏,即“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商君书·错法第九》)。对于官吏任职功劳,某件政事所获得的多而所付出的少才能算为有功,如果政事处理的花费巨大而不认为有罪,获得很少就被认为有功,臣子在任职中就会不计花费去获取一些小的成功,从而对帝王的治国造成损失,即“凡功者,其入多,其出少,乃可谓功。今大费无罪而少得为功,则人臣出大费而成小功,小功成而主亦有害”(《韩非子·南面》)。重视官吏任职开支的高低,对于古代帝王管理官吏与治理国家存在较为积极的影响,因为国家富裕且能节俭开支来治理,会让国家富上加富,国家贫困但却在治国上花费巨大,会让国家穷上加穷,如商鞅所言:“国富而贫治,曰重富,重富者强。国贫而富治,曰重贫,重贫者弱。”(《商君书·去强第四》)在官吏任职过程中,处理政事时应该把节约财政支出作为目标之一,这具有非常积极的治国意义。

官吏任职是代表帝王行使权力来处理政事,官吏为君可谓公义,而为己可谓私义,私义实行会让国家混乱,公义实行才能让国家得治,做到公私分明才能达到任职要求,即“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韩非子·饰邪》)。提高政事处理效率会防备官吏牟取私利,即“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商君书·垦令第二》)。帝王治理官吏需要警惕臣子假公济私,特别是那些利用国家资源来取悦民众进而为自己博取名声的官吏,即“为人臣者散公财以说民人,行小惠以取百姓,使朝廷市井皆劝誉己,以塞其主而成其所欲”(《韩非子·八奸》)。把私欲驾驭在帝王利益之上的官吏对整个官吏治理体系会产生不利影响,群臣都会因为这些官吏而无法按照公义去任职,即“国有擅主之臣,则群下不得尽其智力以陈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韩非子·奸劫弑臣》)。由于“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商君书·算地第六》),所以“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商君书·画策第十八》),即帝王与官吏在制服民众时更频繁地使用刑罚手段。帝王治理官吏既重视刑罚,也利用赏赐,否则“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韩非子·主道》)。帝王制定严格的法度来规范群臣的任职行为,迫使一些大老虎感到忌惮而不敢违背任职要求,即“主施其法,大虎将怯;主施其刑,大虎自宁。法刑苟信,虎化为人,复反其真”(《韩非子·扬权》)。帝王对官吏治理的法度建设,会让官吏在任职过程中害怕民众依据法度来指责自己的行政过失,从而兢兢业业地按照任职要求去做官,民众也不会去做干扰官吏正常履职的违法之事,即“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舜让官吏疏通洪水,但在命令下达之前官吏就已立下功劳,舜因其没有按照法度办事而处死了这些人。禹在会稽山迎接诸侯朝见,防风氏就因为迟到而被禹下令处死,即“昔者舜使吏决鸿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韩非子·饰邪》)。对于群臣的功劳与言论,如果言论过大而功劳过小就应给予处罚,对于功劳过大而言论过小的官吏同样要给予处罚,这不是因为帝王不喜欢臣子功劳过大,而是因为言行不符的危害超过了功劳本身,所以要给予处罚,即“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韩非子·二柄》)。这些法度看似过于死板,但统一政策会使民众对帝王的法度给予信任,这会让官吏不敢谋私,民众也会觉得心情舒畅而支持帝王统治,即“上壹则信,信则官不敢为邪。民平则慎,慎则难变”(《商君书·垦令第二》)。治理官吏的法度建设会引导臣子按照法度去做利国利民的公义之事,否则官吏就会贪赃枉法以坑害民众,即“知为吏者,奉法以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侵民”(《孔子家语·辩政第十四》)。

总之,由于“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韩非子·饰邪》),帝王在治理官吏过程中应该时刻留意臣子是否按照公义在处理政事。在权力高度集中于帝王的古代中国,官吏任职的公义意味着臣子完全按照帝王的意志去处理政务。帝王按照自身意志制定法度,臣子可以为法度建设提供建议。尽管制服民众是古代帝王治国的目标,但英明的帝王会重视满足民众基本的生活需要,努力让民众成为拥护自己统治的政治根基,维护帝王与民众之间的这种关系是官吏任职的主要目的之一。官吏非议最高统治者或者利用国家资源取悦民众等为自己博取名声的行为是古代帝王所不愿见到的,这是古代官吏任职之大忌。在任职过程中,官吏处理具体政事应该追求行政效率,所获取的功劳要归于帝王,行政失误与责任由任职官吏去承担。为了保证官吏按照帝王所确立的要求来任职,强大的官吏监督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四、官吏监督

