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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型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究

2019-09-10侯继虎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19年3期
关键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侯继虎

[摘要]我国提出发展现代农业已经14年,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践中还没有完全确定。目前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有家庭农户、专业大户、工商企业性质的农业公司、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前3种经营主体目前很难成为我国现代农业条件下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生产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虽然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农场不能成为改革中合适的主体,故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最有可能成为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粮食高质量生产经营的主体。[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底线。”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粮食安全的重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全国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121。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要始终把握好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因此,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

1 家庭农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表明,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98亿户,其中纯农户1.67亿户。尽管农户数量很大,在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中所占的比例也很高,但这种自然经济状态下的生产个体,很难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经营主体。主要原因有以下3点:(1)农户承包的土地高度分割且耕种面积较小,不能达到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要求的一定经营规模,无法实现现代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机械化,质量追溯体系的成本也是家庭承包户无法承受的。(2)农户在目前情况下高度分散,农户和农户之间要进行生产要素资源的白整合比较困难。(3)农户生产的粮食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自给自足,只能提供少量商品的农产品原材料(例如加-大米的稻谷)。因此,农户要成为现代农业条件下粮食规模化经营主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中央到地方实质性推行现代农业已经14年,实践表明,单家独户不能成为现代农业经营核心主体,更不能成为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生产经营主体。

2 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是对大规模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统称,由于经营专业不一样,又分为种粮大户、养牛大户、养猪大户等。其中,种粮大户是指家庭人口多、承包农田面积大或者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获得较多农田的种粮生产经营者,这是一支暂时不容忽视的粮食生产的生力军。有的种粮大户实际种植农田面积大,其生产的粮食基本上都会进入市场成为商品流通。

尽管这是一支蓬勃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是毕竟数量太少,很难整合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生产。并且,目前还没有一个成文法律来规制专业大户的经营行为,也没有相关政策引导专业大户的发展,专业大户今后发展趋势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专业大户未来可能会发生分化,根据规模走向分化为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显然,专业(种粮)大户也很难成为我国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生产经营的主体。

3工商企业性质的农业公司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不鼓励工商企业性质的公司投资农业领域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至少在目前看来,工商企业性质的公司不会成为现代农业条件下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经营主体。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尤其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呈快速发展态势,但是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有效引导和管理,农民就业空间将被挤占,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也将加剧,农业经营风险隐患也会日益加大。为此,2015年4月14日,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T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该意见虽然没有明令禁止工商企业性质的公司投资农业,但是从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行业的谨慎态度,不仅要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还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格审查,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因此,现阶段工商企业性质的公司将不会成为现代农业条件下粮食生产经营的主角。待粮食规模化、现代化生产经营制度逐渐建立完善后,该类主体才有可能成为粮食生产经营的主体。目前-商资本进入农业、租赁农地进行粮食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管理规范、加强监管,严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风险防范机制。4家庭农场4.1 家庭农场的主体经营地位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上海松江地区还出现了“粮食家庭农场”,所谓粮食家庭农场是指以水稻种植为主,辅之以二麦(包括大麦和小麦)种植的纯种植业家庭农场,不包括生猪养殖、农机服务部分131。截至2012年底,经认定或注册的家庭农场达3.32万家[4]。家庭是农业经营的天然主体,林毅夫等[5]就因农业存在内部规模经济不显著、劳动监督和度量困难的特征,认为其最适合家庭经营。姜睿清161则直接认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尚未找到比家庭经营更能适应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这都足以看出家庭经营的重要性。4.2家庭农场非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经营主体

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无疑将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本文并不否定家庭农场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地位,但是现阶段,家庭农场还不能成为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经营主体。因为当前没有法律对家庭农场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设立家庭农场应具备的条件也不统一。如2013年山东省的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为(1)经营者:农村户籍。(2)经营规模:土地集中连片、5年以上土地流转期。(3)勞动力结构: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4)农业收入构成: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2013年云南省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为(1)经营者: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2)经营规模:3年以上土地承包权流转期限。(3)经营范围:种植、养殖为主。2014年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为(1)经营者: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2)其他与山东省类似。

无论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各省如何认定家庭农场的条件或标准,目前状况下的家庭农场都无法达到粮食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的“四体”机制:新型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联盟体系、粮食生产的每道工序实现工业化和机械化标准流程管理体系、粮食质量真正可回溯的质量标识体系、杜绝中间环节的粮食营销体系。具体分析如下:

