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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法律保障问题初探

2019-10-08马幸成

科学大众·教师版 2019年7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实践大学生

马幸成

摘 要:社會实践作为当代大学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参与实践活动的大学生构建全方位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权益现状和依托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之完善来对其进行探究。

关键词:社会实践; 大学生; 实践协议; 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9)07-179-001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份关于南大彩云尖支教团提前结束支教的声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声明中提出很多支教者被当地的游民骚扰,包括言语骚扰、行为骚扰,严重者还有偷内衣裤,甚至有人拍下了她们洗澡的视频到处传播。支教,这个大部分在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时都会选择的方式,似乎就此蒙上了一层阴影。而这些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大学生,除了发表声明表明抗议,又能在法律上得到什么救助呢?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法律权益现状

社会实践是我国大学教育体系中重要的教学环节,伴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社会实践在教学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不论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倡导,还是学校和青年学生的使命感凛然,很多学校在大一到大四的寒暑假期间都要求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去。与参加实践人数与日俱增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在大学生社会实践期间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保障机制也并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接受实践单位与学生之间缺乏权责明确的实践活动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接受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单位往往是由学生自己寻找的,学校作为一方主体往往只是为学生开具一封介绍信。而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而言,大部分学生均缺乏法律维权意识。而学校也往往不能主动参与到这样一份权责明确的活动协议的订立中去,一方面是学生参与的实践活动种类丰富;另一方面,有些高等院校并没有将“接收单位提供实践机会与学生创造生产价值”二者区分开来,本身也存在着实践单位能够接受没有经验的学生已经是仁至义尽的想法,遑论签订实践活动协议。[1]

(二)社会实践活动中大学生的法律主体定位模糊

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可查询的判决书仅仅是对于社会实践中的勤工俭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认为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像暑期支教这种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无法将其定义为“勤工俭学”,而这个条文则是我国法律关于参与实践的大学生的法律地位的唯一规定,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法律真空。例如大学生并不能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等,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就会使得大学生的维权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用人单位也往往以此为由推诿责任。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法律保障机制之完善

(一)督促接受实践的单位与大学生签订实践协议

用人单位需要在大学生参与本单位的实践过程之前就与其订立权责明确的协议。此外,鉴于大学生社会实践方式多样,学校逐个洽谈存在操作上的限制,笔者还呼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提供社会实践的标准协议文本,各个行业有各自不同的要求的可以附加部分内容,最终达到通过合同来保障学生权益的目的。

(二)大学生人身财产损害之现有法律保障

以暑期支教为例,如果在支教过程中学生发生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一损害的背后一般都会存在着三方甚至四方关系,即学生与原学校、学生与支教单位(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前提下的学生与第三人)、原学校与支教单位之间的关系。这也就代表着当学生遭受损害时,他能够寻求救济的就只有这几种相应的途径。

途径一:如果支教单位自身的过错导致学生遭受损害,根据上文所述,学生目前尚不能依据劳动法寻求法律救济,但是可以依托与支教单位签署的实践活动协议寻求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

途径二:如果是由于支教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实践学生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可依法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损害赔偿。

途径三:若上述第三人无赔偿能力,而支教单位又没有过错时,为了使得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就将目光投向了参与相应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的原学校。

(三)引入商业保险分担社会实践中的风险

目前理论界存在着一种观点,即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范围,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来救济受害学生的权利[2]。但鉴于笔者上文所述,在校大学生并不能成为劳动法的适用主体,因此更为稳妥的做法还是需要引入商业保险制度。

目前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团体意外保险产品已经在北京部分高校投入试点,由珠江人寿北京分公司面向各高校进行承包。[3]该款保险产品主要针对的就是社会实践时间、区域、人数等不统一的特点而专门推出的。

三、结语

在中国高等院校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社会实践作为教学活动的重要程度不断递增,但是在法律制度的领域内能否完善地予以保障,仍然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如今社会实践活动所蒙上的那一层阴影,仍然仰仗着制定法的完备和相关部门与学校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吴义太,邓有莲.《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现代教育科学》,2010年第4期

[2]祁瑶瑶.《论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及保护》,《中国律师》,2017年第8期

[3]何小勇,潘晶.《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报》,2010年第5期

[4]扶廷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人身伤害的法律救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06月

[5]梁宇.《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问题的探析》,《高等教育》,2011年第10期

[6]全国共青团.《关于实施2019年全国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团体意外保险项目的公告》,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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