古代帝王按照治国需要选拔合适的官吏,确立法度以规定官吏任职要求,君臣之道的矛盾与调和意味着帝王必须严格监督官吏以维护这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君知臣,臣亦知君知己也,故臣莫敢不竭力俱操其诚以来”(《管子·乘马》),帝王可以变革政策但不能变换自己的国家,可以更换官吏而不能选择人民,即“王者有易政而无易国,有易吏而无易民”(《新书·大政下》)。所以,帝王对官吏的监督是严格的,对违背治国目标的官吏毫不手软,要求“为人臣不忠,当死;言而不当,亦当死”(《韩非子·初见秦》)。越是英明的帝王越重视刑罚,“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商君书·去强第四》)。对于官吏来说,无论其职位有多高,官爵有多大,只要帝王监督发现其有违背法度的事情,就会严肃处理,“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第十七》)。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监督的权威性,帝王不能对臣子过于溺爱,否则就会危及自身,如同王后与妃子没有主次之别就会危及正妻所生的嫡子,也如同王子不服从长兄就会导致国家混乱一样,即“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主妾无等,必危嫡子;兄弟不服,必危社稷”(《韩非子·爱臣》)。帝王过于宠爱臣子,当臣子做出违背帝王意愿的事情之后再受帝王惩罚,这种起初的宠爱纵容而非严厉监督亦是对臣子的一种危害,形如母爱在子女做错事后接受法律制裁之时没有任何帮助一般,即“慈母虽爱,无益于振刑救死,则存子者非爱也”(《韩非子·八说》)。因此,帝王对臣子的严格监督是对官吏的一种保护。在监督过程中,臣子在具体政事处理中具有一些非原则性的小过失时,英明的帝王会考虑他们是否在为民做事,据此权衡是否应该宽恕这些过失,即“安固长吏,原其小罪,阔略微过,取其大较惠下而已”(《政论·阙题六》),但这种宽恕并非意味着帝王纵容宠信官吏。有效的监督体系可以确保“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讎法则可也”(《韩非子·有度》),防止出现“百匿伤上威,奸吏伤官法,奸民伤俗教,贼盗伤国众”(《管子·七法》)。那么,帝王监督官吏的具体措施及其困难有哪些呢?

帝王监督官吏还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度体系,不能只想依靠自身去考察与监督百官,那样帝王的时间与精力均不够用,官吏也从根据帝王监督的视角相应地修饰自己行为,即“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韩非子·有度》)。帝王利用法度来监督臣子是养蓄臣子的方式,即“明君之蓄其臣也,尽之以法,质之以备”(《韩非子·爱臣》)。帝王要牢牢掌控赏罚这种利器,如果官吏掌管赏罚的话,那么就会削弱帝王监督臣子的效力,因为“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韩非子·喻老》)。帝王监督官吏的行政绩效必须根据可供观察的指标,否则就难以发挥公平公正的监督效能。对于能够看到的功绩或失误无法做到赏罚分明的话,对于那些帝王看不到的事情,想让官吏自觉做到迎合帝王意志来处理政事是不可能的,即“赏罚不信于其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管子·权修》)。“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商君书·修权第十四》),意味着行政监督要有可供量化的指标。为了让监督指标具有可观察性,商鞅指出基层郡县政令与治理措施应该做到一致,从而离任或升迁的官员无法去故意美化自己的政绩,接替的官吏也不能随意更改已形成的制度,犯了错误甚至被罢免处分的官吏也不能隐瞒自己的过失,即“百县之治一形,则徙迁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商君书·垦令第二》)。行政标准化的确让监督官吏行为更易于操作,但这完全放弃了基层官吏在政务处理中的相机决策权。

帝王治国需要了解下面的实情,否则就不利于国家治理,即“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墨子·尚同下》)。帝王自身时间与精力的有限性意味着必须依赖官吏去治国,而在官吏监督方面同样如此。帝王需要选拔一些官吏去监督另外一些官吏,也会把监督其他官吏作为官吏任职要求的一个部分。官吏作为代理帝王行使权力的一个群体,他们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从而他们之间的监督必然不会严格,即“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商君书·禁使第二十四》)。对于官吏负责的政事,如同能够直接通过政事处理效果来监督官吏,那么这种监督效果必然是最为准确可靠的,但问题是准确衡量政事处理效果的难度不亚于监督官吏行为本身。帝王与官吏都是治国群体,事务相关而利益不同。对于养马的马夫来说,让马夫相互监督对方是不可行的,因为马夫之间事务相同且利益一致,如果马匹能够说话的话,监督马夫行为就迎刃而解了,即“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也,利异也”(《商君书·禁使第二十四》),通过难以准确衡量的政事处理效果去严格监督官吏行为如同让马说话来监督马夫行为一样困难。帝王会专门设置一些官吏来监督其他官员,这种将官吏群体利益区分开来的办法对于监督具有积极作用,但问题是这些帮助帝王监督官吏的官吏之间如何去监督呢,如商鞅所言:“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商君书·禁使第二十四》)古代帝王既不想看到不重视赏禄的官吏,因为“臣以卑俭为行,则爵不足以观赏;宠光无节,则臣下侵逼”(《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也对那些贪腐私利的官吏给予严格处理。古代官吏的俸禄有时候并不高,官吏所行使的权力及其所包含的潜在利益却是巨大的,督促官吏不去贪腐如同让饥渴的马守着水边、饿狗守护肉食一般,让他们不去侵占利益几乎不可能,即“渴马守水,饿犬护肉,欲其不侵,亦不几矣”(《政论·阙题七》)。帝王在严格监督官吏的同时,应该思考提高俸禄去养官,防止官吏贪腐而有损于国家治理,即“重其禄以防其贪欲,使之取足于奉,不与百姓争利,故其为士者习推让之风,耻言十五之计,而拔葵去织之义形矣”(《政论·阙题七》),利用高薪养廉亦可降低用于官吏监督的成本。帝王监督官吏需要依靠民众,只要民众拥护帝王统治而使得国泰民安,即使帝王无法监督所有官吏而造就了某些逆臣,也不会有响应他们的人,即“牧之以道,务在安之而已矣。下虽有逆行之臣,必无响应之助”(《新书·过秦中》),确保官吏监督体系能够按照帝王意志下的治国目标来履行职责。

