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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校企合作高质量发展

2019-09-17王丹中

江苏教育·职业教育 2019年6期
关键词:问题导向校企合作

王丹中

【关键词】问题导向;创新促进;校企合作;江苏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5-6009(2019)44-0029-03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重点突出、规定明确、文字凝练,较好地体现了问题导向、创新管理、依法规范、统筹促进的立法思路,对推动新时代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创新价值。

一、现实意义:破解当前校企合作发展难题

(一)校企合作主体定位不明确问题

主体定位问题,是履行校企合作责任的关键问题。校企合作重点涉及政府、行业、学校、企业四类主体。针对校企合作中存在的校热、企冷、政弱、行软等主体定位不清晰现象,《条例》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回答了校企合作长期存在的“主体之问”“主体之争”,明确了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实施层面同等、同责的“双主体”定位,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了校企合作活动的社会属性。《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政府相关部門“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对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能和作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全面诠释了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的法律内涵。

(二)校企合作实践内涵不清晰问题

实践内涵问题是影响校企合作质量的基础问题。《条例》第四条,明确“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校企合作的实践内涵:在合作载体上,可以“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产学研用立体推进平台,“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和“建立分校区”;在合作方式上,可以“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在合作区域上,除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合作,还可以“依法开展职业教育跨境合作,构建应用技术教育国际合作体系”,“采取中外合作办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在合作培养上,可以“单独招收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在合作育人上,可以“合作设置专业、研究制定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条例》对合作内涵的具体规定,凝练了江苏多年来校企合作的成功实践案例,为提升江苏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三)校企合作实习管理不到位问题

顶岗实习管理问题是事关实践教学实施的核心问题。《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针对当前企业顶岗实习中的常见突出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安排实习岗位”,“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报酬”,企业和学校“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合作学校的毕业生”。不仅条款内容覆盖了学生企业顶岗实习的各个重要方面,而且条款设定刚柔相济,为教学开展、学生权益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创新价值:激发新时代校企合作内生动力

制度创新涵盖校企合作各方面,成为《条例》最大的创新点和亮点。

(一)创新顶层设计,强化促进功能

《条例》对政府、学校、企业不同主体健全顶层设计进行了系统规定,特别是对政府管理主体、企业实施主体进行了创制性规定。《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首次对各级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以及校企合作的政府责任部门等做出规定,为下一步依法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条例》第七条创造性地提出,“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为科学规范、评价企业履行校企合作主体职责提供了法律遵循。

(二)创新支持政策,强化激励功能

《条例》第十六条创设了“对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的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创设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企业与学校“实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的,……予以倾斜和支持”等一系列扶持保障政策。这些规定涵盖了校企合作经济支持政策所涉及的各个部门,为下一步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了依据。

(三)创新权益机制,强化保障功能

《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针对专兼职教师招聘、成果认定、取酬与转让、实践考核等行为,创设了“从企业招聘的学校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面向社会聘用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所在的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在学校担任兼职教师的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同相应的技术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规定对其予以奖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等条款。这些条款解决了校企合作中人员权益保障无法可依的问题,彰显了校企合作以人为本的理念,必将极大地调动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四)创新指导管理,强化监督功能

《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针对校企合作可能出现的失职、缺位、失范等行为,创设了“应当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应当加强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校企合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评先评优、项目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与评价”,“应当推进学校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等条款,对政府及其相关责任部门的指导管理职责及相关措施做了严格规范。《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学校、企业和个人在校企合作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格的追责和处罚机制。特别是针对“骗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行为,创设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的处罚规定,体现了校企合作罚则的个性化特色并形成了管理闭环。

综观《条例》,无论是立法思路、框架设计,还是条款设定、行文风格,都充分体现了对校企合作法制化的高度重视,对校企合作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对校企合作保障促进的立法初心,必将对促进校企深度合作、产教融合,服务新时代江苏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编后:《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条例是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对校企合作进行推动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红利,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意义重大。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促进江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逐步走向深入,推动江苏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我刊从本期开始陆续推出对《条例》的解读,希望有助于对《条例》进行更深入的学习、领会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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