(1)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农村户籍者,从事的主要是农业生产,很少或者大部分不涉及农产品加工及销售,这与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联盟的产供销全产业链运作模式相差甚远。

(2)家庭农场的规模目前无法达到粮食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的规模要求,粮食的集约化、全程机械化生产经营程度仍受较大的制约。农业农村部没有对家庭农场规模设定上限,各地方制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尽相同。“家庭农场应该有一个最低要求的规模化标准,以便对家庭农场的统计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家庭农场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因此,我国家庭农场的經营规模需要一个规模上限。相关学者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设定农户家庭收入系数、复种指数等参数,并利用统计数据进行测算,结果显示,现状临界经营规模为一年一熟制地区11.93公顷,一年两熟制地区6公顷;在种粮现金收益低增长且国家维持目前补贴水平的情形下,2020年的临界经营规模为一年一熟制地区9.4公顷,一年两熟制地区4.73公顷,在此临界经营规模下理论上最多可有940万农户达到临界经营规模;2020年培育出200万户粮食生产型家庭农场也是一项富有挑战的阶段性愿景目标[17-81]。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申请条件中,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规模为6.7~20公顷。2014年农业部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 2014]1号)中明确提出,家庭农场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要靠农民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即使家庭农场的规模达到20公顷的上限,也无法达到粮食生产经营的规模要求。

(3)目前的单个家庭农场不论经营规模多大,都无法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的全程质量追溯,无法承担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成本。而质量追溯体系则是粮食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的核心所在。因此,目前情况下,家庭农场也很难成为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粮食生产经营的主体。5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是一种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着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有政策的支持,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从2008年开始,合作社以每年1万家的速度在增长,后期发展越快191。截至2014年7月,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19.29万户,到2014年年底已达到128.9万家。和专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唯一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粮食种植为例,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司长叶贞琴分析说: “种粮大户与粮食生产合作社种了全国1/10多的地,产出国1/s多的粮食,已经成为重要的粮食生产主体。”

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成对现代农业必需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包括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资农机、土地资源、技术资源、资金资源、市场资源等,最有可能满足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要求。例如,湖北粮农谷农联社就在土地作价入股、农资联购分供、统一水稻品种、统一机械化插秧、统一垫支成本、统一技术服务、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收购粮食等方面,实现了粮食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标准化,并打造了“两湖稻香”绿色地理标志的“放心粮”大米品牌,提高了农民种粮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灵活松散型的农业生产资源要素初级整合方面,无疑具有较大优势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产前种子、农药、肥料的联购分供,以及产后粮食的抱团销售和品牌打造方面,能够起到显著的集群效应。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经济功能又有社会功能和培训教育功能,在一定广度和深度上改善了农村社会管理,实现了农民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可以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的“四体”机制。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最有可能成为现代农业经营条件下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粮食生产经营的主体[10-11]。6 结论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工作和有效的突破口。提高农民的技术技能、专业素质、先进的营销理念、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以及科技文化水平,成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将全日制农业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纳入政府政策资助范围,鼓励农民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给予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农技推广人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大中专毕业工作和生活上的政策鼓励和支持。

此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还需要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并以此为支撑,才能更好地专注于管理和经营。其中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科技信息服务等。

参考文献

[1]陈锡文,韩俊,中国农业供给侧改革研究[M].北京:清华大 学出版社,2017.

[2]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难点与对策[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7.

[3]孔令成基于综合效益视角的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研究——以松江粮食家庭农场为例[D].威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4]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统计 调查结果[EB/OL].(201 3-06-08) [2016-03-28].http://www.tdzyw. com/2013/0608/29215. html.

[5]林毅夫,蔡防,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6]姜睿清.基于产业融合的江西农业产业结构优化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 013.

[7]高海.论我国家庭农场的立法构造:基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样 本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5(8):64-68.

[8]祝华军,田志宏,楼江.粮食生产型家庭农场:临界经营规模与 发展愿景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2): 65-73.

[9]胡冉迪.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12 (11):44-48.

[10]陈正华.粮食加工企业领办粮食合作社的探讨——以常德市为例[J].粮食科技与经济,2015 (3):27-29.

[11]邢莹,马玉波.粮食生产合作社外部效率评价体系构建研究四,粮食科技与经济.2015 (5):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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