帝王必须严格监督代表自己处理政事的官吏群体,有效的监督体系能够维护帝王的治国意志。帝王掌管赏罚特别是重罚确保了对官吏监督的权威性与威慑性,但帝王却无法亲自监督所有官吏的行为,需要依托官吏阶层自身进行相互监督。由于臣子与帝王的利益存在差异性,而臣子之间的利益却是一致的,所以官吏阶层内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帝王可以设立专门用于监督群臣行为的官吏,这些代表帝王行使监督权力的官吏自身如何进行监督却是一道难题。帝王可以强调官吏任职行为的标准化以便于进行监督,这种完全放弃官吏相机决策的行政变通却有损于治国效果。

五、结论

古代中国,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帝王履行着治国理政的完全责任。帝王自身的治国目标与价值追求决定着国家繁荣昌盛的程度,英明的帝王一般对应着国家繁荣,昏聩的帝王伴随着国家衰败。帝王无法亲身参与所有治国事务,所以要依赖庞大的官吏阶层来协助自己。官吏与帝王在利益诉求方面存在差异,致力于维护帝王统治权威的君臣之道是古代中国官吏治理的理论基础。帝王可以通过面谈或者试用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官吏来协助自己治国,这是古代中国官吏治理的根本前提,因为如果选拔不出合适的官吏,遑论官吏治理。帝王选拔合适官吏并非易事,特别是帝王自己的主观判断出现偏差,如只依据自己的喜好或者候选人的名声来任职官吏,那么就有可能使得官吏阶层结党营私而蒙蔽帝王,同时局内人也有可能联合起来阻止有才能的局外人被帝王选中进入官吏阶层。帝王为官吏任职所制定的要求以及所确定的权力与责任边界是古代中国官吏治理的核心内容,因为官吏代表帝王行使权力来处理具体政事。帝王治国的首要目标是制服民众,而帝王统治的社会基础也是广大民众,所以官吏在任职中要做到帮助帝王治理民众,把处理政务的所有功绩归于帝王,以此来扩大帝王统治的民众基础。官吏不能非议帝王的治国决策,也不能把治国功劳归功于自己,这些都是违背帝王治国意志的。帝王制定法度来治国,官吏可以提出恰当的建议让帝王筛选,但要避免刻意提出反对意见以沽名钓誉。在任职中,官吏要讲究行政效率,并且主动承担任职过程中的所有失误。为了确保官吏按照帝王的统治意志去任职,强大且有效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即官吏监督是古代中国官吏治理的制度保障。帝王利用赏罚来维持监督体系的运行,特别是重罚确保了官吏监督的权威性与威慑性。帝王不能监督到每一位官吏,所以要依靠官吏阶层进行相互监督,而官吏阶层内部利益相对一致性使得这种监督体系很有可能失效,所以帝王选拔一些官吏专门用于监督任职中的官吏,但这些致力于监督其他臣子的官吏如何被监督亦是一个棘手问题。帝王可以确立行政标准化来简化甚至量化官吏监督,但这完全放弃了官吏行政的相机抉择权。尽管监督官吏并不容易,但因统治基础是民众而非官吏,所以官吏行为即使存疑,帝王也有动机更换官吏去任职。

总之,君臣之道、官吏选拔、官吏任职与官吏监督构成了古代中国官吏治理的基本框架,这一逻辑体系中既包含许多积极的理念,但也不乏一些消极腐朽的观点。在新时代,借鉴中国古代官吏治理思想时,必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让古代官吏治理思想中的积极方面继续发挥余热。

汉 长乐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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